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裁判彙編-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003159
民法第277條規定: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說明: 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本票之共同發票人,依票據法第五條規定,應連帶負清償票款責任。上訴人與旺達公司係系爭本票共同發票人,系爭機器屬旺達公司所有,並未合意代物清償系爭本票債務,乃原審所確定之事實。果爾,倘系爭機器現係在被上訴人占有中,被上訴人對之究竟有無占有之正當權源?若無占有正當權源,應否對旺達公司負返還占用期間使用系爭機器所得之不當得利?即攸關上訴人可否依上開規定為抵銷之主張及抵銷之數額為若干?原審未遑詳求,遽以前揭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尚嫌速斷。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25號民事判決) 在連帶債務體系中,抵銷制度的運作,並非單純適用一般債權債務相互抵銷的原理,而是必須同時兼顧外部責任結構與內部分擔關係。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此一條文所揭示者,正是一種具有「限制絕對效力」性質的抵銷制度。它既突破了抵銷原本僅限於當事人間的相對性,又同時以「應分擔之部分」為界線,避免抵銷效果無限制地擴張,從而在連帶債務的外部關係與內部風險分配之間,建立一套精緻而平衡的運作機制。 連帶債務的本質,在於債權人得向任一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而一人履行即使全體免責。這種對外高度集中風險的結構,若完全不考慮內部關係,勢必導致部分債務人承擔超過其合理負擔的風險,因此民法另以第二百八十條建立內部分擔制度,使各債務人原則上平均負擔。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正是在此架構下,將「抵銷」納入連帶債務的整體設計之中,使一名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得以在一定範圍內,成為全體債務人共同利用的防禦工具。 依一般債法原理,抵銷係以同一當事人間互負同種類給付為前提,具有高度的人格與關係專屬性。然在連帶債務關係中,若僅允許享有債權之該債務人本人主張抵銷,而否定其他債務人援用該債權的可能,則債權人仍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全額,迫使其清償後,再向享有債權之債務人求償,最終仍回到內部循環的格局,既增加訴訟成本,又使連帶債務制度流於形式。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因此突破抵銷之相對性,使「他債務人」得以援用其中一人對債權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