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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十二條裁判彙編-居所視為住所001551

民法第22條規定: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一、住所無可考者。二、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此規範位於民法總則中住所章節,與民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共同構成完整的「住所制度」。住所作為民事法律上判斷法律關係、訴訟管轄、送達、程序責任、財產管理、身分關係以及法律行為之法律生活中心點,具有高度的制度性穩定與法律效果。 然而,現代社會人口流動頻繁、跨國居住常態化、無固定住所者大量存在,因此法律必須對「住所無法確認」或「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情況提供補救方案,以免因住所欠缺而使法律行為無法成立、訴訟無法進行或權利義務無法確定。民法第二十二條便是在此背景下,建立了「居所視為住所」之制度,使居所於特定情境中暫時取代住所,以維持法律關係運作之連續性與程序安定性。住所與居所在法律上本質不同:住所為久住意思加上實際居住事實,具有穩定性與法律連結性;居所則為因事務、工作、求學或其他目的所暫住之地,並無久住意思。 此差異極為重要,因此民法第二十二條明文「僅於住所無可考或在我國無住所」時,始得以居所「視為」住所,且此視為僅為補充性、例外性規定,不得濫用。實務上對於「住所無可考者」之判斷,必須符合民法第二十條所要求之主觀久住意思與客觀居住事實均無法確認,例如:行蹤不明、長期未居住於戶籍地、未留下居住紀錄、無租賃契約、無工作記錄、無生活中心足以判定者。至於「在我國無住所者」,則常見於外國籍人士、旅居國外之國民、外派工作者、僑民等。此時,若其於國內短期居住或有固定可聯繫地點,該地之居所即可視為住所,用以進行訴訟管轄、送達與程序相關之法律效果。 然而,條文明確排除「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例如婚姻成立要件、人格權、繼承之準據法等,這些身分法上必須使用住所地法的領域,不適用民法第二十二條,而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規範處理,以避免僅因居所而誤置法律準據地。民法第二十二條的法律功能在於:一、補充住所制度,避免因住所不明而使程序陷於停滯;二、提供訴訟管轄基準,使當事人的法律程序得以繼續進行;三、作為送達地址,以保障被告、相對人之程序權益不受侵害;四、避免當事人藉住所不明逃避法律責任;五、維持法律行為安全性,使契約、請...

刑法第二十二條裁判彙編-業務上正當行為000219

刑法第22條規定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說明: 刑法第22條對於從業者提供了一定的免責保護,確保他們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不會因合理的行為而遭受刑事懲罰。然而,這種保護有其限度,行為人必須遵守相關法規和業務規範,確保行為具備正當性,方能享受該條款的免責效果。 刑法第22條所謂的「業務上正當行為」,指的是在進行業務活動時所進行的合法、正當行為,不受刑事責任的追究。該規定旨在保障合法從業者在業務活動中因依法或合理執行職務所做出的行為,不致遭受刑罰處分。此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過度懲罰專業人士或執業人員,並允許他們在正當業務行為範圍內行使合理的自由,特別是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行為可能會涉及違法的外觀,但本質上是正當的。 業務上的正當行為要件: 業務行為:行為必須屬於從事者的專業或職業範疇,例如醫生進行手術、律師提供法律意見等。 正當性:該行為必須符合業務上的正當需求,不能違背法律規範,且需遵循業界通行的標準及法定義務。 業務上行為若違反相關法規,則不具正當性。在該判例中,駕駛汽車的行為雖屬於業務行為,但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中規定的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一旦駕駛人未能履行此義務,該行為將不再屬於正當行為,也因此不能以刑法第22條為抗辯理由而免除刑責。 刑法第22條所謂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係指其行為屬於業務上行為,且復正當者而言。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屬道路交通參與人員所應負之義務,一旦違反,無行為正當可言。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 業務上正當行為的適用範圍: 醫療行為:醫生在進行手術、治療等業務行為時,即使可能導致病人受傷,若行為符合醫療標準並依正當醫療程序操作,即屬正當行為,不罰。 執法行為:警察在合法執行職務時,採取必要且適當的強制手段,例如逮捕、使用武力等,只要符合比例原則和正當程序,也屬正當行為。 商業行為:從事金融或商業業務時,只要依據法律、行業規範進行操作,即便有時涉及對他人權益的影響,也不構成犯罪。 若業務行為超出合法範圍或違反職業道德與法規,如醫生在未經同意下進行不必要的手術,或駕駛人疏忽安全責任導致事故,這些行為即便在其業務範疇內,也因缺乏正當性而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