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十條裁判彙編-孳息之歸屬(法定孳息)001642
民法第70條規定: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說明: 民法第七十條所規範的孳息制度,是民法財產編關於物之收益制度的核心規範,尤其第二項關於「法定孳息」的歸屬,涉及租金收入、利息收益、股票股利、公司盈餘分配、信託利益等多種經濟活動,更是涉及租賃關係、借貸關係、股份公司制度、合夥關係與公司法上股東權益的重要法律基礎。法定孳息之歸屬,看似單純,但實務判決揭示在不同法律關係下會呈現高度複雜問題,包括股票是否屬孳息、股利來源如何區分、持有人與名義股東如何區辨、租金收入應歸屬何人、董事收取租金是否需返還等爭議。 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應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不同,天然孳息須以原物分離時點作為歸屬判準,而法定孳息則不依「分離或產生時」判斷,而依「權利存續期間之日數」計算。此規範本身在於平衡多方利益,例如抵押權、租賃權、質權、占有與所有權的競合,也涉及民法第六十九條定義之法定孳息,包括利息、租金及其他依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因此具有更強烈的法律關係性,而非天然孳息依附於物本身的自然產出特性。 法定孳息的核心在於其必須來自法律關係,意即若無契約、法律規定或特定法律地位,即不得主張法定孳息。例如租金係源自租賃契約,利息源自借貸契約或契約外債務遲延,股利則源自公司法所設股東權能。因此,是否具有收取法定孳息之權利,關鍵不在於誰實際收取,也不在於誰投入勞動,而在於「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權利基礎」。也因為法定孳息本質具有法律關係性,所以權利人存續期間成為決定孳息歸屬唯一判準,這也使得孳息分配更加明確。 法定孳息的定義與範疇 法定孳息包括利息、租金及其他依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例如,土地或建築物的租金收入、貸款的利息收益等,均屬於法定孳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023號判決)。這類收益會根據權利人的權利存續期間進行分配。換言之,若某人具有收取法定孳息的權利,他應按權利的存續天數計算其應得的孳息。 法定孳息的取得條件 法定孳息的取得與權利人的法定權利息息相關。例如,擁有租賃契約的土地所有人可按契約期間收取租金,這部分租金便是法定孳息。若權利人的權利期間結束,則不再有收取孳息的權利。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中指出,公司擁有廠房的所有權,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