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二條規定註釋-成年意義001504
民法第12條規定: 滿十八歲為成年。 說明: 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明確將成年年齡設定為「滿十八歲」,代表一個人達到法定年齡後即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得自行為法律行為和訴訟行為。這一條文在2020年進行修法,將成年年齡由原本的20歲調整為18歲,以反映現代社會對成年人的認定標準。 以下是有關此規定的重點註釋: 成年年齡的調整:根據民法第12條的現行規定,滿18歲即為成年人,與之前滿20歲為成年不同。這意味著18歲以上的人即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無須再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法律行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特定契約或行為要求更高年齡)。例如,18歲的人可以自行簽署契約、提起訴訟或其他法律行為。 法定代理權的終止:根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93號民事裁定,原本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的訴訟或其他法律行為,當其在訴訟或法律程序中年滿18歲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即自動消滅。這表示,成年後,該人即可自行進行相關法律行為,無需依賴法定代理人。 行為能力與法律責任:成年後,個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這意味著其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契約、從事買賣、提起訴訟等)皆具法律效力,並需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年滿18歲前,未成年人則受到法定代理人的保護,某些重大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為行使。 修法背景:2020年,台灣修法將成年年齡從20歲降至18歲,這反映了全球多數國家將18歲作為成年標準的趨勢。這一變動使年輕人在更早的年齡具備完全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按滿20歲為成年,有完全之行為能力,得自為訴訟行為;法定代理人所代理之未成年人,在訴訟繫屬中年滿20歲者,足使法定代理權歸於消滅。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這短短八個字的條文,卻是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極具象徵意義的基石,因為它確立了自然人自法律上得以完全行使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起點,也標示出個體人格成熟與社會責任自負的分界。成年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承認個人自主判斷與行為能力,使其能獨立決定法律上的權益關係,而不再受法定代理人監護或限制。民法第十二條的修正歷程,更代表著法律制度與社會價值觀的轉變,從過去將「二十歲」視為成熟年齡,到今日以「十八歲」為完全行為能力標準,體現了現代社會對青年自主性、責任感與行為能力的肯定,也反映國際法律發展的趨勢與平權理念的深化。 我國民法自1929年公布以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