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裁判彙編-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000753
刑法第130條規定: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刑法第一三○條所定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必以行為人具有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始克成立,若缺乏主觀犯意,即不能以該罪責相繩,至其過失或違反行政規範,是否成立其他罪名或應負行政責任,乃屬另一問題,不容混淆。再上開廢弛職務釀災罪係屬結果犯,但非謂一旦成災,公務員即應論處,而仍須視公務員之廢弛職務具體情況,是否與災害之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斷;易言之,如其因果關係自事後作客觀之審查,認為並非相當者,尚難令負罪責。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265號判決中)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需行為人具有直接或間接故意,缺乏主觀犯意即不成立。此外,該罪為結果犯,但仍須證明廢弛職務與災害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若經客觀審查認因果關係不成立,則行為人無需負刑事責任,僅可能承擔其他法律或行政責任,強調罪責需建立在明確證據基礎上。 非謂一旦成災,公務員即應論處,而仍須視公務員之廢弛職務具體情況,是否與災害之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斷;易言之,如其因果關係自事後作客觀之審查,認為並非相當者,尚難令負罪責。此種思維上的指示,確實對於刑法第一三○條適用判斷,具有指標性之作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96年度上訴字第5059號裁判及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265號判決)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的適用,需公務員廢弛職務與災害發生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即便災害已成,若客觀審查認因果關係不成立,則行為人無需負罪責。此思維強調刑事責任須建立在具體證據基礎上,對該罪的適用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必以行為人具有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始克成立,若缺乏主觀犯意,即不能以該罪責相繩,至其過失或違反行政規範,是否成立其他罪名或應負行政責任,乃屬另一問題,不容混淆。再上開廢弛職務釀災罪係屬結果犯,但非謂一旦成災,公務員即應論處,而仍須視公務員之廢弛職務具體情況,是否與災害之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斷;易言之,如其因果關係自事後作客觀之審查,認為並非相當者,尚難令負罪責。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須行為人具備直接或間接故意,若無主觀犯意則不成立。該罪為結果犯,但需公務員廢弛職務與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