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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條裁判彙編-沒收之宣告000461

刑法第40條規定: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說明: 本文討論了單獨宣告沒收的適用條件及程式,尤其是犯罪行為人死亡後,針對繼承人財產進行沒收的法律程式和原則。 單獨宣告沒收的程式: 當案件因無法追訴犯罪行為人(如犯罪行為人死亡或無罪推定)而未能判決有罪時,檢察官仍可以依據刑法第40條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這種程式稱為對物的客體訴訟,不再以追訴犯罪行為人為目標。如果犯罪行為人死亡,犯罪所得財產發生繼承,繼承人屬於無償取得他人違法所得的第三人。根據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繼承人也可能成為沒收對象,因此需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通知繼承人,參與單獨宣告沒收程式。 第3人參與程式中的權利保障: 當涉及繼承人參與沒收程式時,法院需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規定通知繼承人參與程式。參與後,繼承人享有類似被告的程式權利,包括證據調查和辯論的權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根據證據裁判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對涉及沒收的違法行為進行嚴格證據審查,並進行實質的證據調查和辯論,確保程式正當。 沒收事實的嚴格證據審查與利得沒收範圍: 關於利得的確認:首先,法院應確認犯罪行為人是否從違法行為中獲得財產增值(利得)。這是沒收的前提條件,必須通過嚴格證據法則確認。如果無法通過合法證據確認違法行為及其所得,沒收程式不能繼續。 關於利得的範圍:在確認犯罪所得存在後,法院可以通過自由證據法則確定沒收的範圍和金額。如果在確定利得範圍上遇到困難,根據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法院可以通過估算來確定犯罪所得。 單獨宣告沒收的獨立性與對物程式: 單獨宣告沒收的設立是為了防止犯罪行為人通過法律或事實上的障礙保有不法所得。即便犯罪行為人無法追訴或死亡,國家仍可以通過獨立的對物程式追繳不法所得。這一制度的核心是剝奪犯罪行為人及其繼承人通過違法行為獲得的財產。 繼承人與第三人沒收的法律保障: 當涉及繼承人時,雖然他們是通過繼承取得財產,但因該財產源於違法行為,仍然可能成為沒收對象。繼承人作為第三人參與程式時,享有相應的程式保障,確保其財產權利不被不當剝奪。這種程式設計既符合刑法的公平原則,...

刑法第四十條裁判彙編-沒收之宣告000460

刑法第40條規定: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說明: 沒收作為獨立法律效果: 刑法修正後的沒收制度將沒收從主刑中獨立出來,不再視為從刑。這意味著,即使在沒有判決主刑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單獨處理與犯罪相關的物品和財產。立法目的在於防止犯罪行為人通過法律程式漏洞繼續保有不法利得。本案中,法院明確指出,刑法第40條第3項適用於無法追訴或無法宣告有罪的情形(如犯罪行為人死亡、無法定罪等)。因此,如果案件中犯罪行為人已經經過主刑判決確定,則不符合單獨宣告沒收的條件,必須依照正常程式進行。 立法歷程與解釋: 刑法第40條的修正草案於104年通過,目的在於擴展單獨宣告沒收的範圍,確保即使在主刑判決無法作出時,犯罪所得也能通過法律途徑歸於國家或被害人。立法歷程中明確提到,修正是為了防止犯罪行為人及其相關人員繼續享有犯罪所得,確保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在立法過程中,曾討論過進一步修正刑法第40條,增加在判決有罪後發現犯罪所得的單獨宣告沒收條款,但由於此提案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以及對法律安定性的擔憂,最終未能通過。 針對再抗告案件的處理: 本案再抗告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法院已對其作出主刑判決並確認其犯罪所得。然而,檢察官提起抗告,要求對再抗告人的犯罪所得進行單獨宣告沒收。法院指出,由於再抗告人已經被判決主刑且罪刑確定,按照法律程式,不適用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的單獨宣告沒收。 法院還強調,刑法第40條第3項僅適用於無法追訴或無法定罪的案件,因此不能以此為依據要求對已被判決有罪的案件中的犯罪所得進行單獨宣告沒收。 潛在被害人條款的適用: 法院還討論了與犯罪所得相關的潛在被害人問題。例如,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犯罪所得應優先發還被害人或應負賠償責任的第三人,只有在扣除賠償後,剩餘部分才能宣告沒收。在此前案件中,法院已明確了潛在被害人的處理方式,即在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或賠償人時,法院無需先行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便可在判決主文中宣告犯罪所得的沒收,並注明扣除賠償後進行。 沒收的獨立性與程式保障: 刑法第40條的修正將沒收的處理從主刑中獨立出來,使其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這不僅確保了...

刑法第四十條裁判彙編-沒收之宣告000458

刑法第40條規定: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說明: 精神病案件中的單獨宣告沒收: 法院探討了在被告因精神病被判無罪的情況下,是否仍可以對犯罪所用的物品進行沒收。根據刑法第40條第3項的規定,雖然被告依刑法第19條被判無罪,但若該物品符合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的犯罪工具,法院仍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本案中,被告使用開山刀犯案,儘管被判無罪,但該刀具作為犯罪工具仍符合沒收條件。法院指出,原審未論述這部分的沒收問題,屬於法律適用上的遺漏,違反了沒收應依法宣告的原則。 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40條增訂第3項規定:「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依其立法說明:「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3項規定」。可見被告依刑法第19條規定受無罪判決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如符合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仍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有持開山刀1把砍殺其母致死之事實(見原判決第2頁),惟因其於行為時,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而為其無罪之諭知(見原判決第16頁)。依前揭說明,自應審究該犯罪所用之物,是否符合上開單獨宣告沒收規定。原判決就此漏未論述說明,於法難謂無違。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25號判決) 共同正犯的沒收問題: 法院討論了在共同犯罪中,沒收犯罪工具時應如何處理不同成員的責任。法院強調,犯罪工具的沒收是為了預防和遏止犯罪,與共同責任原則無關。因此,只有在犯罪工具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對該工具有事實上的處分權時,法院才應在判決中宣告沒收。本案中,部分行動電話分別歸屬於不同的犯罪行為人,法院認定他們無共同處分權,因此無需對非所有人宣告沒收。這一裁定明確了共同正犯在犯罪工具沒收中的責任劃分...

刑法第四十條裁判彙編-沒收之宣告000459

刑法第40條規定: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說明: 關於單獨宣告沒收的適用條件: 在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3580號判決中,法院討論了對犯罪行為人未能判決有罪時,是否可以單獨宣告沒收。依照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法院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例如犯罪行為人因法律或事實上的原因無法追訴時,單獨宣告沒收。本案中,雖然犯罪行為人無法被證明有罪,但與案件相關的偽造印文屬於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的專科沒收之物,因此法院可以在檢察官聲請的基礎上,合法宣告沒收。法院指出,原審錯誤引用了刑法第40條第3項,因為該案中的偽造印文不屬於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的物品。然而,由於檢察官已在起訴時聲請沒收該物,法院的單獨宣告沒收最終被認為是合法的。 主訴程式與客體程式的關係: 單獨宣告沒收是指法院在案件未能宣告主刑的情況下,仍可以依據對物的訴訟程式(即客體程式)作出沒收裁定。例如,在被告因事實或法律原因無法被判決有罪時,法院可以基於起訴書中提到的沒收請求進行單獨宣告。這種情況下,法院即使無法對被告進行刑事裁定,仍可以對犯罪所得或違禁物進行裁定,以確保犯罪工具或所得不會留給行為人或其相關人員。 程式上的聲請與裁定關係: 在處理沒收案件時,法院必須依據檢察官的聲請進行處理,特別是在單獨宣告沒收時。如果沒有檢察官的聲請,法院自行裁定沒收則屬於程式上的違法。例如,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5號判決中,法院強調,如果沒有檢察官的聲請,法院不能自行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這確保了刑事程式的正當性和合法性,避免法院在程式上出現逾越。 沒收的獨立性與適用情形: 刑法第40條的修正明確了沒收作為獨立的法律效果,不再從屬於主刑。這種獨立性使得在特定情況下(如犯罪行為人無法追訴或已死亡),法院仍然可以單獨處理與案件相關的財產。這種程式有效阻止了犯罪行為人或相關人員通過程式漏洞逃避法律責任,確保犯罪工具或所得能夠依法歸於國家或被害人。 單獨宣告沒收的程式保障: 單獨宣告沒收在程式上有嚴格的要求,尤其是檢察官的聲請至關重要。法院在進行沒收裁定時,必須根據檢察官的聲請進行,而不能逾越聲請範圍自行作出裁定。這一程式保障確...

刑法第四十條裁判彙編-沒收之宣告000455

刑法第40條規定: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說明: 刑法第40條的裁判彙編重點解釋了沒收的宣告時機、程式要求以及共同正犯犯罪所得的沒收問題。 法院討論了共同正犯犯罪所得的沒收與追徵問題,特別是當共同正犯對犯罪所得的分配不明確時如何處理。 共同正犯犯罪所得的分配與沒收: 本案中,陳秉善作為犯罪集團的主導者之一,涉及多個成員的犯罪活動。法院指出,在共同正犯中,若各成員對犯罪所得的分配明確,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如果分配不明確,但各成員有共同處分權,則可以依據法理,按人數平均計算並宣告沒收。在此案件中,陳秉善與其他成員共同支配犯罪所得(詐得贓款),因此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其應承擔相應份額,沒收其分得的犯罪所得。法院認為,陳秉善雖將提領的贓款轉交給他人,但在交付之前已從中扣取其應得的報酬,因此其對這部分財產具有實際的支配權。 對犯罪所得的平均分配與沒收: 由於共同正犯之間的犯罪所得分配未明確,法院通過平均分配的方法來計算各個成員的犯罪所得。這種處理方式依據民法第271條及相關法理,確保所有成員都對犯罪所得承擔責任,即使分配尚未完成,法院仍可以宣告沒收相應的金額。法院進一步指出,犯罪集團的內部所得分配情況,尤其是主導者的分配方式,往往不易為外部成員所知,且陳秉善的部門已從犯罪所得中扣除了其報酬,因此,原判決中不需要再傳喚其他成員進行無益的調查。 程式和證據的充分性: 被告陳秉善上訴稱原審判決在沒收犯罪所得部分證據不足,程式不完善。然而,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已充分調查並剖析了案件事實,認定車手部門成員在提領贓款後直接扣除報酬的事實,且沒有證據表明陳秉善不再對犯罪所得擁有處分權。法院最終駁回了上訴,認為上訴理由無效。 沒收的宣告與程式保障: 刑法第40條要求沒收與判決同時宣告,這確保了犯罪所得在判決時得到及時處理,並防止犯罪所得繼續留在行為人手中。同時,刑法明確規定即便行為人未被判決有罪,法院仍可單獨宣告沒收。這一機制有效避免了犯罪所得在法律程式延誤或證據不足時繼續存在於犯罪人或相關人手中。 共同正犯犯罪所得的分配與沒收: 共同正犯中,犯罪所得的分配可能存在不明確的情況。在這種情...

刑法第四十條裁判彙編-沒收之宣告000456

刑法第40條規定: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說明: 本裁判依據刑法第40條詳細闡釋了沒收的宣告時機和程式,特別是當犯罪行為人無法追訴或判決無罪時,如何適用單獨宣告沒收的情形。 即使由於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無法追訴犯罪行為人,或無法判決其有罪,法院仍可以單獨宣告沒收。這一規定確保了無論是否能夠追訴犯罪行為人,只要與犯罪相關的物品或財產存在,法院仍然有權予以沒收。 法院解釋了當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或其他法律原因無法追訴時,如何處理與犯罪相關的財產,特別是涉及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及其繼承人的財產沒收問題。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沒收: 刑法第38條第3項明確規定,當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的物品歸屬于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如果該第三人是通過無償或顯不相當的方式取得這些財產,且沒有正當理由,法院可以宣告沒收。此規定是為了防止犯罪行為人通過不當手段將犯罪所得轉移給第三人,進而逃避沒收。 犯罪行為人之繼承人與沒收: 本案中特別討論了犯罪行為人死亡後,其遺產繼承人是否屬於刑法第38條第3項中提到的“第三人”。法院明確指出,犯罪行為人的繼承人並不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範疇。因此,即便財產因繼承而轉移給繼承人,這些財產仍可以被法院沒收。法院還強調,即便犯罪行為人已經去世,法院仍可以依據刑法第40條第3項,單獨宣告沒收其遺留的犯罪所得。此時,檢察官在聲請沒收時,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明確列出應沒收的財產對象及其來源,同時應標明財產現時所有者,即繼承人。 扣押財產的處理: 判決中還涉及到扣押在案的現金部分,該財產被認定為供犯罪預備之物。法院指出,即使這些物品已非犯罪行為人所有,且歸屬于其繼承人,法院依然有權宣告沒收。這是為了防止犯罪行為人通過繼承等合法程式逃避法律責任,確保犯罪所得或相關物品最終不為犯罪相關人或其繼承人享用。 沒收的獨立性與追溯性: 沒收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性,即即使犯罪行為人未被判決有罪或因死亡等原因無法追訴,法院仍可以單獨宣告沒收。沒收的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行為所產生的不法利益,恢復正常的財產秩序,不論財產是否通過繼承或轉移至第三人。法院...

刑法第四十條裁判彙編-沒收之宣告000457

刑法第40條規定: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說明: 本裁判依據刑法第40條,深入解析了沒收之宣告的時機、程式及相關規定的演變,尤其是對於無主刑時的單獨宣告沒收的適用情形。 法院探討了在犯罪行為人無法追訴或無罪判決的情況下,如何適用單獨宣告沒收的規定。 沒收作為獨立法律效果: 修正前的刑法將沒收視為從刑,需附隨主刑一併宣告,無法單獨處理。然而,自修正後,沒收被明確定位為獨立的法律效果,不再僅限於有罪判決。即便在無法判定被告有罪的情況下,法院仍可依程式單獨宣告沒收。這種調整擴展了沒收的適用範圍,確保犯罪所得不會因程式問題或犯罪行為人的死亡、疾病等原因而無法沒收。 特殊沒收情形的適用條件: 刑法第40條第3項的規定特別適用於以下情況:當犯罪行為人因死亡、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如精神病導致無法承擔刑事責任)等原因無法追訴或無法定罪時,法院可以不附隨主刑而直接進行沒收裁定。例如,逃犯失權時,法院仍可針對相關財產作出沒收裁定。這樣,即便案件無法正常進入審判程式,法院依然能夠處理與犯罪相關的財產。 立法背景及討論: 本次修正參考了多國的法律實踐,如德國的刑法體系、美國聯邦法典以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規定,目的是確保犯罪所得的沒收不依賴于犯罪行為人被判決有罪。通過擴大單獨宣告沒收的範圍,法律可以更有效地剝奪犯罪所得,防止犯罪行為人或相關人因程式上的漏洞而受益。 本案討論了如果案件已經宣告主刑且判決確定,是否可以事後發現犯罪所得後單獨宣告沒收。法院明確指出,刑法第40條第3項的單獨沒收適用於無法追訴或無法定罪的情形,而不適用於已經宣告主刑的案件。因此,若在主刑判決後才發現新的犯罪所得,法院不應適用第40條第3項來進行單獨宣告。 排除例外情況的特別規定: 法院還解釋了刑法第40條第1項中的“特別規定”指的是特定的法律條文允許不附隨于本案裁判而單獨宣告沒收的情形,例如刑法第40條第2、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而對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關於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的規定,並不能作為單獨宣告沒收的依據,因該條文並未賦予單獨沒收的許可權。 沒收獨立性的強化: 通過將沒收作為一...

刑法第四十條裁判彙編-沒收之宣告000454

刑法第40條規定: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說明: 刑法第40條的裁判彙編主要討論了沒收的宣告時機及程式要求,強調了沒收作為刑事訴訟的一部分,既可以與判決併行宣告,也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單獨宣告。 法院探討了如何在過失犯罪案件中處理犯罪所得的沒收問題。本案中,被告因過失犯罪向病患收取注射費用,而這些費用即為犯罪所得。原審法院在主訴訟中疏於宣告沒收,未進一步討論或調查與犯罪所得相關的事實,最終導致程式上的瑕疵。 犯罪所得的沒收與追徵: 判決指出,刑法第40條第1項明確規定,在主訴訟中發現行為人有犯罪所得時,應併同判決一併宣告沒收或追徵。即使是過失犯罪,如果產生了不法所得,這些所得也應在判決中一併處理。 在本案中,被告在提供注射服務中違反了醫療上的注意義務,而獲取的費用應視為犯罪所得,法院應在主審判決時作出沒收決定。 程式保障與適法性: 雖然沒收作為一種獨立於刑罰和保安處分的法律效果,其目的是剝奪犯罪不法所得,但仍然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程式保障,確保被告有充分的機會為自己辯護。 原審法院未對該部分事實進行調查,未能在審判期內對犯罪所得是否應當沒收進行適當辯論,導致程式上的不當和判決的適用錯誤。 法理解析: 沒收的性質: 刑法沒收屬於一種具有獨立性但附屬于刑事裁判的法律效果。沒收不僅僅是懲罰行為人的手段,還旨在剝奪通過犯罪行為獲得的非法利益,恢復正常的財產秩序。因此,無論是有罪判決還是無罪判決,只要發現有犯罪所得,法院都可以宣告沒收。 程式的重要性: 雖然沒收的本質是剝奪非法所得,但正如本案所強調,程式的適法性仍然是關鍵。法院需確保所有相關證據得到適當調查,相關當事人有機會就此進行辯論。程式瑕疵可能導致裁判的不公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刑法第40條明確規定了沒收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尤其是在犯罪所得的沒收和追徵問題上。本案強調了程式上的保障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重要性,即使在過失犯罪的情況下,只要產生了犯罪所得,法院都應當根據刑法第40條的規定併同宣告沒收。法院在處理犯罪所得時,不僅要確保及時宣告沒收,還要嚴格遵循刑事程式,確保裁判的合法與公正。 刑法沒收犯罪所得規定之立法意旨,乃藉由澈...

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裁判彙編-過苛條款(犯罪所得及追徵範圍與價額估算)000447

刑法第38-2條規定: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說明: 刑法第38-2條中的過苛條款賦予了法院在具體案件中酌情裁量的權利,確保沒收或追徵的結果不會過於嚴苛或不符比例原則。法院在適用過苛條款時,應依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量犯罪所得的數額、行為人的經濟狀況以及社會利益,確保刑法的懲罰功能與個人權利之間的平衡。 刑法第38-2條所規定的「過苛條款」,旨在保障當事人的基本權利,避免沒收或追徵結果過於嚴苛,並確保符合比例原則。在具體適用中,當法院認為沒收或追徵有可能造成過度懲罰或與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不符時,法院可以裁量不宣告沒收或酌減沒收金額。 1. 估算認定的基礎: 根據刑法第38-2條,當犯罪所得及追徵範圍的認定顯有困難時,法院可以通過估算進行認定。這一程序不需要嚴格的證據法則支持,而是依賴於自由證明。然而,估算認定的結果必須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確保不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53號判決中,法院強調,估算犯罪所得及追徵範圍時,必須基於合理且具體的事實基礎,並且在判斷過苛條款的適用時,法院必須考量沒收對行為人所造成的影響,並保障其基本生活條件。 2. 過苛條款的適用範圍: 過苛條款主要適用於以下幾種情形: 過苛之虞:當執行沒收或追徵將導致行為人承受過度的經濟壓力或不合理的懲罰時,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免除或減少沒收。例如,若行為人因沒收而無法維持其最低限度的生活條件,法院可以運用該條款進行調整。 欠缺刑法上的重要性:如果沒收對防止未來危險或犯罪誘因的作用較小,且沒收對犯罪預防不具重要性時,法院可以選擇不宣告沒收。例如,在處理價值低微或不具經濟流通性的物品時,沒收的效果可能微乎其微,此時適用過苛條款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懲罰。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當犯罪所得數額相對較小且沒收的成本顯著超過其效果時,法院可以裁量不予沒收或酌減沒收數額。 3. 比例原則與適用過苛條款的裁量權: 法院在適用過苛條款時,必須平衡沒收的刑事效果與行為人的實際情況,並依比例原則進行合理裁量。例如,在涉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中,沒收偽造的有價證券是保障社會法益、維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這類案件中,法院通...

刑法第三十八條裁判彙編-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沒收物)000384

刑法第38條規定: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說明: 刑法第38條及其相關條文的修正,擴大了沒收的適用範圍,尤其是對第三人財產的沒收。這一制度旨在防止脫法行為,徹底剝奪不法利得,保證社會的公平正義。即便第三人並非犯罪行為人,若其無正當理由持有或取得犯罪所得,法院仍可依法沒收其財產。此外,為保障追徵的實施,法院可依比例原則對第三人的財產進行保全性扣押。 擴大沒收第三人財產的原則:  修正後的刑法強調,為了剝奪不法利得、杜絕犯罪誘因,不僅犯罪行為人的財產會被沒收,若犯罪所得屬於第三人(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且該第三人沒有正當理由持有或取得該財產,則仍可進行沒收。這體現了對於防止脫法及制裁漏洞的重視,以確保公平正義和合法財產秩序的回復。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且他人因此取得犯罪所得: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若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該他人因此取得了犯罪所得,該第三人仍需面臨沒收。該條文旨在防止犯罪行為人藉由第三人持有犯罪所得來逃避制裁。具體而言,第三人如知悉或參與了違法行為,或無償或以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財物,則該財物應依法沒收。 沒收與追徵之保障機制:  為了確保沒收或追徵能夠實現,刑法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酌量扣押第三人的財產,以防止在案件審理期間財產被變賣或脫產。這是一種保全追徵的措施,確保判決確定後沒收或追徵能順利執行,避免因財產被處分或隱匿而導致執行困難。 第三人財產的扣押及沒收的合法性:  即使最終判決認為第三人無罪,若其所持有的財產被認定為犯罪所得,法院仍可依法進行沒收。具體來說,若第三人因犯罪行為取得了利益,即使最終刑事責任歸屬無罪,其財產仍可被視為不法利得予以沒收,這種沒收並不涉及對第三人刑事責任的雙重評價,而是針對不法所得的處理。 為貫徹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原則,並回復犯罪前合法財產秩序,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10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沒收,已不具刑罰本質,非屬從刑,而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

刑法第三十八條裁判彙編-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沒收物)000383

刑法第38條規定: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說明: 刑法第38條及第38條之1的修正擴大了沒收的適用範圍,特別是針對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財產。如果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持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即使該財產不直接屬於犯罪行為人,也可能被沒收。此外,法院在適用這些規定時,必須遵循相關程序,確保所有相關方都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否則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第三人財產的沒收規定:  根據刑法第38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犯罪所得或供犯罪使用的物品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且該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則可沒收該物品。這意味著,即使物品不屬於犯罪行為人,只要是與犯罪相關的,且第三人無合理理由持有該物品,法院仍可依據法律進行沒收。 犯罪所得的沒收與第三人的影響:  刑法第38條之1進一步規範了犯罪所得的沒收,包括: 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明知他人從事違法行為仍然取得該物,或者以顯不相當的對價或無償取得該物,亦同樣會面臨財產被沒收的風險。 此外,犯罪行為人若為他人從事違法行為,而該他人因該行為獲得財物,亦可沒收。 沒收程序的適用:  沒收新制施行後,涉及第三人的財產沒收必須依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程序進行。法院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就第三人的財產沒收做出適當的程序處理。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進行這些必要的程序,則可能被認定為調查職責未盡或判決不適用法則。 沒收義務及程序要求:  在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後,針對第三人財產的義務沒收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法院應在審理過程中明確進行這些程序,否則在終局判決中未附隨沒收的裁判將被視為調查不當,進而可能被撤銷或發回。 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同年月30日公布,其中刑法第38條之3復於105年5月27日再經修正、同年6月22日公布,另刑事訴訟法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年5月27日修正、同年6月22日公布;並皆自105年7月1日施行(以下稱修正刑法、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