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裁判彙編-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000825
刑法第160條規定: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說明: 根據刑法第160條的規定,「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旨在懲罰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國徽、國旗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中山先生遺像的行為。此罪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明確的侮辱意圖,並且在公開場合進行上述行為。 在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097號的判決中,法院詳細分析了行為人焚燒國旗是否屬於侮辱中華民國的行為。判決中指出,國旗作為國家的象徵,不僅代表國家的主權與尊嚴,還凝聚了國民的愛國情操。對國旗的侮辱被視為對國家的羞辱,因此,刑法第160條對於公然侮辱國旗的行為設有刑罰規定,以維護國家的尊嚴和主權。 在該案中,被告在公開場合焚燒國旗,並聲明其行為意在推翻中華民國的體制,建立台灣共和國。法院認為,被告此舉並非單純出於政治理念的表達,而是帶有侮辱中華民國的意圖。被告在眾人面前焚燒國旗的行為,客觀上足以傷害國民對中華民國的情感和認同,因此構成了侮辱國旗罪。 同時,法院討論了焚燒國旗是否屬於言論自由範疇的問題。根據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但該自由並非絕對,應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即使焚燒國旗被認為是一種象徵性言論,但如果此行為超越了和平理性表達的界限,且不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則不屬於言論自由的保護範疇。法院認定,被告焚燒國旗並阻擋警員滅火的行為,已經超越了言論自由的界限,構成對中華民國的侮辱。 因此,法院撤銷了原判決,認定被告的行為屬於侮辱中華民國的罪行,並非單純的政治言論表達。這一判決強調了國旗作為國家象徵的重要性,並認為對國旗的侮辱行為在法律上應受到嚴格限制,以維護國家尊嚴和公共秩序。 國旗為憲法明定之國家象徵與標誌,表彰國家之主權與人民尊嚴,為國民愛國情操之所寄。在國內,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並應於適當地點,樹立旗桿,並每日升降國旗(國徽國旗法第6、10條);總統、副總統宣誓時,應肅立面向國旗宣讀誓詞(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5條);立法院議事場所、憲法法庭及全國各級法院法庭均佈置國旗。在國際上,邦交國大使館應升國旗;總統出訪,國旗必定隨同。在國外,華僑見國旗如見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