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裁判彙編-血親為性交罪001190
刑法第230條規定: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係以被害人之年齡,為特別成立要件,該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非告訴乃論;同法第230條之血親間性交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依同法第236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故與未滿十四歲(已滿七歲)之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固均合於上開二罪之構成要件,惟此乃法規競合,A童、A童之母於警詢時已對上訴人提出告訴,應逕論以較重之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而無適用同法第230條論罪之餘地。原審就上訴人對A童為性交行為部分之犯行,均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揆諸上揭說明,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謂上訴人此部分犯行應成立刑法第230條之罪,尚有誤會,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刑事判決) 查刑法第二百三十條所謂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指與己身出於同源之祖之子孫,不問男女,而親等僅三親等內者而言,若夫血親之配偶為姻親之一種,在民法第九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甚明,其與本身如非具血統關係,有同源之祖可溯,即不容以其為血親之配偶而認為血親。 (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1237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係以被害人之年齡為特別成立要件。該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與之相對,刑法第230條之血親間性交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刑法第236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基於此,若行為人與未滿十四歲(已滿七歲)之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發生性交行為,固然同時符合上述兩罪之構成要件,但因屬法規競合,必須依從重原則適用較重之罪。在實務運作上,例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刑事判決中,行為人對於被害人進行性交行為,被害人及其母親於警詢時已提出告訴,法院依據上述原則,認為該行為應直接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而無適用刑法第230條之餘地。原審基於此見解,針對行為人之犯行均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論罪,此判斷與法律規範一致,不容任意指為違法。因此,針對行為人主張應適用刑法第230條之罪,最高法院認為其理解有所誤會,並非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 至於刑法第230條所規定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指的是與己身出於同源之祖之子孫,不論性別,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