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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三十條裁判彙編-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002418

民法第230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說明: 一、條文內容與制度定位 民法第230條明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此條係接續第229條關於給付遲延之成立要件後所設,為遲延責任之例外免責條款。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債務人於非可歸責之情形下仍負遲延責任,以維持債務責任體系的公平與合理性。 遲延之本質,在於債務人於給付可能且應給付之時,怠於履行債務。倘若遲延之原因並非出於債務人之故意、過失或其他應負責之行為,而係因外在客觀障礙、法令禁止、或債權人自身不為協力所致,即不得歸責於債務人,自無成立給付遲延之餘地。第230條正是此一歸責原則的體現。 給付遲延指債務人於應為給付之時,能給付而不為給付。構成給付遲延的前提,除契約已經成立且有效存在,當事人間有契約義務之存在。給付屬於可能,更重要的是須債務已屆清償期: 清償期是否屆至,是判斷債權人是否得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標準,也是用以判斷或計算債務人是否開始負有遲延責任。而債務人負遲延責任後,才會進入給付遲延的討論。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若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期前請求清償,但債務人於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則可以為期前為清償。給付有確定期限: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而其給付需債權人之協力者,倘因債權人不為協力,致債務人未於期限屆至時為給付,債務人於債權人不為協力期間,固因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而不負遲延責任,惟其於債權人完成協力行為後,仍應依原約定為給付,其給付之內容及性質並不因債權人不為協力而變更。原審認定依系爭租約第5條第3款、第13條第1款、第2款之約定,被上訴人應於系爭租約「終止」時,完成系爭回復原狀工程,並經會勘確認後,將系爭建物返還予上訴人,而回復原狀如有需上訴人協辦事項,上訴人應予以協助;被上訴人於100年5月4日通知上訴人於同年8月10日終止系爭租約,上訴人亦通知被上訴人應於同年8月9日前完成系爭回復原狀工程,被上訴人乃於同年6月2日催告上訴人召開會議確認返還系爭建物...

民法第二百三十條裁判彙編-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002417

民法第230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說明: 一、條文內容與制度定位 民法第230條明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此條位於債務不履行章節中關於「給付遲延」規定之後,屬於第229條之補充性規範,旨在界定債務人之責任範圍與免責事由。其核心意旨在於,給付遲延之責任,僅能歸咎於債務人具有可歸責性之行為或過失,若遲延原因出於外在客觀事由、不可抗力、或債權人之行為所致,則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此規定反映了現代債法之公平原則與誠信原則,防止債務人因無可避免之障礙而負責,亦兼顧債權人履行期待權之合理保障。 遲延之原因須可歸責於債務人,民法第230條指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導致遲延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未為給付,未於清償期屆至時,提出依債之本旨之給付者,皆屬於給付遲延。而債務人提出之給付標的有瑕疵(買賣契約、承攬契約規定有瑕疵責任)時,是否為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而屬於給付遲延,則有不同見解: 所謂「遲延利息」,係指「因給付遲延而當然發生之利息,是為遲延利息。法律性質上兼具損害賠償之作用,是與其他利息截然不同之處。」(見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下)」第329頁)。而實務上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01號裁判要旨亦著有:「定期債權,債務人到期即負給付之義務,若到期而未給付,則為賠償債權人因愆期所生之損害起見,自應給付遲延利息。」準此,遲延利息係為懲罰債務人故不履行債務所衍生具賠償性質之利息,而本件法院裁定緊急處分之目的既係為保全公司財產現況而命上訴人鴻源公司暫不得履行債務,則該緊急處分期間因不可歸責上訴人致不能履行債務所延伸之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30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規定,自無責令上訴人鴻源公司負擔之理。因而,被上訴人洵無權請求緊急處分裁定期間(自94年7月4日起至94年12月30日止)之遲延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920號民事判決) 按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民法第二百三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兩造對於租金調整之數額意見不一致,原告始向本院訴請增加租金,是於本院判決調整租金前,被告PETERWONG、ELIZABETHLAMB、泰靖貿易有限公司三人應給付原告之租金額究以若干為適當,實無從知悉,況被告三...

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裁判彙編-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002416

民法第229條規定: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說明: 一、條文內容與立法體系 民法第229條規定: (一)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三)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此條規定為「債務不履行」章節中關於「給付遲延」之核心規範,旨在界定債務人自何時起負遲延責任及其發生條件。其制度功能在於確保契約履行秩序、維護債權人履行期待權,並以誠信原則為基礎,在期限確定與催告程序之間建立法律上明確的責任界線。 給付遲延指債務人於應為給付之時,能給付而不為給付。構成給付遲延的前提,除契約已經成立且有效存在,當事人間有契約義務之存在。給付屬於可能,更重要的是須債務已屆清償期: 清償期是否屆至,是判斷債權人是否得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標準,也是用以判斷或計算債務人是否開始負有遲延責任。而債務人負遲延責任後,才會進入給付遲延的討論。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若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期前請求清償,但債務人於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則可以為期前為清償。給付有確定期限: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按「所謂不能履行,係指於契約成立後發生給付不能之情形而言。如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務,並非不能履行,僅係不為履行,尚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債務人之拒絕給付,如係在履行期以前,因其履行之責任尚未發生,自無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如係在履行期以後,則其不為給付,即與給付遲延無異,自應依遲延給付之規定處理。」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八七一號判決可資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156號民事判決)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裁判彙編-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002415

民法第229條規定: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說明: 一、條文內容與立法意旨 民法第229條規定: (一)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三)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本條屬「債務不履行」章節中關於遲延責任之基本規範。其核心目的在於界定債務人應於何時負遲延責任,以維護債權人之履行期待權,促進債務履行之確定性與交易安全。債務履行制度乃現代契約社會信賴運作的基石,給付遲延制度則作為債務履行階段中防止拖延與確保公平的重要工具。 給付遲延指債務人於應為給付之時,能給付而不為給付。構成給付遲延的前提,除契約已經成立且有效存在,當事人間有契約義務之存在。給付屬於可能,更重要的是須債務已屆清償期: 清償期是否屆至,是判斷債權人是否得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標準,也是用以判斷或計算債務人是否開始負有遲延責任。而債務人負遲延責任後,才會進入給付遲延的討論。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若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期前請求清償,但債務人於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則可以為期前為清償。給付有確定期限: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按租賃契約之出租人,負交付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於承租人之義務,此乃出租人本於租賃契約應負之「主給付義務」。至若出租、承租雙方約定以租賃物作為特定目的之利用,而該利用目的之達成,係以租賃物本身之合法使用為前提者,則為確保承租人之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契約之補充解釋,應認出租人負有令租賃物使用合法之「從給付義務」。復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