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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裁判彙編-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000453

刑法第38-3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說明: 依據刑法第38條之3規定,犯罪所得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自動移轉為國家所有,而第三人對於這些財產的合法權利或因犯罪產生的債權,則不會受到影響。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犯罪行為人利用不法所得並確保國家能追徵不法利得,同時保障第三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他們的權利因沒收程序而受損。 1. 沒收裁判的法律效果: 刑法第38條之3明確規定,當沒收裁判確定後,沒收標的的所有權即移轉給國家,這也賦予國家優先處理犯罪所得的權利。然而,這並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利。被害人或其他合法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行使其權利,並可通過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追償。 2. 拍賣與移轉程序: 如該沒收標的經合法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並由合法拍賣程序拍定,則拍賣所得應自動繼承原先扣押財產的禁止處分效力,且拍定人可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例如,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號裁定】中,被告的財產因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被檢察官扣押,後來該不動產經法院強制拍賣,並由拍定人買受。法院依法核發了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確立了拍定人的所有權。此後,拍定人可持該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聲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解除不動產的禁止處分效力。 3. 保護被害人與第三人權益: 本條款的核心理念在於保障被害人和合法第三人的權利不受犯罪行為的影響,即便該財產因犯罪行為被扣押或沒收,合法權利仍然可以繼續行使。這在司法實務上是為了確保被害人能夠優先行使其債權,避免在犯罪行為人無法履行其義務的情況下,被害人無法追償而受損。 刑法第38條之3旨在平衡國家追徵不法利得的需求與保護第三人合法權利之間的關係。它賦予國家在沒收裁判確定後對犯罪所得的所有權,但同時保障了第三人對該財產的權利不受影響,確保交易安全並優先保障被害人的權利,這樣的設計在法律與實務操作上都有其重要性。 按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規定「刑法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其立法理由明載「刑法沒收目的在剝奪犯...

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裁判彙編-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000452

刑法第38-3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說明: 利得沒收封鎖的概念得到了明確的應用。具體情形為,行為人戴○○在犯罪行為中獲得4萬元的犯罪所得,但他已向被害人蘇某支付了40萬元的賠償,超過其犯罪所得。 利得沒收封鎖的適用: 戴○○對被害人的賠償金額已超出其犯罪所得,因此法院判定對這部分行為不再需要宣告沒收。這體現了“利得沒收封鎖”的原則,即當行為人的賠償已完全回歸被害人時,國家無需再宣告沒收,避免行為人因同一行為承擔雙重支付責任。 這種處理方式既避免了行為人被雙重剝奪,也確保了合法財產秩序的恢復,達到了利得沒收的目的。 多名被害人的處理: 案件中的另一重要議題是如何處理多名被害人的賠償問題。法院指出,只有當所有被害人的求償權都已得到滿足時,才能適用“利得沒收封鎖”原則。如果行為人僅對部分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其他尚未獲得賠償的被害人仍可以通過民事求償獲得救濟,法院對於尚未獲得賠償的部分犯罪所得仍可以宣告沒收。因此,即便戴○○超額賠償了部分被害人,但對其他被害人的求償權尚未全部滿足,法院仍可以對未獲賠償部分的犯罪所得進行沒收。 連帶責任與個別求償: 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民法規定多名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指出,如果其中一名或數名行為人已全額賠償被害人,其他行為人也可免除責任。然而,如果被害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權關係,各被害人的求償權是獨立的,行為人僅對部分被害人賠償無法免除對其他被害人的責任,法院仍需宣告沒收未償部分的犯罪所得。 該判決中,法院認定戴○○對蘇某的超額賠償已產生了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法院無需再對這部分犯罪所得進行沒收。但由於其他被害人的求償權尚未獲得補償,法院仍需對行為人未支付部分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戴○○的上訴主張法院不應繼續沒收4萬元的論點未獲支持,因為其僅針對部分被害人進行了賠償,並未完全履行所有被害人的賠償義務。 該裁定明確了在刑法第38-3條的框架下,被害人優先原則和利得沒收封鎖機制的實際操作。在犯罪所得已全額返還被害人的情況下,法院不應再宣告沒收,但如果仍有被害人的求償權未得到滿足,則國家有權繼續沒收相應的犯罪所得。這確保了被害人權益優先得到保障,同時也避免了...

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裁判彙編-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000451

刑法第38-3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說明: 在沒收裁判確定時,犯罪所得或相關財產的所有權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特別強調了第三人(包括被害人)在刑事沒收程式中的權利保障問題。 規定一旦沒收裁判確定,刑法第38條規定的犯罪物以及刑法第38條之一所規定的犯罪所得,其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將移轉為國家所有。目的是剝奪犯罪所得,防止犯罪行為的進一步發生。 強調在沒收裁判確定的情況下,第三人對沒收標的物的合法權利或因犯罪行為產生的債權不受影響。立法理由指出,這一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被害人和維護交易安全,避免犯罪行為人因無力賠償導致被害人無法獲得補償。 因此,該條文的解釋包括:第三人在沒收標的物或為追徵目的扣押的財產上,所擁有的權利不應因沒收裁判的確定而受影響。這確保了國家沒收犯罪所得的行為不會妨礙被害人或合法第三人行使其權利。 法院涉及到的是抵押物在刑事扣押和民事拍賣程式中的權利衝突問題。具體案情是,某物品在作為犯罪標的物被扣押的同時,也作為抵押物進入了民事拍賣程式。 抵押權人權利保障: 依據刑法第38條之3第2項,抵押權人對扣押標的物仍然保有行使其抵押權的權利。即使標的物被扣押,抵押權人仍可以依法請求拍賣該抵押物,拍賣所得款項將優先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 扣押與拍賣的協調: 如果抵押物經過拍賣並拍定,刑事扣押的效力將自動轉移到拍賣所得上。換句話說,扣押的財產雖然被拍賣,國家依然可以對拍賣後剩餘的款項進行追徵。 在拍賣完成後,執行法院應通知相關機關,撤銷對抵押物的禁止處分登記,以便順利完成權利移轉登記。這種操作確保了沒收程式和抵押權人債權行使之間的平衡,既實現了對犯罪所得的剝奪,也兼顧了交易安全的維護。 本案中,抵押物尚未拍定,因此原裁定認為扣押仍屬必要,並符合比例原則。法院駁回了抗告人的聲請,認為在拍賣程式尚未完成之前,保持扣押狀態是必要的,以保障國家對犯罪所得的沒收和追徵。 刑法第38-3條的關鍵在於在國家沒收犯罪所得與第三人權利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在該條文的適用下,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和被害人的利益都得到了優先保障,確保了國家行使沒收權時,不會妨礙合法債權人的權利行使,也確保了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裁判彙編-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000450

刑法第38-3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說明: 法第38-3條關於沒收標的物在刑事判決確定後移轉為國家所有的規定,特別討論了第三人(包括被害人)在刑事沒收中的權利保障問題。 法院強調,雖然刑事判決宣告沒收,但民事訴訟具有獨立性,不受刑事訴訟中對事實認定的拘束。這符合“審判獨立”原則。 根據刑法第38-3條第2項,即使犯罪所得被宣告沒收,第三人對該標的物的合法權利(如黃振文等人對股份的所有權)仍然受到保護,不因沒收而受到影響。 法院明確指出,在適用刑法第38-3條時,應優先考慮被害人保護原則,避免沒收行為損害到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即便這些股份移轉給國家,黃振文等人對其股份的股東權利不應被剝奪。 被害人保護優先: 刑法第38條之3第2項旨在確保被害人或第三人對沒收標的物的權利不受影響。這一立法精神是為了避免國家沒收行為損害被害人行使債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機會。該案中,黃振文等人作為合法股東,其股東權利不因股份被宣告沒收而消滅,法院作出有利於他們的裁定,確認其股東權利的持續有效性。 刑事與民事判決的獨立性: 雖然刑事案件判決股份應被沒收,但在獨立的民事訴訟中,法院可以對相同的事實做出不同的認定,尤其是在涉及第三人權益時。 刑法與憲法的銜接: 本案中,法院還引用了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的保障,認為不能讓“剝奪犯罪不法所得”淩駕于“被害人保護優先”原則之上,否則會違反財產權的憲法保障。 該判決強化了刑法第38-3條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特別是對於在刑事沒收過程中受影響的合法權利,法院必須在保護被害人或合法第三人的權利和國家沒收犯罪所得之間取得平衡。這種解釋與立法意圖相契合,體現了對財產權、交易安全和被害人權益的高度重視。 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872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本件既為獨立於系爭刑案之民事訴訟,自不受系爭刑案所為事實認定之拘束。雖系爭刑案判決因認定劉炎明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將黃振文等3人所有之系爭股份移轉由劉黃月女無償取得,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系爭股份,惟本院斟酌本件全辯論意旨及調查...

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裁判彙編-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000449

刑法第38-3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說明: 刑法第38-3條的規定中,明確區分了兩類沒收標的物:「犯罪物」與「犯罪所得」。根據裁判內容的說明,這兩類沒收標的物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後續處理方式。刑法第38-3條的應用,特別是在區分犯罪物和犯罪所得的沒收時的法律差異及其對被害人權益的影響。 「犯罪物」的沒收: 犯罪物是指與犯罪行為相關的物品,如供犯罪使用的工具、違禁物或犯罪預備物。這些物品一旦被宣告沒收,即使屬於合法所有權人,所有權也會移轉給國家。 由於犯罪物的性質,通常不涉及被害人的利益,且其所有權人(即使非犯罪人)在被沒收後也無權請求返還或要求國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額。因此,犯罪物的沒收與被害人的私人權益無關,國家對犯罪物的沒收是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外,即便犯罪物在沒收後被變價,所得款項仍與被害人的權益無關,不會用於償還被害人的債權。 「犯罪所得」的沒收: 犯罪所得是指犯罪行為所直接獲得的經濟利益(不法利得)。刑法對犯罪所得的沒收屬於一種回歸正義的措施,旨在剝奪犯罪人不正當獲取的利益,並將這些不法所得歸還合法的受害人。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特別規定,權利人可以在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申請發還犯罪所得。該條文的目的在於避免國家與受害人爭奪犯罪所得,保障受害人優先于國家獲得賠償。 因此,關於「犯罪物」和「犯罪所得」在法律上的不同處理方式。尤其是「犯罪物」的沒收,即便該物品被變價,變現所得仍然屬於國家所有,不能用於償還被害人債權。裁定中的390萬元現金因屬「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物」而非「犯罪所得」,因此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中的被害人優先權或返還規定。 沒收依其客體,可分為「犯罪物」(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之違禁物、犯罪供用物、預備物及所生物)與「犯罪所得」(刑法第38條之1之不法利得)兩種。而「犯罪所得」之利得沒收,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類似於處理不當得利問題時,要探尋利益移動的軌跡,使利益最後歸屬之人將該利益返還予受損人,始能達到利得沒收所要回復原來合法財產秩序之目的。又由前開所述,可知「犯罪物」之沒收,不會有「被害人優先原則」之適用,因「犯...

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裁判彙編-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000448

刑法第38-3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說明: 刑法第38-3條明確規定,沒收裁判確定時,犯罪所得或相關物品的所有權自動移轉為國家所有,同時也確保第三人對該沒收標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影響。這一規定的核心目的是在國家行使沒收權時,平衡被害人或合法第三人的利益,確保他們的合法權利得到保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的規定,在沒收裁判確定後的一年內,權利人可以聲請檢察官發還沒收物或追繳財產。這使得權利人即使在刑事案件判決沒收之後,仍有機會取得應得的財產,以保障被害人優先于國家取得賠償。此外,權利人如對檢察官執行發還或給付的指揮不服,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尋求救濟。然而,只有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的請求人才有權提出異議,如果請求事項與發還或給付無關,則無法通過異議程式進行救濟。 抗告人范○○及陳○○作為案件的被害人,依照規定向高雄地檢署申請給付沒收物。然而,他們所提出的異議是針對地院的扣押命令回文,而非檢察官的發還或給付決定,因此不符異議的法定條件,最終被駁回。該裁定強調了異議程式的適用範圍,只有在與發還或給付直接相關時,才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刑法第38-3條和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的適用,明確了被害人在沒收程式中的權利及救濟途徑,同時也厘清了異議程式的界限。 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全之維護,刑法第38條之3第1、2項規定,經判決諭知沒收之財產,雖於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但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不受影響。又為落實對被害人權利之保障,避免國家與民爭利,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行政院並依同條第4項之授權,就第1項之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之方式、程序與檢察官發還或給付之範圍及其他應遵守之事項,訂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辦法」。又同條第2項明定:「聲請人對前項關於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準用第484條之規定。」是同條第1項之請求權人,如認執行檢察官關於發還、給付之執行指揮不當(包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