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裁判彙編-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000453
刑法第38-3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說明: 依據刑法第38條之3規定,犯罪所得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自動移轉為國家所有,而第三人對於這些財產的合法權利或因犯罪產生的債權,則不會受到影響。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犯罪行為人利用不法所得並確保國家能追徵不法利得,同時保障第三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他們的權利因沒收程序而受損。 1. 沒收裁判的法律效果: 刑法第38條之3明確規定,當沒收裁判確定後,沒收標的的所有權即移轉給國家,這也賦予國家優先處理犯罪所得的權利。然而,這並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利。被害人或其他合法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行使其權利,並可通過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追償。 2. 拍賣與移轉程序: 如該沒收標的經合法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並由合法拍賣程序拍定,則拍賣所得應自動繼承原先扣押財產的禁止處分效力,且拍定人可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例如,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號裁定】中,被告的財產因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被檢察官扣押,後來該不動產經法院強制拍賣,並由拍定人買受。法院依法核發了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確立了拍定人的所有權。此後,拍定人可持該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聲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解除不動產的禁止處分效力。 3. 保護被害人與第三人權益: 本條款的核心理念在於保障被害人和合法第三人的權利不受犯罪行為的影響,即便該財產因犯罪行為被扣押或沒收,合法權利仍然可以繼續行使。這在司法實務上是為了確保被害人能夠優先行使其債權,避免在犯罪行為人無法履行其義務的情況下,被害人無法追償而受損。 刑法第38條之3旨在平衡國家追徵不法利得的需求與保護第三人合法權利之間的關係。它賦予國家在沒收裁判確定後對犯罪所得的所有權,但同時保障了第三人對該財產的權利不受影響,確保交易安全並優先保障被害人的權利,這樣的設計在法律與實務操作上都有其重要性。 按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規定「刑法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其立法理由明載「刑法沒收目的在剝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