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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十五條裁判彙編-退社或開除後的權利義務001599

民法第55條 規定 : 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說明: 民法第五十五條規範了社員退社或遭開除後與社團之間的財產關係與債務關係,是社團法體系中維持組織穩定、保障社員公平權益並確保社團永續運作的重要核心條文。 條文規定:「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此條文看似簡短,但在實務上涉及社團財產性質、社員權利義務終止範圍、公益社團與非公益社團的重大差異、社團財產分配禁止原則、社員出資返還問題、社員債務存續問題、退社效力的界定、開除程序合法性、名冊管理與財務責任等諸多複雜爭議,法院判決與學說長期對其進行細膩的解釋與適用。本條不僅關係社員權利義務,也深刻影響社團治理、財產安全、公益運作、財務穩定與民間團體信賴保護,因此在實務爭訟中極為常見,且往往攸關重大財產利益。 社員在離開社團後,無論是自願退社或是被開除社員資格,對於社團之財產,皆喪失該財產之請求權。且其在退出前應分擔出資之部分,仍不能免其負擔,有清償之義務。本條之立法理由,謹按第一項規定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除非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得以章程規定退社或開除社員對於社國財產得有請求權外,餘則對於社團之財產,均無請求權。蓋社員既經退社,或經議決開除,是已與社團脫離關係,如仍許其對於社團財產有請求權,恐不免因此而動搖社團之基礎,且不免因此而破壞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也。第二項規定社員在退社或開除前所應行分擔之出貲,仍應使負清償之義務,蓋以社員如因退社或開除而遽免其清償責任,勢將動搖社團之基礎也。 首先,本條第一項「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乃確立社員在脫離社團後,不得再對社團財產提出分配、返還、請求或主張任何權利之原則。此為社團法的基本特色,也是社團與公司之最重要差異之一。社團為「人團體」,其財產屬於社團本身,而非社員個別持分;社員僅因身分加入社團,並不因此取得社團財產之權利。因此,社員退社後即喪失對社團財產任何主張之權利。這與合夥、公司大異其趣,合夥人退夥通常需清算其出資,公司股東得以股份請求分配盈餘,但社團社員則否。社團財產具有「目的拘束性」,並非社員所有,亦不得隨意分配給...

刑法第五十五條裁判彙編-想像競合犯(一行為)000559

刑法第55條規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說明: 刑法第55條規定的「想像競合犯」旨在防止對行為人同一不法行為進行過度評價。根據這一規定,當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時,應從最重的罪名處斷,以避免對行為人所犯的罪行進行不必要的重複懲罰。 1. 想像競合犯的核心要點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實施了一個行為,該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形成所謂的「想像競合犯」。此時,法院應依「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對其中最重的罪名進行處罰,避免重複評價。避免過度評價:想像競合犯的目的在於避免對同一不法要素進行過度評價。當行為人在同一行為中侵害了數個法益,雖然符合數個罪名,但不應對行為人進行重複處罰,應以最重的罪名處罰。行為人參與犯罪組織並實施加重詐欺行為。儘管參與犯罪組織的行為與加重詐欺在自然意義上不完全一致,但其目的單一,法院認為應視為一行為,適用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最重的罪名處罰。 2. 行為的重合性與局部同一性 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想像競合犯時,應考慮行為的客觀重合性、主觀意思活動,以及行為侵害法益之間的關聯性。當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或在行為著手階段具有連續性時,應視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適用想像競合犯。局部同一性與連續性:行為人的行為如果在部分階段上相同,或行為著手實行階段連續,且目的單一,則應視為同一行為,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法院指出,如果行為人的數個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具有緊密關聯,且行為人基於同一犯意實施這些行為,則應視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3. 行為的時間和空間區隔 如果行為人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實施了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具有明顯的時間或空間區隔,且目的不同,則應視為獨立的行為,分別處罰。即使這些行為觸犯了相同的罪名,但若無連續性或局部重合性,也不適用想像競合犯的規定。法院認定行為人先進行詐欺行為,後為掩蓋詐欺結果刪除電磁紀錄。這兩個行為之間有時間間隔,法院判定應分別論處,不適用想像競合犯。 4. 同一犯意與連續犯行 行為人基於同一犯意,實施連續的行為,但這些行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或各行為之間具有獨立性,則應視為不同的行為,分別處罰。法院指出,行為人非法占用公有土地的行為構成繼續犯,但其後的違法重建行為是新的獨立行為,應分別論處,並不適用想像競合犯的規定。 5. 法益侵害的評價與犯罪目的的區分 在適用刑法第55條時,需區...

刑法第五十五條裁判彙編-想像競合犯(一行為)000558

刑法第55條規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說明: 刑法第55條規定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旨在避免對同一行為的不法要素進行過度評價。這一原則適用於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實施了一個行為,但該行為同時觸犯了多個罪名。以下是針對此概念的進一步說明與相關裁判重點: 1. 想像競合犯的定義與要件 想像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意思決定,實施了一個行為,雖然觸犯了多個罪名,但根據法律規定,應依從一重處斷的原則來量刑。行為的同一性:判斷是否為一行為,需綜合考慮客觀行為的重合情形、行為人的主觀犯意,以及行為侵害的法益之間的關聯性。如果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連續,且目的是單一的,即使構成多個犯罪構成要件,仍應視為一行為。法院指出,行為人在短時間內攻擊了多個目標,但基於相同的犯意,這些攻擊行為構成了同一行為,應視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2. 局部同一性與連續性 當行為在部分階段具有同一性,或是在實行過程中表現出連續性,則應視為同一行為,適用想像競合犯的規定。這樣的處理有助於避免對行為人進行過度評價,從而保持刑罰的公平性。行為局部同一性:如果行為在局部階段上相同,或行為實施的過程連續且目的一致,這些行為應被評價為同一行為,而非分開論處。法院強調,當行為人在短時間內連續實施相似的行為,且這些行為在局部上具有同一性時,應視為一行為,並適用想像競合犯的規定。 3. 行為的時間與空間區隔 當行為人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實施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在時間上有明顯區隔,並且目的不一致,應視為不同的行為,分別論處。即使這些行為觸犯相同的法益,如果沒有明顯的連續性或局部同一性,也不適用想像競合犯的規定。時間與空間的區隔:如果行為在不同時間和地點實施,並且彼此之間沒有緊密的關聯性,則應視為不同的行為,分別處罰。法院認定行為人先進行詐欺行為,後為隱匿詐欺結果而刪除電磁紀錄,兩個行為之間有時間差距,應視為獨立行為,分別論處。 4. 犯罪行為的綜合評價 想像競合犯的存在旨在防止對行為人進行過度評價。當犯罪行為具有連續性且目的相同,這些行為應被合併評價,從最重的罪名處罰,從而避免對行為人的行為評價過度。綜合評價的必要性:法院在判斷行為時,需綜合考慮行為的連續性、目的的一致性以及法益的侵害範圍。如果各個犯罪行為僅在局部上有所不同,但目的相同,應視為同一行為。行為...

刑法第五十五條裁判彙編-想像競合犯(一行為)000557

刑法第55條規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說明: 刑法第55條所規定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旨在避免對於同一行為的不法要素進行過度評價。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院會根據行為的客觀特徵、行為人主觀意思以及行為侵害的法益之間的關聯性來判斷是否構成想像競合犯,並依照規定從一重處斷。以下是關於此概念的解釋與具體裁判要點: 1. 想像競合犯的定義與適用 想像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單一的犯意,實施一個行為,但該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這種情形下,應依最重的罪名量刑。其核心目的是避免對同一行為重複處罰,以維持罪刑相當的原則。行為同一性:一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完整的行為,無論其侵害了多少法益,只要該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是連續的或是局部重疊的,均應視為「一行為」。法院指出,如果行為人在非法占用山坡地期間,進行了另一違法建築行為,這兩個行為在時間和目的上明顯分開,無法認定為同一行為,應分別處罰,而不是適用想像競合犯。 2. 想像競合與繼續犯的區別 想像競合犯的特點是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實施了一個行為,但觸犯了多個罪名。而繼續犯則是行為人長時間內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其犯行在犯罪行為開始時即告成立,且隨著時間持續發生。繼續犯與其他犯罪行為的重疊:若行為人在實施繼續犯的同時,另行實施其他犯罪行為,這些行為之間若無法律上的必要關聯或目的重合,則應視為獨立的行為,不能視為想像競合犯。行為人先後施用了不同種類的毒品,法院認定這兩個行為時間上可區分,行為獨立,應分別論處,不適用想像競合犯的規定。 3. 行為的局部重疊與時間區隔 在判斷是否為「一行為」時,法院會考慮行為之間的時間差距以及行為的具體連續性。如果行為時間上明顯區隔,並且沒有明顯的連續性,即使觸犯了相同或相似的罪名,也應視為不同的行為,分別論處。時間與空間的連續性:如果行為發生在同一時空,並且目的是單一的,這些行為之間可視為具有局部同一性,即適用想像競合犯。法院認為,行為人先詐騙他人財物,後為隱匿詐騙行為而刪除電磁紀錄,這兩個行為雖然存在聯繫,但在時間上有數天以上的差距,因此應分別論處,而非適用想像競合犯。 4. 想像競合的「吸收關係」 當數個行為之間存在吸收關係時,即一個行為自然包含另一個較輕的犯罪行為,此時應以較重的行為來處罰,較輕的行為則被視為已被吸收,不另論處。這適用於犯罪...

刑法第五十五條裁判彙編-想像競合犯(一行為)000556

刑法第55條規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說明: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在處理想像競合犯時,強調行為的單一性及對不法要素的適當評價。 1. 「一行為」的概念與適用 刑法第55條中的「一行為」,是指行為人在同一時間或場合,基於單一的犯意,實施一個行為,並同時觸犯數個罪名。這種情況下,該行為雖構成數個犯罪要件,但因其行為本質上屬於單一行為,故應從最重的罪名處罰,而非分別量刑。局部或完全同一的行為:在判斷是否屬於「一行為」時,應考量行為是否具有完全或局部的同一性。若行為人在一個連貫的行為過程中,侵害了不同法益,即可視為「一行為」。法院認為,若行為人的兩個行為之間有明顯的時間間隔,則不能視為一行為,該案中詐欺與刪除電磁紀錄的行為,因其發生時間有所間隔,應分別論處,而非適用想像競合犯。 2. 行為的犯意與時間關聯 依據刑法第55條,「一行為」需基於單一犯意,即行為人出於一個目的或意圖,實施了同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行為之間若存在顯著的時間差距或間隔,則難以認定為一行為,應按照不同罪名分別量刑。犯意的一致性:若行為人出於同一目的,實施了不同犯罪行為,並在同一過程中觸犯數個罪名,這些行為即具備想像競合的特徵,應從一重處斷。反之,若行為之間有明顯的時間、空間區隔,則屬於獨立的犯罪行為。法院指出,行為人在一次行為中,同時持有多種毒品,這些行為構成不同罪名,但由於行為發生在同一時間且基於同一犯意,應視為想像競合犯,從重罪處罰。 3. 如何認定「一行為」的範圍 「一行為」的認定應考量行為的完整性和連續性。如果行為在實施過程中具備局部或完全的重疊性,則可以認定為「一行為」。同時,行為的時間差距不應過大,否則可能視為不同行為。行為的局部同一性:若行為人在同一過程中,使用相同的手段或方法,同時侵害多個法益,即可視為局部同一的行為。這些情況應依想像競合犯處理。法院認定,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實施了數個相關行為,這些行為應視為局部重疊,適用想像競合犯的規定。 4. 避免重複評價與過度懲罰 想像競合犯的設計目的在於避免對行為人施加過度評價。當行為人基於同一犯意實施了多個行為,觸犯了不同的罪名時,應避免對行為人進行重複懲罰,從最重的罪名處罰即可。這既體現了刑法的公平原則,也避免了對行為人的過度懲罰。過度評價的防止:如果將每個行...

刑法第五十五條裁判彙編-想像競合犯(一行為)000555

刑法第55條規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說明: 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其目的在於防止對同一犯罪行為的過度評價,避免行為人因同一行為而受到不必要的重複處罰。以下是有關該條文「一行為」及「想像競合犯」的裁判要旨彙編: 1. 「一行為」的界定與適用標準 依據刑法第55條的規定,所謂「一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而實施的行為,即該行為無論是在實質上或形式上,構成了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換言之,只要行為的本質上是「同一個行為」,無論觸犯多少罪名,都應視為一行為,從一重處罰。行為的局部同一性:在判斷是否屬於「一行為」時,必須綜合考量行為的客觀構成要件是否重合、行為人的主觀犯意是否一致,以及行為侵害的法益是否相關。如行為的不同部分具有時間或空間上的連續性,則可視為「局部同一」的行為,適用想像競合犯的規定。法院明確指出,行為人的行為若在著手實行階段可視為「局部同一」,即符合想像競合犯的要件,從而應當依從一重處斷。 2. 想像競合犯的目的 想像競合犯的設計旨在避免對同一不法行為進行重複評價。在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時,應從最重罪名處罰,避免對行為人施加過多的刑罰,這也體現了刑法的罪刑相當原則。避免牽連犯的復現:刑法修正後,牽連犯已被廢除,但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所犯的數個犯罪行為可能仍具有方法、目的或結果的牽連性。如果這些行為在實行過程中具有重疊性,則仍應依想像競合犯處理,否則可能會導致不當的擴大既判力範圍。法院指出,若不同行為之間有時間和空間的明顯區隔,則應分論併罰,避免牽連犯的復現。 3. 刑法上「同一行為」的判斷基準 行為是否屬於「一行為」的判斷,不僅限於行為的外在表現,還需考量行為人的內在犯意,以及行為是否侵害了多個不同的法益。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多個犯罪行為,這些行為若在時間和空間上具連續性或無法區分,則可視為一行為。時間與空間的連續性:如果行為人在短時間內以連續的方式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且這些行為的時間、地點無法清楚區分,則可視為一行為。例如,行為人在同一場景下以相同方式進行多次犯罪,這些行為具有實質上的一致性,應適用想像競合犯的規定。法院指出,行為人同時在不同工程案中進行貪污犯罪,這些犯罪行為具有同一性,應視為一行為處理。 在某些案件中,行為人可能以一個單一行為觸犯...

刑法第五十五條裁判彙編-想像競合犯(一行為)000554

刑法第55條規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說明: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的規定,旨在處理「想像競合犯」的情形。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對同一不法行為進行過度評價,確保罪責相當原則。 1. 想像競合犯的目的與適用 想像競合犯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對於同一不法要素的重複處罰。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時,應視為一行為,而非多個行為,從中選擇最重的罪名進行處罰,避免對行為人施加過度的刑罰。關鍵判斷標準:在判斷是否屬於想像競合犯時,需考量行為的客觀構成要件是否重合、行為人的主觀意思是否一致、以及行為是否侵害了多個法益。如果行為具局部重疊或同一性,則可適用想像競合犯的規定。法院認定被告分別對不同對象射擊,這些行為之間雖然具有時間上和行為連續性,但彼此間存在明顯的獨立性,因此應予分論併罰,而非作為一個行為處理。 2. 「一行為」的概念擴張 隨著牽連犯的廢除,對於「一行為」的概念有所擴張,以避免過度評價。即便行為之間有部分重疊或在著手階段有一致性,仍可被視為一行為,從而應適用想像競合犯。法院指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若在時間和空間上緊密關聯,並且主觀上具有單一犯意,則應被視為一個行為。這包括例如反覆性或相續性行為,如接續犯,這些情況應被認定為一行為觸犯多個罪名。 3. 行為單數與複數的區別 刑法上在處理想像競合犯時,需先區分行為是單一行為還是複數行為。如果行為被認定為單一行為,則進一步判斷是否構成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若被認定為複數行為,則依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理。 三類行為單數的分類: 自然意義上的行為單數:如行為人丟擲一顆手榴彈造成多人傷亡,這屬於單一行為。 構成要件上的行為單數:如立法將數個自然行為預設為一個行為,這包括複行為犯、實質結合犯等。 自然之行為單數:如出於單一犯罪意圖,持續進行同類型的行為,這類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密切相關,符合接續犯的定義。 法院詳細說明了如何區分行為單數與複數,並指出若行為人基於同一犯罪意圖,在短時間內實施數個行為,且這些行為之間具有明顯的時間和空間連續性,應視為單一行為。 4. 競合論的應用 刑法上的競合論,是為了解決當行為人觸犯數個罪名時,應如何處理罪名與刑罰,避免重複評價與處罰。若行為構成想像競合犯,則應從一重罪處罰,而非每個罪名都分開處理。適用競合論時,若判斷為行為單數,則...

刑法第五十五條裁判彙編-想像競合犯(一行為)000553

刑法第55條規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說明: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的規定,主要針對想像競合犯的處理。其核心目的是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行為的重複評價,而應以一個行為所觸犯的最重罪名進行處罰。以下是關於想像競合犯的一些主要觀點和相關判決要點: 1. 想像競合犯的本質 核心目的: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進行過度評價。若行為人僅是基於一個行為,卻同時觸犯了多個罪名,則應視為一個行為,而非多個行為來分別處罰。 判斷標準:在判斷是否構成想像競合犯時,應綜合考慮行為的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意思活動、以及行為所侵害的法益之間的關聯性。如果這些因素表明行為具有同一性,則應視為一個行為來處理。 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並加重詐欺行為,法院認為這兩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可能有部分重疊,且犯罪目的單一,因此構成想像競合犯,依從一重罪名處罰。 2. 行為同一性與重合的認定 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兩個行為在時間、地點、目的上有明顯區隔,且各具獨立性,則應視為多個行為,分別處理;但如果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或重合,則應視為一個行為,從一重罪處斷。 相關案例: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40號刑事判決中,被告持竹竿妨害消防員救災,並放火燒燬倉庫,法院認為這兩個行為有局部同一性,且具有共同的犯罪目的,因此應作為一行為處理,從重罪的放火罪處罰。 3. 法律效果的考量 從一重處斷:想像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是從一個最重的罪名處罰,而輕罪則不單獨處罰,但仍應在量刑時予以考量,確保罪刑相當。 避免過度評價:過度評價會導致對行為人的過重處罰,違反罪責相當原則,因此法律強調應以公平原則處理,避免分別量刑導致處罰過重。 4. 適度擴張「一行為」的概念 刑法修正後,廢除了牽連犯的規定,這要求對「一行為」的概念進行適度擴張,即即便行為人所實施的多個行為不完全一致,只要有局部重疊或關聯性,仍應視為一行為來處理,以避免過度評價。法院指出,行為間只要有部分重疊或關聯,就可適用想像競合犯的規定。 5. 對犯罪組織的應用 當行為人同時參與犯罪組織並實施其他犯罪時,若這些犯罪行為具有共同的目的或方法,且行為間存在一定的連續性或關聯性,則應作為想像競合犯處理。被告三人同時參與犯罪組織並實施詐欺,法院認為這些行為應作為一行為處理,從一重的詐欺罪處罰。 刑法第55條關於「一行...

刑法第五十五條裁判彙編-想像競合犯(一行為)000552

刑法第55條規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說明: 刑法第55條規定了「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即所謂的想像競合犯。這條規定旨在避免對行為人同一行為的重複評價,對於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的情形,依最重的罪名進行處罰,但不會忽略較輕罪名的最低刑罰。 1. 一行為的定義與適用 想像競合犯的概念在於一個具體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多個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這種情況下,根據刑法第55條,應從最重的罪名處罰,以避免過度評價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法院明確指出,想像競合犯的判斷標準包括行為的同一性、犯罪目的的重合、以及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性是否屬於同一範疇。如果一個行為同時侵害不同法益,則不應視為一行為,而應適用數罪併罰規定。 2. 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的必要 在法律實務中,對於「一行為」的概念,通常採取較為寬鬆的解釋,即只要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存在行為部分或局部的重合,就可以適用想像競合犯的處理方式,避免將一個行為分裂為多個罪名處罰,從而避免過度處罰。法院指出,雖然不同的罪名在行為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只要存在部分行為重疊,就應視為想像競合犯,從最重罪名處斷,以防止不必要的重複處罰。 3. 想像競合犯與一行為的具體適用 在具體的刑法適用中,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判斷需結合行為的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意思活動、以及行為所侵害的法益等因素來綜合判斷。當行為的時間差距明顯,且各行為之間具備獨立性時,則不能適用想像競合犯,而應依數罪併罰處理。法院認為上訴人先後實施的詐欺行為和偽造文書行為,由於侵害的法益不同,且行為之間沒有重疊,故應依數罪併罰,而非適用想像競合犯。 4. 想像競合犯與牽連犯的區別 在刑法修正之前,牽連犯與想像競合犯有著不同的適用標準。刑法修正後,牽連犯概念被廢除,適度擴大了「一行為」的適用範圍,以避免對多個行為重複處罰。這使得想像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更加靈活,能夠更準確地反映行為人的罪責。法理擴展:最高法院在多次判決中強調,想像競合犯的適用不僅要考慮行為的同一性,還需要考慮行為間的時間、地點、目的等因素。法院明確指出,為避免過度評價犯罪行為,應適度擴大對於「一行為」的解釋範疇。 5. 法院對想像競合犯的處理原則 想像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是從一重處斷,但不得低於輕罪的最低刑罰。這意味著,在量刑時,法院需考慮最重罪名的法定刑,並同時評估輕罪對行為...

刑法第五十五條裁判彙編-想像競合犯000551

刑法第55條規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說明: 刑法第55條規定的「想像競合犯」制度,旨在規範當一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時,如何進行處罰。此條文的目的在於避免對同一行為的不同法律評價過度重疊,保障罪刑相當原則的同時,又不忽略所觸犯的各項罪名。 1.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的定義 想像競合犯是指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例如行為人出於單一犯意,以一個行為達成侵害數個法益的目的。在此情形下,雖成立數個罪名,但刑法第55條規定須從一重罪處斷。此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過度評價行為人的責任,進而加重其刑罰。法院認為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對多名選民賄賂,屬於接續犯,且當行為人針對不同選舉進行賄賂時,則視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罰。 2. 「一行為」的判斷標準 判斷是否構成一行為,必須依社會通念,綜合行為的時間、空間以及行為的同一性等因素進行判斷。例如,若數個行為在時間上有明顯區隔,且每一行為獨立構成犯罪,則應視為數個行為,分別論罪。法院指出行為人先對一人射擊,隨後對另一人進行攻擊,這兩個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可以明顯區分,因此不能視為一行為,應分別論罪。 3. 封鎖作用 想像競合犯中的「封鎖作用」指的是,即使法院最終依重罪處罰,但刑罰不得低於輕罪所定的最輕刑度。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處罰輕罪時不會過輕,從而忽略了對法益的完整保護。法院明確表示,若輕罪的最輕刑度高於重罪,應以輕罪的最輕刑度作為處罰下限。 4. 接續犯與想像競合犯的區別 接續犯:指數個行為在時間、空間上密切相關,且侵害相同法益,這些行為被視為一個連續的犯罪行為。 想像競合犯: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個不同的罪名,雖然行為人實際上侵害了不同的法益,但法律規定只處罰其中的重罪。 法院對於接續犯與想像競合犯的區別作了詳細說明,強調接續犯的行為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連續性,而想像競合犯則是同一行為同時觸犯不同法益。 5. 裁判適用及合理性考量 法院在判斷是否屬於想像競合犯時,需綜合考量行為的性質、時間、空間以及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如果行為屬於同時侵害數個法益,則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並依最重罪處斷;若行為之間有明顯區隔,則應分別論罪。法院強調,雖然以重罪定刑,但輕罪的情節仍然需要在量刑時一併考慮,不能忽略輕罪對法益的侵害。 6. 法條適用及雙重評價禁止原則 在刑法競合論中,避免雙重評價是核心原則之一。當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