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九十條裁判彙編-效力相對性原則003172
民法第290條規定: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零一條理由謂連帶債權,乃複數之債權,與連帶債務同,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對於其他債權人,無論利益或不利益,皆不生效力,是為原則。至前五條之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則應從其所定,是為例外。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民法第二百九十條所揭示者,乃連帶債權制度中的「效力相對性原則」,條文明確規定:「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此一規範,係連帶債權體系之總括性原則條款,其功能在於劃定連帶債權內部效力分配的基本界線,亦即:連帶債權雖於對外關係上呈現「同一債權」之外觀,使債務人得向任一債權人為全部給付,惟在債權人內部關係中,各債權人仍原則上維持其權利與行為效果之獨立性,除非法律基於制度運作之必要,或當事人以契約明確約定,否則一名債權人之行為、狀態或法律效果,不當然及於其他債權人。此即所謂「效力相對性原則」,亦為連帶債權制度中「對外合一、對內分立」之結構核心。 立法理由明確指出,連帶債權本質上乃複數債權,雖基於法律或法律行為而具有同一目的,對債務人呈現為可由任何一人請求全部給付之關係,但就債權人彼此間而言,仍應以「一人之事項不影響他人」為原則。是以,凡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無論係利益或不利益,原則上僅對該債權人發生效力,而不當然波及其他債權人。此一原則,與連帶債務體系中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效力相對性」之設計互為鏡像,展現民法在連帶制度中對內外關係區分之高度一致性與體系化思維。 然而,若僅止於此,連帶債權制度即可能流於形式,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制度功能,故民法於第二百八十五條至第二百八十九條設置一系列例外規定,使部分重要行為或狀態具有「絕對效力」,得及於全體債權人。包括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請求,其效力及於他債權人;其中一人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其中一人受有確定判決,於一定條件下及於他債權人;其中一人免除債務或消滅時效完成,僅就其應享部分發生效力;其中一人受領遲延,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此等條文,乃基於制度運作之必要,對效力相對性原則所作之「例外性突破」,目的在於確保連帶債權得以對外形成一致、穩定且可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