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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九十條裁判彙編-效力相對性原則003172

民法第290條規定: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零一條理由謂連帶債權,乃複數之債權,與連帶債務同,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對於其他債權人,無論利益或不利益,皆不生效力,是為原則。至前五條之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則應從其所定,是為例外。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民法第二百九十條所揭示者,乃連帶債權制度中的「效力相對性原則」,條文明確規定:「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此一規範,係連帶債權體系之總括性原則條款,其功能在於劃定連帶債權內部效力分配的基本界線,亦即:連帶債權雖於對外關係上呈現「同一債權」之外觀,使債務人得向任一債權人為全部給付,惟在債權人內部關係中,各債權人仍原則上維持其權利與行為效果之獨立性,除非法律基於制度運作之必要,或當事人以契約明確約定,否則一名債權人之行為、狀態或法律效果,不當然及於其他債權人。此即所謂「效力相對性原則」,亦為連帶債權制度中「對外合一、對內分立」之結構核心。 立法理由明確指出,連帶債權本質上乃複數債權,雖基於法律或法律行為而具有同一目的,對債務人呈現為可由任何一人請求全部給付之關係,但就債權人彼此間而言,仍應以「一人之事項不影響他人」為原則。是以,凡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無論係利益或不利益,原則上僅對該債權人發生效力,而不當然波及其他債權人。此一原則,與連帶債務體系中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效力相對性」之設計互為鏡像,展現民法在連帶制度中對內外關係區分之高度一致性與體系化思維。 然而,若僅止於此,連帶債權制度即可能流於形式,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制度功能,故民法於第二百八十五條至第二百八十九條設置一系列例外規定,使部分重要行為或狀態具有「絕對效力」,得及於全體債權人。包括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請求,其效力及於他債權人;其中一人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其中一人受有確定判決,於一定條件下及於他債權人;其中一人免除債務或消滅時效完成,僅就其應享部分發生效力;其中一人受領遲延,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此等條文,乃基於制度運作之必要,對效力相對性原則所作之「例外性突破」,目的在於確保連帶債權得以對外形成一致、穩定且可預測...

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裁判彙編-受領遲延之絕對效力003171

民法第289條規定: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零三條理由謂連帶債權,其債務人得對於選定之債權人而為清償,連帶債權人之一人有遲延,若對於其他債權人不生效力,則債務人必於各債權人皆有遲延之情形,始生遲延之效力,是使債務人失其選擇之利益矣。故設本條,使不至有此不當之結果,所以保護債務人也。 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所揭示者,乃連帶債權體系中「受領遲延之絕對效力」原則,其條文明定:「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此一規定表面上文字簡短,實則在連帶債權結構中具有關鍵性的制度意義。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連帶債權制度原本所欲賦予債務人之「選擇清償對象自由」得以實現,避免因債權人內部行為不一致,而使債務人陷於無法履行或必須承擔額外風險之不利地位。立法理由明確指出,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任一債權人為全部給付,若其中一名債權人受領遲延,卻不對其他債權人生效,則債務人勢必須待所有債權人均陷於遲延,始能取得遲延之法律效果,如此一來,債務人原本得自由選擇清償對象之利益即遭剝奪,連帶債權制度之核心功能亦將落空,故特設本條,以保護債務人。 連帶債權之本質,在於數名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享有同一債權,並各得請求全部給付。此一制度,係為避免債務人因債權人多數而陷於履行困境,同時亦提升債權實現之效率。然而,若債權人彼此間行為不同步,其中一人拒絕受領或怠於配合履行,是否即足以阻斷債務人對其他債權人之給付效果,便成為制度能否順暢運作的關鍵。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即在此處作出價值選擇,明確採取「遲延效果集中」的立場,亦即,只要連帶債權人之一人陷於受領遲延,其法律後果即及於全體債權人,使債務人得據以主張受領遲延之效力,而不致因債權人內部之不協調,而承擔額外風險。 受領遲延,係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給付,或不為必要之協力行為,使債務人無法履行。依一般債權法理,債權人受領遲延後,債務人得主張若干法律效果,例如免負遲延責任、危險移轉、保存義務減輕,甚至得為提存而免責。此等制度,原本即為平衡債務人之履行風險。然而,在連帶債權架構下,若將受領遲延之效果僅限於該遲延之債權人,則債務人雖已對其中一人為履行準備,卻仍可能因其他債權人未陷於遲延,而無法取得任何遲延利益,甚至仍須承擔履行風險。此種結果,不僅使債務人處於不合理之劣勢,更實質否定了「得向任一債權人清償」之制度承...

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裁判彙編-免除與消滅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003170

民法第288條規定: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說明: 謹按債權消滅之原因甚多,而債務之免除,及消滅時效之完成,各居其一。故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由債務人表示免除債務之意思,則該債權人應享部分之債權,即行消滅,而他債權人之權利,固依然存在也。又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因久不行使權利,致罹於消滅時效,則該債權人應享部分之債權,即行消滅,而他債權人之權利,亦依然存在也。是一人所為之免除,與一人之消滅時效完成,僅以其自己所享有之部分,消滅其權利,至於其他債權人之權利,則法應保護,不使消滅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就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亦可同免其責任】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就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亦可同免其責任。他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時,得扣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此外,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訴易字第55號民事判決參照) 按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此為民法第288條第1項所明定。查被告壬○○○既為邱晉福之養女,此有被告莊秋菊妹與邱晉福同戶時,莊秋菊妹稱謂註記為「養女」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且經被告古霖森到庭陳稱:邱晉福有二個女兒,即邱菊妹及己○○等語,是以,原告之夫范榮昌雖於78年間與己○○達成和解,即己○○同意原先借款55,000元,原告之夫范榮昌僅須清償3萬元後,其願拋棄其餘之請求,惟被告莊秋菊妹既未參與上開協議,則被告莊秋菊妹與己○○既同為邱晉福之繼承人,即應共同繼承邱晉福對於原告之夫范榮昌之債權,而為連帶債權人,是以,原告之夫范榮昌雖與己○○達成和解,己○○同意免除原告之夫范榮昌25,000元之債務,惟揆之上開規定,此免除債務仍不消滅被告壬○○○對於繼承配偶債務之原告擁有借款25,000元債權權利,洵堪認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所規範者,乃連帶債權體系中「免除與消滅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

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裁判彙編-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003169

民法第287條規定: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說明: 謹按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確定判決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債權人,應以該判決有利益於他債權人與否為斷。如有利益於其他債權人者,則其判決之效力,自可及於其他債權人,若其判決不利益於其他債權人時,則以非基於該債權人個人關係為限,始得對於其他債權人發生效力。此本條所由設也。 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所揭示者,乃連帶債權體系中「確定判決效力擴張」的核心規範,其條文以極為精緻的方式,處理多數債權人並存時,訴訟結果應如何影響未參與訴訟之他債權人的問題。條文明定:「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此一規範,與連帶債務中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相互對應,形成債權面向之「限制絕對效力」原則,既避免判決效力過度擴張而侵害未參與訴訟者之程序保障,又同時維繫連帶債權作為「同一債權」之外部一體性,堪稱債法體系中極具平衡美感的一項設計。 連帶債權的本質,在於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對債務人享有「同一債權」,且各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此一結構,使連帶債權人在對外關係上呈現為一個權利共同體。既然權利在實體法上具有同一性,訴訟結果是否也應當具有一致性,遂成為無法迴避的問題。若任由各債權人各自起訴、各自取得不同結果,不僅可能導致判決相互矛盾,更會破壞「同一債權」的概念基礎。然而,若一概將一人之判決全面擴張至他人,又將剝奪未參與訴訟之債權人其程序上陳述與防禦的權利。第二百八十七條正是在此兩難之間,劃出一條精細的界線。 條文首先確立一項積極規則: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若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其效力當然及於其他債權人。所謂「利益之確定判決」,係指該判決對債權存在、內容或範圍作出有利於債權人之認定,例如確認債權存在、判命債務人給付、否定債務人抗辯等。此類判決既強化了債權本身,自無理由僅限縮於起訴者個人,而應及於全體連帶債權人。其理在於,連帶債權本為同一權利,一人所取得的「正面確認」,實質上係對整體債權狀態的確認,若否認其對他人之效力,反而會造成債權在不同主體間呈現出「存在」與「不存在...

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裁判彙編-受領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003168

民法第286條規定: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說明: 按,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民法第283條、第28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所謂連帶債權,係指多數債權人有同一目的之數個債權,得各自或共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而債務人對於其中任何一人為全部給付,即可消滅其債務而言。查上訴人並未主張依何種法律規定,上訴人間係屬連帶債權關係,而被上訴人復否認上訴人間為連帶債權關係,自應由上訴人就依法律行為約定,上訴人間為連帶債權關係,負舉證之責,應堪確定。次查,審諸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第12條第2款係約定:庚○公司、被上訴人違反第11條第2款約定時,上訴人得解除系爭土地買賣契約。解約時,庚○公司、被上訴人除應將上訴人已繳之系爭土地價款及遲延利息全部退還上訴人外,並應同時賠償系爭土地總價款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予上訴人,但該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上訴人已繳價款為限等節以察,並未敘及上訴人各得向庚○公司、被上訴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亦無上訴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另一人之權利,亦同消滅等約定。由是顯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第12條第2款之內容,非屬連帶債權之約定,堪以認定。至上訴人援引之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給付方式、或系爭土地買賣價金之支付情形,均與上訴人就系爭價金返還請求,是否為連帶債權無涉,尤不能以之推認兩造就系爭價金返還請求權,業已約定上訴人間為連帶債權關係,要屬明悉。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0號民事判決) 按,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民法第283條、第28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所謂連帶債權,係指多數債權人有同一目的之數個債權,得各自或共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而債務人對於其中任何一人為全部給付,即可消滅其債務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在連帶債權制度中,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扮演著承上啟下的關鍵角色,其所確立者,乃是「...

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裁判彙編-請求之絕對效力003167

民法第285條規定: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之請求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零二條理由謂連帶債權人之一人所為給付之請求,對於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當然發生效力,蓋使其易於實行債權也。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之請求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五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自明。查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由劉李完及李粉之全體繼承人繼承,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劉李完、李粉之繼承人分割遺產,系爭調解係為解決該租約之爭議,均為原審所認定。則系爭調解約定之出租人給付補償金債務,應由劉李完之全體繼承人負連帶給付之責,李粉之全體繼承人為連帶債權人;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即被上訴人執系爭調解成立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其聲請系爭執行程序,為其他繼承人亦生效力;劉李完之全體繼承人尚有第三期款八百萬元未付,被上訴人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二人即上訴人為一部給付即二百萬元之請求,於法並無不合(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 在多數權利人同時存在而共享同一債權的法律關係中,若仍要求全體債權人一致行動,始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則實務上往往因意見分歧、聯絡困難或程序遲滯,使債權實現陷於停滯,反而不利於權利保障。民法於第二百八十三條以下建構「連帶債權」制度,其核心目的,即在於將多數債權人對外的權利集中化,使每一債權人均得單獨對債務人行使完整的請求權,並透過法律效果的外部統一,避免債務人陷於多頭追索或重複履行的風險。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之請求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此一條文所揭示者,即為連帶債權體系中「請求之絕對效力」原則,其意義在於,任一連帶債權人所為之請求行為,不僅對自身發生效力,亦當然擴張及於其他債權人,使其共同受益。 從立法理由觀察,民律草案第五百零二條即明示:「連帶債權人之一人所為給付之請求,對於他...

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裁判彙編-債務人之權利(對連帶債權人之給付)003166

  民法第284條規定: 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 說明: 按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權者,為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之請求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八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係被上訴人,另有東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長隆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東龍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承租人,有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在卷可稽。因民法並無連帶承租人之規定,自應探求當事人訂約之真義。依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第七條第十一款之約定:「本租約之房屋,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由中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東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長隆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東龍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承租,並連帶對甲方負承租人之一切義務」等語及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將被上訴人以外之公司同列為立契約書人等情以觀,系爭房屋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係由被上訴人及其他公司共同承租,並對出租人就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無疑。而債務及債權係相對之概念,所有承租人既對出租人負連帶責任,反之,所有承租人對出租人之保證金請求權係基於同一目的之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意旨,自屬連帶債權之一種;再依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八十五條關於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及債權人中一人為給付之請求,其效力及於其他債權人之法則可知,連帶債權之債權人無庸全體向債務人請求,僅由其中一人向債務人請求即可。則本件由被上訴人單獨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保證金,並無違法,為適格之當事人。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為當事人不適格,即無可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698號判決) 在多數權利人同時存在的債權關係中,若仍要求債務人必須逐一向每一位債權人履行,勢必導致履行程序繁瑣、交易成本提高,並使債務人承擔過度風險。民法於第二百八十三條以下建構「連帶債權」制度,即係為解決此一結構性困境而設。其核心精神,在於將多數債權人對同一債權的關係,對外集中為單一履行窗口,使債務人得以一次給付而終結全部債權關係。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明文規定:「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此一條文所揭示者,乃是連帶債權體系中「債務人之權利」面向,亦即債務人得自行選擇向任一債權人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