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條裁判彙編-交互計算之意義002549
民法第400條規定: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說明: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簡單來說,就是雙方各自有債權債務時,約定定期計算,互相扣除抵銷以後,看差額多少直接給付差額。所以交互計算的要件基本如下:(一)互有債權債務;(二)定期計算;(三)互相抵銷支付差額。 抵銷基本上,記入交互計算的債權是互相抵銷的,抵銷的功能在前面抵銷的篇章中有提到,除了可以減少債務清償的勞費,也可以讓現金不足但有債權的一方發生實質上的清償效果,某程度上也讓債權人得有擔保效果。而原則上交互計算記入的債權,在沒有特別約定的狀況下並不是一筆對一筆去抵銷,而是總額的抵銷。 交互計算後的剩餘債權,仍然是原債權的延續,應由債務人給付債權人。此時剩餘債權的消滅時效則會回復而重新計算。如果原債權有擔保,也會繼續存在於剩餘債權。 要特別注意的是,交互計算實際上應該不算是契約類型,背後必須有個實質上的法律關係,再採取「交互計算」的方式來計算。譬如某甲和某乙有一個定期相互買賣貨物的關係存在,約定每個月結算一次,實際上某甲跟某乙的契約關係應該是二個買賣契約(甲對乙、乙對甲),再加上一個交互計算契約關係。所以實際上,交互計算只是一個「形式契約」,本身並沒有實質的法律關係(就像票據須要搭配背後的原因關係)。 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須經裁判確定,始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又扺銷雖使雙方債務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消滅,惟雙方互負得為抵銷之債務,並非當然發生抵銷之效力,必一方對於他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而後雙方之債務乃歸消滅,此觀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被告對於原告有得為抵銷之債權,而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未主張抵銷,迨其敗訴判決確定後表示抵銷之意思者,其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不得謂非發生在該訴訟言詞辯論終結之後。從而原告對於被告提起確認債權存在或給付之訴,縱獲勝訴判決確定,惟被告於判決確定後始以其對於原告之債權主張抵銷者,自仍得本於該項事由,於新訴訟中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176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