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裁判彙編-過苛條款(犯罪所得及追徵範圍與價額估算)000446
刑法第38-2條規定: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說明: 刑法第38-2條的過苛條款旨在確保法律處罰不會對行為人造成過度的經濟壓力,並在剝奪犯罪所得與保障行為人基本生活條件之間取得平衡。法院在適用該條款時,應根據具體案件情形進行合理的裁量,確保沒收的公正性與適當性,並避免因過度懲罰而違背比例原則。 刑法第38-2條規定的「過苛條款」主要是為了避免對犯罪行為人的沒收或追徵過於嚴苛,確保在處理犯罪所得時仍能維持行為人的基本生活條件。根據該條款,法院可以在犯罪所得認定困難或對行為人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時,進行估算認定,並在適當情況下不宣告沒收或進行減免。 1. 犯罪所得及追徵的估算認定: 根據刑法第38-2條,當犯罪所得的範圍與價額難以具體確定時,法院可以通過估算進行認定。然而,估算認定必須依照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確保估算結果合理且公平。例如,法院針對部分被告與被害人和解,但仍有部分犯罪所得未實際賠償被害人,法院根據情況對尚未賠償的部分進行沒收,這符合刑法沒收制度剝奪犯罪所得的目的。 2. 過苛條款的適用: 過苛條款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當宣告沒收或追徵的結果過於苛刻或欠缺刑法上的重要性時,法院可以依個案情形,選擇不宣告沒收或進行酌減。該條款在實務中經常用於處理因沒收可能對行為人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例如,若行為人已經賠償部分被害人,但仍有未賠償的部分,法院將考量行為人是否因賠償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在確保犯罪所得被剝奪的同時,也避免過度懲罰。 3. 利得沒收封鎖效果: 「利得沒收封鎖」指的是當行為人已經向被害人賠償時,沒收不再適用於該部分的犯罪所得。然而,當部分被害人尚未獲得賠償時,該部分犯罪所得仍應被沒收。這樣的做法旨在剝奪犯罪行為人的所有不法所得,無論其是否已對部分被害人進行了賠償。例如,法院認為即便上訴人已對部分被害人賠償,仍需對其他尚未得到賠償的部分進行沒收。 4. 自由裁量與比例原則: 法院在適用過苛條款時,應考量行為人的具體經濟情況和犯罪所得的價值,並依比例原則進行調整。若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沒收會對行為人的基本生活產生不當影響,法院可以選擇酌減沒收或不進行追徵。這樣的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