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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十九條裁判彙編-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001752

民法第99條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說明: 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此條文明確界定了法律行為中附加條件的效力,是民法總則中關於附款制度的重要規範之一。所謂條件,乃指當事人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之前,其效力處於懸而未決狀態;一旦條件成就,法律行為即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則於條件成就前有效,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即告失效。立法目的在於提供當事人彈性,使契約效力能依未來情況變化而調整,同時兼顧法律關係之穩定性。 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48號民事判決,附停止條件是指該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於將來不確定事件的成就。這類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自動發生效力。例如,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82號的判決說明了,在債權讓與契約中,債權的讓與依賴一方對第三人取得的債權,當此債權發生時,停止條件即成就,債權隨即移轉。 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失效,且不溯及至法律行為成立時失效,這與契約解除有所區別。契約的解除則是溯及至契約成立時失效,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有明顯差異。 條件成就的效果自動發生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90號判決和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無論是停止條件還是解除條件,條件一旦成就,法律行為的效力自動生效或失效,無需當事人再作意思表示。這與約定解除權不同,約定解除權需要當事人表達解除的意思,而條件成就則不需要。 阻礙條件成就的行為 民法第101條規定,如果當事人故意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經成就。這條規定旨在防止一方當事人藉由不正當手段阻止條件發生,以避免應負的法律責任。 條件與不能情形的處理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207號判決中指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須基於未來不確定的事實。若該事實無法發生,但當事人在訂約時預期該不能情形會被排除,則該契約仍然有效,條件成就後將發生...

民法第九十九條裁判彙編-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001751

民法第99條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說明: 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此條文揭示了我國民法關於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核心規範,乃關係契約效力與履行時點的重要制度。條件係指當事人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附停止條件者,條件未成就前法律行為效力處於懸而未定的狀態;條件一旦成就,效力即自動發生。附解除條件者,法律行為在成立時即生效,但於條件成就時,自動失其效力。立法目的在於保障當事人之意思自治,使契約得以依不確定事實為變數而調整其效力。 條件與清償期之區別 根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50號判決,條件是當事人以未來不確定的事實為基礎,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但如果只將履行行為依賴於未來事實的發生,這應被視為「清償期」的設定,而不是條件。因此,如果該事實確定不會發生,就應認為清償期已屆至,而不是條件成就。 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效力 根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的效力自動失效,無需當事人再進行意思表示,這與約定解除權不同,後者需要明確的意思表示來行使。因此,條件成就與解除權的行使有本質區別,條件成就時效力自動消滅,而解除權則需當事人主動行使。 條件成就與契約解除的差異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進一步區分了附解除條件與契約解除。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效力向後失效,而非溯及訂約時失效。而契約解除的情形下,雙方權利義務回復到契約訂立時的狀態,具有溯及力。 舉證責任與條件約定的明示或默示 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69號判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必須有當事人之明示或默示約定。當事人若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否則無法證明該條件的存在或其成就。 民法第99條中的條件包括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條件的成就會自動引發法律行為的效力變動。而條件與清償期設定有本質區別,條件影響的是法律行為的生效或消滅,清償期則只影響履行的時間。此外,條件成就後效力的自動發生或消滅與約...

民法第九十九條裁判彙編-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001750

民法第99條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說明: 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此條文為我國民法中關於附款法律行為最具基礎性之規定,旨在說明當事人於法律行為中得附加「將來不確定事實」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之要件。附停止條件者,其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在條件成就之前尚不生效力,待條件成就時,契約始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者則相反,其法律行為自成立即生效,惟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而歸於消滅。條件之設計乃民法體系中賦予契約靈活性的制度,使當事人能依據不確定事實之變動,自行決定權利義務之存續,兼顧意思自治與法律安定。 民法第99條規定的是法律行為中附加條件的效力,條件可以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具體而言,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才會生效,而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則失效。這些條件通常是與未來不確定的事實相連,而條件是否成就,決定了法律行為的生效或失效。 既成條件的處理 根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16號民事判決,既成條件指的是在法律行為成立時,條件是否成就已經確定,無論當事人在進行法律行為時是否知曉該事實。這類條件雖然形式上有條件的樣貌,但實質上並不存在條件的效用,因此不適用民法第99條的條件規定。例如,如果一項附停止條件的契約,該條件在契約成立前已經成就,則應視為無條件契約,法律行為直接生效。 條件成就的效力 依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的判例,條件成就的效力是自動發生的,無需當事人再進行額外的意思表示。例如,當停止條件成就時,該法律行為立即生效;相反,解除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自動失效,無需當事人再作出特別的通知或聲明。這意味著,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在條件成就的那一刻發揮效力,不需要進一步的程序介入。 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與特約 根據民法第99條,當事人之間可以另行約定條件成就的效果不立即發生,即使條件成就,也可以依當事人的約定推遲效力的發生。這提供了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的彈性,以因應特定情況的需求。 按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

民法第九十九條裁判彙編-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001749

民法第99條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說明: 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此條文是我國民法有關附款制度中最為核心的規範之一,明確揭示條件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方式。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在條件尚未成就之前,雖然契約已成立,但效力處於暫緩狀態,待條件成就時自動生效;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則相反,於條件成就前有效,當條件發生時,自動喪失效力。條件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賦予當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間,使契約效力得以依未來不確定事實之發生或不發生為依歸,藉以平衡風險、保障利益並確保交易彈性。 仲裁人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即應受其拘束。於仲裁判斷有重大瑕疵時,固得因法院之介入,而撤銷該仲裁判斷使之失其效力,但法院仍不得就當事人間之爭議加以改判。故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本質上並非原仲裁程序之上級審或再審,法院應僅就仲裁判斷是否有仲裁條例第二十三條(現行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由加以審查。其中第四款所稱仲裁人之參與仲裁程序有背仲裁契約或法律規定,係指仲裁人在參與仲裁之程序上,違背當事人間就此程序事項所為之特別約定,或有違背法律所規定之仲裁人參與程序者而言。至於仲裁判斷所持之法律見解是否妥適,仲裁判斷之實體內容是否合法、妥適,此係仲裁人之仲裁權限,法院自應予以尊重,不宜再為審查。此觀修正後之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均係關於仲裁庭之組成及程序事項之規定即明。況仲裁制度不同於訴訟制度,乃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而設之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制度,具有迅速、經濟、專家判斷等特點,凡具有各業專門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俱得為仲裁人(仲裁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現行仲裁法第六條規定參照),實難苛求仲裁人必依「正確適用法律」之結果而為判斷。再觀之仲裁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未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定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事由,益見仲裁判斷實體之內容,不以有法律依據...

民法第九十九條裁判彙編-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001748

民法第99條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說明: 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此條為條件制度的核心規範,確立了附停止條件與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自動發生或喪失效力的基本原理。條件作為法律行為的附款,目的在於讓契約效力能隨不確定事件的發生與否而動態變化,使交易安排更具彈性與風險分配功能。停止條件的特徵在於於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始發生效力,而解除條件則於條件成就時使原本有效之法律行為當然失效。條件制度在民法體系中不僅具有技術性意義,更反映誠信、自由與公平原則的調和運用。 解除條件的效力與契約解除的區別 根據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向後失效,這與契約解除不同,後者會使權利義務回復到訂約前的狀態。解除條件僅在條件成就時自動失效,不具溯及力。 條件與履行期限的區別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判決指出,條件是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因素,而履行期限僅是關於權利行使的時間點。如果履行期限因一方違反誠信行為而無法實現,應視為該期限已屆至,權利可以行使。 停止條件的生效條件 根據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912號判決,當事人可約定法律行為的停止條件,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自動生效。例如,契約附有「報府核辦」為停止條件,當第三方機關核准後,該契約即發生效力。 條件成就的防止與不正當行為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依據民法第101條規定,若一方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則視為條件已成就。例如,當事人故意不履行某些行為以避免條件成就,則條件視為已經成就。 條件的分類與明確性要求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690號判決指出,當事人在約定條件時,必須明確區分是停止條件還是解除條件。模糊不清的條件可能會導致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法正確理解或判定。 停止條件與解除權的區別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強調,停止條件和解除權的效力不同。停止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自動生效或失效,而解除權的行使則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這反映了契約自由原...

民法第九十九條裁判彙編-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001747

民法第99條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說明: 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此條為我國民法中規範條件附款制度的核心條文,旨在確立法律行為可依當事人意思,將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未來不確定事實之成就與否,賦予契約關係以彈性與風險調節功能。條件作為法律行為的附款,其存在使得契約效力不再絕對固定,而能隨外部事實變化而動態生效或失效,既符合交易實務的需要,也兼顧誠信與公平原則。依條文規定,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始生效力,而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則於條件成就時自動失效;此外,當事人亦得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延後、提前或附其他發生時點,以符契約目的之靈活運用。 既成條件的處理 根據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與82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判例,所謂條件是指將來不確定的事實。如果該條件在法律行為成立時,事實已確定,則屬於既成條件,並非民法》第99條所指的條件。該條件的成就與否已經確定,則法律行為應視為無附條件,若此條件為解除條件,該法律行為則應認為無效。 條件成就效果的特約 根據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659號判決,當事人可依民法》第99條第三項約定,使條件成就的效果延後發生或指定特定日期發生。此類特約與解除權的保留不同,並非為行使解除權而保留的一種權利。 法院對法律適用的權限 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強調,法院在適用法律時,不受當事人所主張的法律條文限制。如果法律行為因解除條件成就而失效,當事人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主張權利,即使引用錯誤法律條文,法院也應依實質法律效果進行判決。 附條件贈與與附負擔贈與的區別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82號判決明確區分了附條件贈與與附負擔贈與。附條件贈與在條件成就時發生或失去效力,而附負擔贈與則要求受贈人履行特定義務,若受贈人不履行,贈與人可依民法》第412條撤銷贈與。原審將條件與負擔混淆,認定有誤,這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應清楚區分。 所謂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之一種附款。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