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十九條裁判彙編-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001752
民法第99條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說明: 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此條文明確界定了法律行為中附加條件的效力,是民法總則中關於附款制度的重要規範之一。所謂條件,乃指當事人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之前,其效力處於懸而未決狀態;一旦條件成就,法律行為即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則於條件成就前有效,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即告失效。立法目的在於提供當事人彈性,使契約效力能依未來情況變化而調整,同時兼顧法律關係之穩定性。 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48號民事判決,附停止條件是指該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於將來不確定事件的成就。這類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自動發生效力。例如,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82號的判決說明了,在債權讓與契約中,債權的讓與依賴一方對第三人取得的債權,當此債權發生時,停止條件即成就,債權隨即移轉。 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失效,且不溯及至法律行為成立時失效,這與契約解除有所區別。契約的解除則是溯及至契約成立時失效,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有明顯差異。 條件成就的效果自動發生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90號判決和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無論是停止條件還是解除條件,條件一旦成就,法律行為的效力自動生效或失效,無需當事人再作意思表示。這與約定解除權不同,約定解除權需要當事人表達解除的意思,而條件成就則不需要。 阻礙條件成就的行為 民法第101條規定,如果當事人故意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經成就。這條規定旨在防止一方當事人藉由不正當手段阻止條件發生,以避免應負的法律責任。 條件與不能情形的處理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207號判決中指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須基於未來不確定的事實。若該事實無法發生,但當事人在訂約時預期該不能情形會被排除,則該契約仍然有效,條件成就後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