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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裁判彙編-遲延利息與其他損害之賠償002427

民法第233條規定: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說明: 一、條文內容與立法意旨 民法第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此條文係我國債法中關於金錢債務遲延時之法律效果規範,核心目的在於平衡債權人資金占用損失與債務人遲延履行之責任,使債務履行具有強制性與誠信性,並確立遲延損害之「法定最低補償標準」。遲延利息制度兼具損害賠償與履行促進雙重功能:一方面確保債權人資金價值不受損害,另一方面藉由利息負擔抑制債務人任意拖延給付之行為。立法者採固定利率作為損害計算基準,使債權人無須舉證實際損害即可請求,確保交易安全與經濟效率。 解約時無息退還已付價款且互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解約後經催告仍未退還前開款項是否生遲延利息 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房地買賣契約因不可歸責兩造之事由而解約,為原審所認定。而兩造於增訂第6項第3款約定於不可歸責雙方原因解約時,賣方應無息退還買方已付價款,且互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似因解除事由既不可歸責賣方,故約定其毋庸負償還解約前所受領買賣款項時起之利息及違約責任。惟解約後,賣方即應負返還買賣款項之義務,如經催告仍不履行,自屬遲延,依上開規定,買方自得請求其給付遲延利息。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徒以兩造有無息返還及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之約定,即認王OO等3人不得請求返還已付價金之遲延利息,不無可議。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431號民事判決) 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債權人依此所得請求之遲延利息,雖屬法定利息,惟仍兼具有損害賠償之性質,乃法律擬定債權人最低限額之損害賠償,無須證明有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方面,亦不得證明債權人所受損害較少或未受損害而減免其責任,反而係債權人若能證明有其他損害,尚得再請...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裁判彙編-遲延利息與其他損害之賠償002426

民法第233條規定: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說明: 一、條文與立法目的 民法第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此條規範金錢債務遲延時之法律效果,為債之不履行中最常見的類型之一。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資金使用權之平衡,防止債務人惡意拖延給付,並確立固定之損害賠償機制,使債務履行具強制性與預測可能性。金錢債務遲延不同於一般給付遲延,其損害難以具體量化,因此立法者以固定利率形式計算遲延損害,使債權人免除舉證困難,並維持商業交易之穩定性與信用秩序。 給付遲延與違約金 再「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本件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上訴人履行遲延時,被上訴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額,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及賠償損害」。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 又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本件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上訴人履行遲延時,被上訴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意旨參照)。則我民法所定違約金有兩種,一為以預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為目的,此種違約金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僅得就本來之給付或違約金擇一請求,不得併為請求,此稱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二為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此種違約金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並得請求本來之給付,此稱懲罰性違約金;而當事人所定違約金究竟屬於何種,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9號民事判決)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始得請求遲延利息,倘所負債務非以支付金錢...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裁判彙編-遲延利息與其他損害之賠償002425

民法第233條規定: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說明: 一、條文與立法意旨 民法第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此條文係關於債務人因遲延給付金錢債務所應負之法律效果,屬於民法債編「不履行責任」之一環,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之利益,使金錢給付遲延時,仍能獲得相當補償,防止債務人因拖延而不當得利。遲延利息制度的核心思想,即為衡平雙方間經濟上之損失與利益,使債權人因遲延所生的資金占用損害得以補償,同時促使債務人遵守契約誠信原則,準時履行金錢債務。 法定利率原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未約定利率時,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惟自109年修正後,改為「年利率百分之五,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市場狀況調整公告之」。現行法定利率已降為百分之三點七五,此即為遲延利息之計算基準。若雙方原約定之利率高於法定利率,則依第233條第1項但書規定,仍從其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強化契約自治原則,並反映商事交易上對資金價值之風險考量。 有較高之約定利率時,從其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 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不問其債務是否原應支付利息,債權人均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不過應付利息之債務,有較高之約定利率時,從其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並不以債務之有約定利率,為遲延利息請求權之發生要件。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36號判例) 按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該條項但書所稱之約定利率,一般係指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之金錢債務,定有較法定利率為高之約定利率而言。倘未就遲延後之利率另為約定,自得以此約定利率,在法律所定利率之上限,請求債務人給付遲延期間之利息。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58號民事判決) 給付遲延與侵權行為 復按「給付遲延與侵權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裁判彙編-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001200

刑法第233條規定: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所謂「引誘」乃指為使他人產生實行某種行為之決意,而予勸誘、刺激,或他人已有某種行為之決意,而予慫恿、鼓勵之行為,皆屬之。「引誘」之意義,一般人皆可理解,且以「引誘」為構成要件之要件之規範並非少見,諸如:刑法第231條、第233條皆為其適例。故兒少條例第36條第2項所稱:「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文義上係指兒童或少年初無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意,因行為人之勸導誘惑,始決意為之者而言。此與同條第1項之單純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因行為人侵害兒童或少年意思決定自由之程度不同,而異其罪刑,乃為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因任何非法之性活動而遭致性剝削之基本人權,尚無規範意義不明之情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6號判決)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二項分別規定:「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係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特別規定。又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已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舊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移列至新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依此規定,成年人教唆兒童或少年犯罪者,即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則被告係成年人,教唆未滿十八歲之甲女媒介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之乙女與之為猥褻行為,並給付乙女性交易代價及甲女介紹費,所為應犯刑法第二十九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罪,其法定刑亦較被告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之「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為重。原判決就被告教唆甲女媒介乙女與之性交易部分,置有特別規定且較重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