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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裁判彙編-因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而中斷時效之限制001850

民法第133條規定: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民法第133條規定:「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此條文乃我國民法中有關時效中斷制度的重要規定之一,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債權人藉由形式上啟動但最終未能完成的程序行為,達到延展消滅時效期間之效果,藉此維護債務人與整體交易秩序的法律安定性。時效制度的根本意義,在於促使權利人於合理期間內行使權利,若超越此期間則推定其放棄主張,並使債務人得以不再負長期不確定之法律風險。然立法者同時考量到債權人行使權利時常需透過訴訟外程序,例如調解或仲裁,故於民法第129條明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或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如聲請調解、提付仲裁等,而中斷。」惟中斷效果之發生須以該行為具備合法與持續性為前提,倘程序撤回、駁回或無法產生實質判斷,則應視為自始未發生中斷效果,此即第133條所欲防範之濫用風險。 首先,從制度結構觀察,第133條與第130條、第131條、第132條共同構成「時效中斷效力之限制體系」。其中第130條規範因請求而中斷,若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第131條針對起訴撤回或駁回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第132條則處理支付命令失效時的不中斷;第133條進一步擴及到調解及仲裁兩類準訴訟程序,明確規定撤回、駁回、不成立及不能達成判斷等情形,一律不生中斷效果。此一體系之目的,在於確立一項共通原則:中斷必須以有效程序行為為前提,一旦程序未能完成或失其實質效力,即無從承認中斷效果。此設計使得債權人不得藉形式程序無限延宕時效,同時保障債務人得於合理期間內確定其法律責任。 民法第133條的立法理由可追溯至德國民法第212條與日本民法第150條規定,其精神在於中斷效力僅限於權利人真正行使權利之行為,而非僅止於程序上的形式啟動。調解程序係當事人透過中立第三人協助達成合意之非訟方式,仲裁則為取代訴訟之私法裁判機制,兩者雖均具有起訴類似的權利行使意義,但其成立與結束均取決於程序是否順利進行並作成結果。倘若調解不成立、聲請被撤回或駁回,或仲裁撤回、無法作成判斷,即表示該程序未能進入或完成實體審理階段,法律自不允許債權人以此未竟行為作為時效中斷之依...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裁判彙編-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000762

刑法第133條規定: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查刑法業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公布修正增訂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比較該條規定與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關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自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處斷。復按信用卡係以發卡銀行、持卡人姓名、有效期間及卡號等印製於卡上,並以卡上電腦磁帶記載持卡人卡號及安全密碼,資為個人刷卡消費使用,應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規定「在物品上之符號,依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之準私文書。另按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記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另按郵政法關於處罰從事郵務人員之規定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負有代運郵件之責者,均適用之,郵政法第四十八條亦定有明文規定。又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正犯(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參照)。故本件被告與上開同案被告買受他人偽造之信用卡,或竊取他人所有信用卡內碼資料加以偽造信用卡,進而輪流行使刷用,並偽造簽帳單,或使上開特約商店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或使發卡銀行及信用卡中心交付消費金額,或既遂、或未遂,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偽造信用卡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就同案被告張紹輝盜錄他人之信用卡內以電磁紀錄之內碼,及負有代運郵件之責者郵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無故開拆投寄之郵件,妨害書信之秘密等行為,均有認識及犯意聯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刑法於九十年修正增訂第201條,明定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支付工具之電磁記錄物,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然而,依刑法第2條規定,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法規。本案中,修正前適用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法定刑較低,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