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一條裁判彙編-裁判免除000596
刑法第61條規定: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說明: 1. 適用刑法第61條的要件: 刑法第61條的規定允許法院在面對某些特定罪名且情節輕微的情況下,免除被告的刑罰。這種免除權限的行使,需基於情況顯得可憫恕,即使依第59條減輕刑罰後仍嫌過重。法院適用這一條款時,應考量被告的犯罪情節是否達到令人同情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特殊的環境或原因,才可能適用免除刑罰的裁量。 2. 除外條款及免除刑的適用範圍: 刑法第61條第1款列出了除外條款,即某些特定犯罪不適用免除刑罰的規定,包括涉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殺人罪、特定公務員犯罪等。而第2款至第7款列出了可適用免刑的具體罪名,如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和贓物罪。 3. 法院適用免刑時的考量因素: 在適用免刑條款時,法院會綜合考量犯罪的具體情節、被告的心理狀態、受害人的損害情況以及修復被害的努力。例如,在侵占罪的案例中,法院因被告的精神狀態以及犯罪所得微小(僅侵占9元的茶葉蛋),並且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認為刑法第61條應予適用,免除被告的刑罰。 4. 法院對免刑裁量的限制: 刑法第61條的適用是一項例外條款,其本質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權限。法院必須謹慎行使此權限,且適用的前提是已經考慮了第59條的減輕規定,仍認為減輕後的刑罰過重,才會考慮免除刑罰。因此,法院在做出免刑的判決時,需要具體說明情節輕微、可憫恕的理由,以及為何依第59條減輕刑罰仍然不適當。 5. 修復式正義在免刑中的影響: 修復式司法的理念在現代司法中逐漸得到重視。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被告在犯罪後進行了足夠的賠償或修復行為,法院可能會根據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和解情形,考量是否適用免刑條款。這種修復行為能夠作為法院考量免刑的重要因素,尤其在當前司法強調「修復式正義」的背景下,被告的悔改與修復努力會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