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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裁判彙編-治療處分000716

刑法第91-1條規定: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說明: 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關於刑「前」強制治療之規定,修正後改採刑「後」強制治療。刑法修正後,有關性罪犯之矯治,依後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2款規定,兼採「獄中」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3項)及「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指加害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假釋後復歸社會或緩刑、免刑等未入獄執行情形)雙軌程序,於任一程序接受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評估、鑑定,仍有再犯之危險者,均施以強制治療。受刑人如在監獄執行,應由監獄依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3項規定,檢具相關鑑定、評估報告,送請該管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裁定准許後,由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其處分期間則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至刑法「修正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於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因不能適用「修正後」刑法第91條之1有關「刑後」強制治療規定,而產生防治工作上之漏洞,導致具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加害人於出獄後不久即再犯性侵害犯罪,衍生法律空窗之爭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乃於100年11月9日增訂(101年1月1日施行)第22條之1規定: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

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裁判彙編-治療處分000715

刑法第91-1條規定: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說明: 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關於刑「前」強制治療之規定,修正後改採刑「後」強制治療。刑法修正後,有關性罪犯之矯治,依後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2款規定,兼採「獄中」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3項)及「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指加害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假釋後復歸社會或緩刑、免刑等未入獄執行情形)雙軌程序,於任一程序接受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評估、鑑定,仍有再犯之危險者,均施以強制治療。受刑人如在監獄執行,應由監獄依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3項規定,檢具相關鑑定、評估報告,送請該管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裁定准許後,由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其處分期間則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二)至刑法「修正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於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因不能適用「修正後」刑法第91條之1有關「刑後」強制治療規定,而產生防治工作上之漏洞,導致具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加害人於出獄後不久即再犯性侵害犯罪,衍生法律空窗之爭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乃於100年11月9日增訂(101年1月1日施行)第22條之1規定:加害人於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