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條裁判彙編-時效因繼承人、管理人未確定而不完成001866
民法第140條規定: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說明: 民法第140條規定:「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此條文係屬於民法有關「時效不完成」之特別規定,目的在於於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尚未確定、或遺產管理人尚未被選任、又或被繼承人之財產進入破產程序而未有明確之破產宣告時,避免因主體不明確、程序未確立,導致關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之時效於未能行使期間屆滿而完成。法律藉此設置一個暫緩完成的期間,讓權利人有充分時間行使權利,保障繼承秩序與財產關係的穩定。 首先,理解民法第140條的立法意旨,須從時效制度的基本精神出發。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促進法律關係的安定,督促權利人於合理期間內行使權利,避免證據滅失、法律關係無限延宕。然而在繼承程序中,若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尚未確定或管理人未選定,相關權利義務之主體即處於未確定狀態,此時要求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立即行使權利,於實際上無法可行。第140條因此採取折衷方式,在繼承人確定、遺產管理人選任或破產宣告後再給予六個月的延緩完成期間,使權利人得以在此期間內行使中斷時效之行為,保障其權益不受繼承程序未定的損害。 民法第140條的核心內容規定了當繼承財產的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的權利,在繼承人尚未確定、遺產管理人尚未選定或破產宣告尚未作出時,時效不會完成。該條文的目的是保障在繼承程序未完全確定時,相關權利人的權利不會因時效屆滿而喪失,給予權利人足夠的時間來主張其權利。 民法第140條的設計旨在保護涉及繼承財產的權利,尤其是在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未確定的情況下,避免因時效問題導致權利喪失。通過該條文,法律賦予權利人在繼承程序明確後,仍有六個月的時間來主張其權利,從而確保權利不會因程序上的不確定性而受到損害。 時效不完成的適用條件: 民法第140條規定,若繼承人尚未確定、遺產管理人未選定或未進行破產宣告,關於繼承財產的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的權利,時效不會完成。這樣的保護措施讓權利人在繼承程序尚未明確之前,仍然有機會在六個月內行使其權利。 這條規定適用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無法確定的情形。例如,若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繼承人狀況不明確,導致權利無法順利進行,時效的完成會被延緩至繼承人確定後的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