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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六十六條裁判彙編-報酬及報酬額002828

民法第566條規定: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說明: 仲介契約係債之契約,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僅存在於契約雙方當事人間,不及於第三人,且學者林誠二指出「居間人僅向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相對人發生法律關係,故委託人須給付報酬,相對人則不與焉。」又民法第566條第1項規定應僅限於以居間為營業之情形始可適用。再者,當事人於一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時,他方究應否給付報酬,暨應否據此成立居間契約,既經民法第566條明定須「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始視為允與報酬。所謂依其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當應參酌勞務之性質、交易上之習慣、居間人職業及身分、及雙方之親疏關係等綜合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習慣給付,民法第五百六十六條定有明文。原審既認定上訴人已居間完成一百餘甲土地之買賣事宜。果爾,能否僅以協議書未經被上訴人簽名,協議書上有關報酬額之約定對被上訴人不生效力,即認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報酬,亦非無疑(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按居間之報酬,依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約定為原則,未約定而依其情形,有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始依民法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視為委託人默認給與報酬(民法第五百六十六條立法理由參照)。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吳淑媛之夫廖中島既係西螺中學同學,又是同鄉,交情匪淺,業經上訴人陳明在卷,且上訴人從事打字工作,並非以居間買賣不動產收取報酬為業,依其情形,要難謂上訴人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核與民法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合,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給付居間報酬,自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566條規定:「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本條係居間制度中關於報酬成立與報酬額決定之核心規範,其制度功能在於補充當事人未明確約定報酬時之法律空隙,使居間人不致因形式欠缺而喪失對價請求權,同時亦透過嚴格的要件設計,避免將...

民法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註釋-報酬及報酬額002827

民法第566條規定: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說明: 謹按居間之報酬,依前條之規定,固以約定為原則,然有時雖未約定,而依其情形,有非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應視委託人為默認給與報酬,以保護居間人之利益。此第一項所由設也。又給付報酬之數額,契約有訂定者,自應從其所定,若契約並未訂定,應按照公定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應按照習慣上通行之價目給付之,以昭公允。此第二項所由設也。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習慣給付,民法第五百六十六條定有明文。原審既認定上訴人已居間完成一百餘甲土地之買賣事宜。果爾,能否僅以協議書未經被上訴人簽名,協議書上有關報酬額之約定對被上訴人不生效力,即認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報酬,亦非無疑(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按居間之報酬,依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約定為原則,未約定而依其情形,有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始依民法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視為委託人默認給與報酬(民法第五百六十六條立法理由參照)。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吳淑媛之夫廖中島既係西螺中學同學,又是同鄉,交情匪淺,業經上訴人陳明在卷,且上訴人從事打字工作,並非以居間買賣不動產收取報酬為業,依其情形,要難謂上訴人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核與民法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合,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給付居間報酬,自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566條規定:「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本條係承接前一條關於居間之定義與報酬請求權發生時點之規範,進一步就「何時視為允諾給付報酬」以及「未約定報酬額時應如何決定金額」加以補充,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交易自由與實質公平,避免居間人因形式上欠缺明示約定,而在實質上已提供專業勞務、促成交易後,卻陷於無從請求報酬之不合理狀態,同時亦防止濫用默示推定而對純屬情誼往來或偶發介紹行為課以不當負擔。 居間契約原則上以「約定報酬」為其構成要素之一,惟實務上,尤其在不動產買賣、土地整合、企業媒合等領域,當事人常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