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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裁判彙編-期間終止之延長001793

民法第122條規定: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說明: 民法第122條的規定提供了在期間終止日遇到休息日時的延長機制,保障當事人在遇到休息日的情況下仍能及時行使其法律權利或履行義務。根據該條文,當某個法定期日或期間的末日落在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則期間將順延至休息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所規範的期間終止之延長制度,是整個民法期間計算體系中極具實務重要性的規範,其核心目的在於避免當事人因期日或期間末日落在休息日、紀念日或週末,而無法於合法期間內完成應行使的權利或履行應盡義務。期間制度是法律行為與訴訟行為運作的時間框架,而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存在,正是為了確保時間規範不因外在環境的休息與不可履行性,而使人民權利受到不當剝奪或限制。法律講究誠信與公平,不得要求人民在機關休息、法院不上班、或公共服務暫停時完成行為,因此本條文即在於維護時間制度的實質正義,使期間制度能在現實社會運作的脈絡中保持合理與可行。 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此條文包含三層意涵:第一,規範適用的對象為「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之意思表示或給付」,涵蓋法律行為、訴訟行為、行政行為等多種法域;第二,需遇「末日落於休息日」之情形,而非期間中的任何一天,一旦末日落於休息日,即自動啟動順延機制;第三,期間延長的方式為「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亦即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而非重行計算或增加期間長度。其結果是確保人民在法律制度所要求的期間內,得於現實可履行之時點完成行為,而不致落入形式瑕疵的陷阱,避免權利因不可抗力或制度性休息而被不當剝奪。 此制度的立法背景反映出法律對人民權利保護的細膩與周到。法律在設計期間制度時,並非僅以形式計算時間,而是考量到人在社會中行動的可能性與限制。法院、行政機關、企業及大多數法律行為之受領人都不可能於星期日或國定假日正常運作,因此若末日適逢休息日,人民實際上根本無從履行。例如法院收件櫃台於休息日不開放,契約上要求通知解除或催告履行的行為可能因無法送達或無法被受領而產生障礙,因此法律必須提供一個合理且具體的延長機制,使人民能於合法期間內完成行為,而不會因制度性...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裁判彙編-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000743

刑法第122條規定: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說明: 對於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行賄者與收賄之公務員,彼此已達成意思之合致,在主觀上均認為彼此具有對價之關係存在,而實際為交付、收受,已形諸於外,表示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行為之「可賄賂性」,即足以構成本罪,不以公務員果真為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行賄者冀求之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行為為必要。原判決依憑上訴人部分供述、白○○、李○○、黃○○等之證述、上訴人簽收80萬元之收據、白○○相關銀行帳戶資料、本案土地之相關登記資料、謄本、土地買賣申請書、望安鄉公所及代表會相關函文、提案、經管土地擬出售清冊、新竹縣政府函文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及白○○、黃○○均明知本案土地為公有交通用地,屬土地法所規定不得讓售私人之土地,白○○仍欲設法購得該地轉售黃○○獲利,上訴人於民國99年10月27日違背職務收受白○○所交付,名為「土地介紹佣金」80萬元,允協助白○○購得本案土地,於100年6月20日將包括本案土地在內之多筆土地處分案陸續簽請處分,惟迄其101 年1月7日離職止,白○○仍未能購得本案土地。並說明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及上訴人於尚未修法前明知本案土地不得出售予私人,仍簽請處分,並送望安鄉民代表會審議,復又未提出任何有關遊說修法之相關研擬草案等資料、無法供出究向何人交付公關費用及如何修法,有何相關作為,而能使公有公共交通道路變更為私有土地,其所稱係為遊說修法之公關費用,顯係憑空捏造,而與事實不符。又本案土地依法既不得買賣,將之售予私人,所為必違反其職務,因認上訴人所辯,係公關費用顯不可採,所收受80萬元為違背職務之對價,已依據卷內證據資料詳為指駁,並敘明得心證之理由。又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以收賄者與行賄者雙方合意以違背職務行為為收取財物之對價,於收取時即成立犯罪,本件土地買賣是否完成,於本罪之成立無影響,上訴意旨仍為事實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