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裁判彙編-過苛條款(犯罪所得及追徵範圍與價額估算)000440

刑法第38-2條規定: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說明:

刑法第38-2條中的“過苛條款”是一種調整機制,旨在避免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過度懲罰行為人,尤其是當此類措施可能對其生活或經濟狀況造成不合理的壓力時。這一條款特別適用於那些義務性沒收和裁量性沒收的情形,並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不宣告沒收或酌情減少沒收的範圍和金額。刑法第38-2條的過苛條款提供了靈活的調整機制,保障行為人在面臨沒收措施時,其基本生活條件不會受到過度影響,並維持法律執行中的公平正義。


過苛情形的判斷:

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當沒收或追徵的犯罪所得對於刑法保護的法律秩序影響不大,或者刑罰措施已足夠實現懲戒與預防效果,沒收的必要性顯得輕微時,法院可以免於宣告沒收或追徵。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若沒收所得的價值與調查或執行過程所需的成本和努力不相稱,沒收程序的執行將變得不經濟,這種情況下可以適用過苛條款。

維持生活條件的必要:當沒收措施會嚴重影響被告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條件時,法院可以酌情減少或免除沒收,保障行為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實務中,法院依據具體個案情況靈活適用過苛條款。例如,法院認定供犯罪所用的自小客車應依森林法第52條第5項予以沒收,該條款明定犯罪所用物不論屬於誰,皆應沒收。儘管行為人主張車輛屬於他,且提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法院認為該車輛是用於盜伐行為,沒收並未逾越比例原則,亦無違背公平正義及犯罪預防的目的。


按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至於新修正刑法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及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產生影響,固於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增訂過苛條款,允由法院依個案情形,就應沒收之物,不予宣告沒收或給予酌減,然此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形,衡以公平正義及犯罪預防之目的,為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非許當事人逕憑己意,指稱法院不給此寬典,即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原判決既於其理由壹─二─(九)─1─(8)─內,說明:扣案賴○○所有車牌號碼○○○-3860號自小客車(含鑰匙)1輛,係其所駕駛、搭載共犯阮○○等人從事盜伐臺灣扁柏罪行,即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森林法第52條第5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並本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賴○○及其共犯阮○○等人所犯各罪項下同此宣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衡諸本件竊取之臺灣扁柏,山價即達17萬餘元之譜,在客觀上此部分沒收之諭知,並未逾越比例原則,又無違背公平正義及犯罪預防之目的,要無違法之可言。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




同樣,法院宣告沒收張○○所擁有的自小客車,該車輛同樣是盜運犯罪所得(貴重木材)的工具。張○○主張其家境貧困,沒收顯得過苛,但法院認為該沒收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且在犯罪預防的意圖下是必要的,因此未接受過苛條款的適用。


按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至於新修正刑法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及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產生影響,固於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增訂過苛條款,允由法院依個案情形,就應沒收之物,不予宣告沒收或給予酌減,然此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形,衡以公平正義及犯罪預防之目的,為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非許當事人逕憑己意,指稱法院不給此寬典,即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原判決既認張○○所有之自小客車,為供林○○等人搬運貴重木贓物所用之車輛,即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森林法第52條第5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衡諸本件竊取之臺灣扁柏,山價即達新臺幣12萬餘元之譜,在客觀上此部分沒收之諭知,並未逾越比例原則,又無違背公平正義及犯罪預防之目的,要無違法之可言。張○○上訴意旨主張其家境清貧,屬中低收入戶,尚負債中,指摘原判決予以沒收,顯有過苛云云,亦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就屬法院之自由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憑己意,妄指稱違法,不能認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70號判決)


適用過苛條款的具體考量

法院在適用過苛條款時,會依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如果行為人無法承受沒收所帶來的經濟壓力,例如其收入過低或負債嚴重,可能導致其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條件,法院可以考慮適用過苛條款。

犯罪所得的具體情節:法院將審查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的關聯性強弱,以及該所得是否與行為人的再犯風險相關聯。酌情減少沒收額度應在保障行為人最低生活需求的範圍內進行。

犯罪物的性質:違禁物,如武器、毒品等,基於其危險性通常不適用過苛條款。

判決中的合理性解釋


法院在宣告減少或免除沒收時,應充分說明其決定的理由,這些理由必須基於案件事實,並與刑法第38-2條的規定相符。同時,法院應在判決中明確表述是否考慮了過苛條款的適用,並詳細說明犯罪所得或沒收措施與行為人生活條件之間的關係,以確保符合法律與國民的正當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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