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裁判彙編-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000453

刑法第38-3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說明:

依據刑法第38條之3規定,犯罪所得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自動移轉為國家所有,而第三人對於這些財產的合法權利或因犯罪產生的債權,則不會受到影響。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犯罪行為人利用不法所得並確保國家能追徵不法利得,同時保障第三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他們的權利因沒收程序而受損。


1. 沒收裁判的法律效果:

刑法第38條之3明確規定,當沒收裁判確定後,沒收標的的所有權即移轉給國家,這也賦予國家優先處理犯罪所得的權利。然而,這並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利。被害人或其他合法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行使其權利,並可通過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追償。


2. 拍賣與移轉程序:

如該沒收標的經合法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並由合法拍賣程序拍定,則拍賣所得應自動繼承原先扣押財產的禁止處分效力,且拍定人可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例如,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號裁定】中,被告的財產因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被檢察官扣押,後來該不動產經法院強制拍賣,並由拍定人買受。法院依法核發了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確立了拍定人的所有權。此後,拍定人可持該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聲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解除不動產的禁止處分效力。


3. 保護被害人與第三人權益:

本條款的核心理念在於保障被害人和合法第三人的權利不受犯罪行為的影響,即便該財產因犯罪行為被扣押或沒收,合法權利仍然可以繼續行使。這在司法實務上是為了確保被害人能夠優先行使其債權,避免在犯罪行為人無法履行其義務的情況下,被害人無法追償而受損。


刑法第38條之3旨在平衡國家追徵不法利得的需求與保護第三人合法權利之間的關係。它賦予國家在沒收裁判確定後對犯罪所得的所有權,但同時保障了第三人對該財產的權利不受影響,確保交易安全並優先保障被害人的權利,這樣的設計在法律與實務操作上都有其重要性。


按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規定「刑法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其立法理由明載「刑法沒收目的在剝奪犯罪不法利得,以預防犯罪,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全之維護,不僅第三人對於沒收標的之權利不應受沒收裁判確定效力影響,對於國家沒收或追徵之財產,因與犯罪行為有關,自應賦與被害人優先行使其債權之權利,以避免因犯罪行為人履行不能,致求償無門,有害於被害人權利之實現。」足見沒收標的原已存在之權利其存續及行使,或被害人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因沒收裁判確定或扣押而生任何障礙。則沒收標的經合法債權人聲請拍賣,並經依法拍定後,執行法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拍賣所得,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臺北地方檢署檢察官為保全追徵,前以105年9月21日北檢泰冬105他8524號字第70146號函,就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嗣該不動產業經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依強制執行程序依法拍賣,由聲請人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9月11日得標買受而拍定,臺北地院並據此於108年10月15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等情,有該院108年4月24日北院忠108年1月28日北院忠107司執更一妙字第21號函及108年10月15日北院忠107司執更一妙字第21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附卷足證(見本院卷二第1325、1479頁)依上開說明,該不動產禁止處分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拍賣所得,而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聲請人既已繳納價金,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其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自可持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聲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從而其聲請解除附表所示不動產禁止處分之效力,乃屬有據,應予准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號裁定)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刑法第十九條裁判彙編-責任能力(精神狀態)000195

刑法第八十七條裁判彙編-監護處分000700

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