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十五條裁判彙編-無行為能力人及無意識能力人之意思表示001673
民法第75條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說明: 民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並進一步擴張至成年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亦屬無效。其規範的核心價值在於維護法律行為的真意性,使法律效果僅建基於具備充分意思能力的行為基礎上。法律行為之效力以行為人具備足以理解行為內容與後果的認知能力為前提,若欠缺如此能力,不論其形式是否完整,不論行為是否有簽名、不論是否有第三人在場,其行為皆不得產生法律效果。正因如此,民法第七十五條在實務中扮演保護弱勢者的機制,並確保法律行為必須來自清楚、自由且具有辨識能力之意思表示。尤其在高齡化社會及心理健康議題日益受到重視的背景下,本條文更是契約爭議、票據糾紛、借款契約、抵押權設定案件中不可忽略的重要法源。 無行為能力人於民法中屬於最受保護的群體。無行為能力包括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與經宣告監護者,不論其是否具有主觀理解能力,法律一律認定其不具備獨立締約能力。由於其於主觀上難以理解行為後果,法律透過無效規定避免其遭受不利益,亦避免法律行為的效力因其不成熟的判斷而產生不確定性。法律要求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同意其行為,方可有效,否則一律無效。此種「當然無效」制度不但保護行為人,也保護與其交易之相對人,使契約關係的效力能及早被釐清。 然而,比起無行為能力人的部分,民法第七十五條的後段——雖非無行為能力人,但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更具實務爭議性與判斷難度。成年人原則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在自由市場脈絡中可以自由進行法律行為並承擔責任。但若成年人在特定時刻因疾病、精神狀態異常、藥物效果、重大情緒崩潰、重大災變後的急性反應或其他原因,喪失辨識能力,則其行為即喪失法律上之意思基礎。此類情況下,法律承認其行為與無行為能力人相同,為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與成年人行為能力的區分 根據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包括未成年人或被宣告禁治產或輔助宣告的人。但若成年人尚未被宣告監護或輔助,則其原則上擁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除非有證據顯示該成年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下作出意思表示。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68號判決指出,除非證明成年人在進行某一法律行為時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否則其意思表示被推定為有效。 無意識與精神錯亂的適用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