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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十二條裁判彙編-違背公序良俗(法律行為內容)001661

民法第72條規定: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說明: 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此一條文雖僅有二十餘字,但其所承擔的法律功能卻極為深遠,從法律體系的制度性維護、社會倫理規範的保障,到個人尊嚴、兒童權益、人倫價值的捍衛,民法第七十二條像是一道底線,劃定合法與非法、正義與不正義、倫理與不倫理的邊界。雖然民法重視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但這一自由從不是無限制的。法律行為一旦觸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這道底線,即便當事人合意,再精細的契約形式、再複雜的交易安排,都會在第七十二條前無所遁形,被宣告為無效。隨著科技與社會變遷,新興的法律問題不斷挑戰傳統倫理與法律規範,例如人工生殖技術、跨國代孕、生殖細胞買賣、以捐卵捐精為幌子的脫法契約、以代孕方式製造子女以達成收養目的等,皆讓第七十二條的適用變得更加重要且敏感。 在眾多裁判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是我國司法界針對「人工生殖與代孕、卵子買賣、收養目的」等議題最具代表性的案例。 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1條、第7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人工生殖法第31條)。立法理由謂:「生殖細胞與物不能等同看待,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等行為,不僅影響當事人權益,對於人性尊嚴亦有所傷害,具有相當之反社會性」。所謂生殖細胞,依同法第2條第2款,係指精子或卵子。同法第11條明訂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可知我國禁止基於營利意圖之買賣生殖細胞(精子、卵子)或居間介紹,且依同法第13條第1項、第8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

民法第七十二條裁判彙編-違背公序良俗(法律行為本身有背於公序良俗)001663

民法第72條規定: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說明: 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此條文是民法總則中用於維護社會基本價值、道德秩序與法律倫理的重要規範,是私法自治原則在界線處最關鍵的限制之一。所謂公序良俗,涵蓋社會共同體對基本倫理秩序的維護,包括婚姻制度、家庭倫理、人格尊嚴、交易公平與一般社會道德觀念。當法律行為本身違反這些基本公共利益時,便落入民法第七十二條的適用範圍,產生絕對無效的效果。此無效並非因當事人意思表示瑕疵所致,而是行為本質與法律秩序不容並存,因此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並宣告其無效。 在實務運作上,民法第七十二條常被運用於涉及婚姻家庭倫理、違法交易利益分配、非法動機介入契約、限制人格自由的契約內容、以暴力違法目的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以及違反重大社會倫理的安排。本文將從裁判見解、法理分析、學說架構與具體案例綜合探討民法第七十二條在現代法律實務上的運作,尤其聚焦於「法律行為本身有背於公序良俗」的情形,而非僅為意思表示瑕疵或單純違反行政法取締規定之範疇,以完整呈現公序良俗審查的法律密度。 脅迫所致意思表示與公序良俗的區別: 在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584號判例中,法院解釋,若法律行為本身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則根據民法第七十二條應被認定無效。但若意思表示因脅迫而為,根據民法第九十二條,當事人可選擇撤銷該意思表示,而非直接認定行為無效。此案例強調了法律行為本身是否違背公序良俗與意思表示受脅迫的不同法律效果。 承銷權轉讓是否違背公序良俗: 在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民事判決中,法院判定,媒氣承銷權以收取權利金方式轉讓給第三人並不違背公序良俗。雖然合約內規定不允許此種轉讓,但此規定僅涉及雙方之間的合約約定,並不影響國家社會的一般利益或道德觀念,因此該行為並未違反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此案例表明,若法律行為僅涉及當事人間的合約違反,並不必然構成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 給付不能與公序良俗: 在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75號民事判決中,法院進一步闡釋,民法第七十二條所稱的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必須涉及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則或社會一般道德觀念。同時,法院也提到民法中的「給付不能」概念,強調這一點應根據社會觀念來判斷。法律行為的效力需與其所涉及的社會道德或秩序相一致。 違反公序良俗的動機成為法律...

民法第七十二條裁判彙編-違背公序良俗(法律行為內容)001662

民法第72條規定: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說明: 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此條雖僅二十餘字,但其在民法體系中的地位極為關鍵,是標示私法自治之界限、維護社會倫理秩序、保障國家法秩序的重要基準。契約自由雖然是民法核心精神,但任何契約或法律行為,只要涉及破壞社會倫理基礎、傷害整體社會利益、侵害婚姻制度、鼓勵違法行為,或使個人權利受不當壓迫,均會落入民法第七十二條的審查範疇。本條文不僅是私法秩序的安全閥,更是法院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 從歷年判決觀察,法院通常採用「實質審查」方式,著重於法律行為目的、動機、效果是否違反社會公序或倫理道德,而不拘泥於契約名稱或當事人合意的形式。特別是在婚姻制度、家庭倫理、個人尊嚴及社會價值相關的案件中,法院對公序良俗的審查尤其嚴格。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886號判決及同年度台上字第43號判決,即是民法第七十二條在兩個完全不同領域中(婚外情金錢協議與演藝經紀契約工作限制)之經典應用,充分展現法院如何在「無效」與「合法」之間畫出界線。 通姦及婚外同居協議違反善良風俗: 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886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指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發生婚外同居關係,屬於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如果因此而約定支付金錢來換取配偶的同意,允許其維持不正常的婚外關係,這樣的協議亦屬於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應被視為無效。法院對於涉及婚姻外不正當關係的金錢補償協議做出了否定性的判斷,強調這類行為違反了社會道德和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 此案中,原審法院未充分查明上訴人是否按月支付十萬元作為配偶同意其繼續維持不正常關係的對價,因此判斷欠妥。法院進一步指出,這類涉及婚外情的協議,即使立有書面文件,也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演藝人員經紀契約中的工作限制: 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演藝人員經紀契約中對演藝人員的表演活動進行合理的限制,並未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此案涉及演藝人員的經紀人因藝人需長期培訓與投資,遂在經紀契約中規定藝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經紀範圍衝突的表演活動。法院認為,這類限制只要在合理範圍內,並經當事人自願同意,並不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或公共秩序。 人民的工作權雖受到憲法第十五條的保障,但並非絕對,根據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這些權利可受到合理的限制。演藝人...

民法第七十二條裁判彙編-違背公序良俗(法律行為內容)001660

民法第72條規定: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說明: 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這條文雖然簡潔,但它所扮演的功能卻是整個民事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支柱,具有維護社會基本價值、保障法律秩序、避免脫法行為、保護制度運作以及維繫一般社會正義感的重要意義。與民法第七十一條不同的是,第七十二條強調的不是「違反強制規定」的形式法律違法,而是從社會基本倫理、公共利益與整體秩序出發,判斷法律行為是否因其內容而無效。即使法律行為本身沒有直接違反某個具體法律條文,只要其性質與內容對社會秩序、國家機能、人民權利或倫理道德造成損害,就足以被法院認為無效。 在實務中,民法第七十二條的適用具有高度抽象性與彈性,因為「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判斷會隨時代、文化、倫理觀念、國家制度與社會發展而變動。然而,這不代表其標準不明,反而透過大量判決逐漸形成一定判斷原則與方向。本篇文章將以多項最高法院判決為核心,深入分析民法第七十二條的適用範圍、判斷標準、法律效果,以及它在各種法律領域(如契約、訴訟行為、債務承擔、賭博、權利脫法、當事人排除判決效力等)中的具體運作方式。 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在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民法第七十二條所稱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是指那些違背國家社會的一般要求或利益,或是與社會一般道德觀念相悖的行為。這意味著,任何與社會公共利益或道德標準衝突的法律行為,都將因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無效。 當事人一方否認確定判決的效力: 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7號判決中,法院強調,確定判決的效力具有公益性和強行性,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否認或排除該判決的拘束力。這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安定性和司法判決的信賴性。法院認為,允許當事人任意以法律行為排除判決效力,違反了國家司法權行使的公共秩序,因此這類行為應屬無效。 賭博行為的法律效力: 在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二一號判例中,法院指出,賭博行為本身為法令所禁止,因此基於賭博所產生的債務原則上無請求權可言。即使雙方同意將賭債轉變為其他債務,這種脫法行為依然無效,因為它違反了法律禁止賭博的公共秩序規定。該判例進一步確認了涉及賭博的法律行為,無論其形式如何,都不能通過脫法行為來取得合法效力。 未取得律師資格之訴訟代理行為: 在最...

民法第七十二條裁判彙編-違背公序良俗(法律行為本身有背於公序良俗)001664

民法第72條規定: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說明: 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此條文作為民法總則中限制私法自治的最強規範之一,不僅涉及交易自由的界線,更牽動社會道德秩序、家庭倫理制度與法律秩序本身的穩定,其適用範圍須依照既有裁判、社會觀念、國家法律秩序之基本原則加以綜合判斷。民法第七十二條之核心意旨在於禁止法律行為成為破壞社會倫理、侵害公共利益、動搖家庭制度、影響人格尊嚴或損及社會公認基本道德的工具,因此其適用並非著眼於行為是否違約、是否不當或是否造成個人間爭議,而在於行為本身是否觸及阻卻私法自治的根本性界線。 承銷權轉讓與公序良俗: 在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中,法院討論了煤氣承銷權轉讓的問題。被上訴人違反與某公司訂立的合約,以收取權利金方式將承銷權轉讓給第三人。法院認為,這一行為雖然違反合約,但不涉及國家社會的一般利益,也不觸及一般道德觀念,因此不構成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此案強調,法律行為違約並不必然導致該行為被視為違背公序良俗,除非該行為違反了國家或社會的核心價值。 離婚契約與善良風俗: 在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596號判例中,夫妻之間預先訂立離婚契約,約定若未來一方有虐待或侮辱行為即自動離婚。法院認定,這種預立離婚契約的行為與善良風俗背道而馳,應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被視為無效。此判例指出,家庭關係的契約若預設違反家庭倫理的條件,將被認定違反善良風俗。 脅迫意思表示與公序良俗的區別: 在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584號判例中,法院區分了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與因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當法律行為本身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該行為將直接被認定無效。然而,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因脅迫而為,當事人可以依民法第九十二條撤銷該意思表示,但並非當然無效。此判例強調,公序良俗的判斷主要針對法律行為本身,而非當事人行為的形成過程。 法律行為與當事人間的糾紛區別: 在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425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規範的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主要針對行為本身是否違反國家社會的一般利益或道德觀念,而不包括當事人間因履行該行為所引起的糾紛。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於其內在性質,而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爭端。 首先,判斷一個法律行為是否違背善良風俗,必須以行為本身是否違反國家社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