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十二條裁判彙編-違背公序良俗(法律行為內容)001660

民法第72條規定: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說明:


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這條文雖然簡潔,但它所扮演的功能卻是整個民事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支柱,具有維護社會基本價值、保障法律秩序、避免脫法行為、保護制度運作以及維繫一般社會正義感的重要意義。與民法第七十一條不同的是,第七十二條強調的不是「違反強制規定」的形式法律違法,而是從社會基本倫理、公共利益與整體秩序出發,判斷法律行為是否因其內容而無效。即使法律行為本身沒有直接違反某個具體法律條文,只要其性質與內容對社會秩序、國家機能、人民權利或倫理道德造成損害,就足以被法院認為無效。


在實務中,民法第七十二條的適用具有高度抽象性與彈性,因為「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判斷會隨時代、文化、倫理觀念、國家制度與社會發展而變動。然而,這不代表其標準不明,反而透過大量判決逐漸形成一定判斷原則與方向。本篇文章將以多項最高法院判決為核心,深入分析民法第七十二條的適用範圍、判斷標準、法律效果,以及它在各種法律領域(如契約、訴訟行為、債務承擔、賭博、權利脫法、當事人排除判決效力等)中的具體運作方式。


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在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民法第七十二條所稱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是指那些違背國家社會的一般要求或利益,或是與社會一般道德觀念相悖的行為。這意味著,任何與社會公共利益或道德標準衝突的法律行為,都將因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無效。


當事人一方否認確定判決的效力: 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7號判決中,法院強調,確定判決的效力具有公益性和強行性,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否認或排除該判決的拘束力。這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安定性和司法判決的信賴性。法院認為,允許當事人任意以法律行為排除判決效力,違反了國家司法權行使的公共秩序,因此這類行為應屬無效。


賭博行為的法律效力: 在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二一號判例中,法院指出,賭博行為本身為法令所禁止,因此基於賭博所產生的債務原則上無請求權可言。即使雙方同意將賭債轉變為其他債務,這種脫法行為依然無效,因為它違反了法律禁止賭博的公共秩序規定。該判例進一步確認了涉及賭博的法律行為,無論其形式如何,都不能通過脫法行為來取得合法效力。


未取得律師資格之訴訟代理行為: 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號判決中,法院裁定,未取得律師資格的個人若意圖營利而代理他人處理訴訟事務,並與當事人約定在勝訴後取得報酬,這類行為違反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訴訟權是人民在司法上享有的權利,不能成為他人營利的手段,因此此類代理行為應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視為無效。


當事人一方對於確定判決之效力得以法律行為予以否認

法院為終局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之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該判決內容之拘束,不得任由當事人一方以法律行為加以否認。此確定判決之拘束力,旨在維護當事人間法之安定性,並保護當事人就法院對於權利存在與否所作判斷之信賴,此乃國家本於司法權之行使及公權力之作用所產生之公法(民事訴訟法)上之效力,屬於國家社會之一般利益,具有公益性與強行性。苟當事人一方對於確定判決之效力得以法律行為予以否認,無異允許其得任意排除該判決之拘束力,自有違判決效力之公益性與強行性,應認為係違反公共秩序。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7號判決)


賭博

按訴訟之和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此項和解亦屬法律行為之一種,如其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依民法第七一條前段之規定仍屬無效(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四五號判例)。又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仍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

(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二一號判例參照)


按訴訟權係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不容他人從中牟利。故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對可能涉訟之人,允諾提供服務負擔全部費用,而與之約定應於勝訴後給予訟爭標的物之一部分或其價額之若干比例為報酬,即與公序良俗有違,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號判決)


首先,依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民事判決指出,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指法律行為違反國家社會的一般要求或利益,或違反社會一般道德觀念。這一定義基礎顯示民法第七十二條的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危害社會基礎價值」。例如販賣人口、協助偽造文書、買賣官職、協助逃漏稅、協助規避法律等行為,均屬於違反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律行為,因此即使當事人合意,它仍然不能被承認而必須宣告無效。


其次,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7號判決指出,確定判決具有公益性、強行性及不可由私人排除的性質。判決的最終效力是基於司法權運作所必須維護的法律安定性,如果允許當事人以法律行為否認確定判決的效力,將會破壞整個司法制度,使法院判決不再具備強制力或信賴可能性,因此屬於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法院在該判決中強調,當事人不得以契約排除判決效力,否則其法律行為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此見解說明,民法第七十二條既能保護社會道德價值,也能維護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使個人不得透過私下契約破壞國家司法權的運行。


再次,以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421號判例為代表,法院指出賭博為法律所禁止,因此因賭博而生之債務本質上即無請求權。此種法律行為屬於違反公序良俗,進而該債務無效。即使雙方事後協議將賭債轉變為新的債務形式,例如以借款承擔、以物抵債或以調解方式清償,法院仍認為這是脫法行為,不得因此使非法賭債合法化。這種判斷方式確立了「不得以脫法方式使非法行為合法化」之原則,也是民法第七十二條的核心功能。


在另一項具有重大意義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號判決中,法院處理未具律師資格者以營利為目的代理他人訴訟事務的問題。法院指出,訴訟權為人民在司法制度下的重要基本權利,目的在保障權利救濟的公平性。若允許未具資格者從中營利,甚至以勝訴後分享標的物為報酬,將嚴重破壞訴訟制度與司法公正,因此該行為屬違背善良風俗,應為無效。此判決凸顯民法第七十二條在維護司法制度上的重要角色,使訴訟不能被私人營利化、商品化,並避免因非專業者介入而使當事人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民法第七十二條的適用具有極為廣泛的範圍,涵蓋社會倫理、制度法律秩序、國家運作、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領域,並透過司法判決逐步建立其判斷基準。以下進一步分別從制度保護、公序判斷、倫理審查、脫法禁止、契約自由限制等角度,解析此條文的核心功能。


在制度保護上,民法第七十二條常常被用來維護法律制度的基本運作。例如上述確定判決效力不可由當事人排除的案例,就是典型例子。若允許當事人透過契約排除司法判決的效力,法院判決將失去公信力及強制力,導致法律秩序崩解。因此民法第七十二條成為保障司法體系穩定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同樣地,未具資格者非法代理訴訟的案例,反映出民法第七十二條在維護專業制度與公正程序上扮演關鍵地位,使訴訟不成為私人利益操作的場域。


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乃指法律行為有背於國家社會之一般的要求或利益,或社會一般道德觀念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民事判決)


在倫理審查與道德價值上,民法第七十二條涵蓋了法律行為的整體價值判斷。這包括涉及性風俗、暴力、賭博、販賣人口、包庇犯罪、協助規避法律責任等行為。例如賭債的清償協議雖具契約外形,但其本質仍為脫法的非法利益取得行為,因此法院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認定其無效。此規範確立了「法律不保護不法利益」的基本原則,並防止私人契約變相破壞公共道德。


在契約自由的限制上,民法第七十二條是私法自治的終極界線。民法承認契約自由,但自由不能侵害社會的基本倫理與秩序。例如買賣婚姻、以不忠行為作為契約交換條件、以身體交易換取金錢、規避稅法的虛偽契約等,縱使當事人自願,也會因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最高法院多次強調,契約自由必須以不違反公序良俗為限制,而民法第七十二條正是設定這項界線的核心規範。


在脫法行為的判斷方面,民法第七十二條具有特別重要的功能。許多違法行為會透過外表合法的契約形式呈現,例如賭債改為借貸、違法佣金改為顧問費、非法仲介改為合作契約等。法院不僅審查契約文字,更審查其真實目的,並依實質內容認定是否具有違反公序良俗的性質。因此,即便契約形式完備,只要其目的在掩飾違法行為,就會被認定為無效。此規範防止違法行為被合法化,維護法律的強制性。


在法律行為的全面審查中,民法第七十二條也常被用於判斷契約是否違反社會基礎倫理。例如涉及暴力的協議、以不法所得分配為標的的契約、協助犯罪或妨害司法的契約等。這類契約雖可能具有當事人之合意,但卻破壞社會整體善良風俗,因此法院多採無效處理。此規範確保法律行為不能成為破壞社會秩序的工具,使契約法律制度保有道德基礎。


綜上所述,民法第七十二條不僅是判斷法律行為是否無效的條文,更是私法體系維護社會基本價值的重要保障。其功能包括維護公共秩序、保護社會道德、支持法律制度運作、限制私法自治、抵抗脫法行為等多方面。透過司法判決的累積,民法第七十二條在實務中的適用範圍更加清晰,並成為法院判斷疑似不法或不道德契約的重要法律工具。


從制度性保護、道德倫理、社會秩序、契約自由限制到脫法禁止,民法第七十二條形成了私法體系中的「公序良俗防火牆」。它確保即使在契約自由、意思自治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仍有一條不可跨越的底線。任何超越這條底線、危害社會利益、破壞法律制度或違逆一般倫理價值的法律行為,都會被宣告無效,無論當事人是否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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