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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裁判彙編-因執行而中斷時效之限制001856

民法第136條規定: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民法第136條規定:「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此條文位於民法關於時效制度之中斷章節中,屬於對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之例外限制。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時效制度的嚴謹性與公平性,避免債權人藉由瑕疵或無效的執行程序,無限期延長債務人的責任期間。換言之,只有當債權人合法且有效地行使執行權利時,時效才會真正中斷;若其行為因撤回、駁回、或要件不備而失效,則視為時效從未中斷,維持債務人法律地位的穩定。 在實務操作中,第136條的適用主要有兩個層面:其一為「開始執行行為」之中斷,其二為「聲請強制執行」之中斷。前者指法院已具體進行執行措施,如查封、拍賣、假扣押、假處分等;後者則指債權人正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尚未進入具體執行階段。依條文明文規定,若該執行行為或聲請因權利人主動撤回、法院駁回、或法律要件不備而撤銷時,皆不產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此一限制,旨在促使債權人於行使執行權時應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與要件,並防止債權人僅藉程序瑕疵的形式行為,使債務人長期陷於不確定狀態。 時效中斷的核心意義,在於債權人已實際表達行使權利之意思並採取有效行為。民法第129條列舉的中斷事由,包括請求、承認、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調解、仲裁、告知訴訟、以及執行行為等,皆以「有效」為前提。第136條正是針對這一原則的延伸,明確指出當執行程序缺乏合法性或被撤回時,應視為自始未發生中斷效果。其立法理由亦可追溯至日本民法第157條及德國民法第212條之精神,均強調「形式行為不足以中斷時效,唯有合法之實質行為方具效力」。 民法第136條規定,時效中斷可以因為開始執行行為,例如聲請強制執行而發生。但如果該聲請最終被撤回,或是因權利人聲請的錯誤而被駁回,則視為時效未中斷。債務人在執行過程中死亡,而債權人仍針對已死亡的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這種行為是無效的,因為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可以繼續針對繼承人進行,但必...

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裁判彙編-因執行而中斷時效之限制001855

民法第136條規定: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民法第136條規定:「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此條文係針對執行程序中有關時效中斷之效力加以明確限制的規定,其立法精神在於防止債權人濫用司法程序,以形式上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來延長時效,而實際上並無履行權利之誠意或合法要件。 消滅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促進法律關係之安定與權利行使之誠信,因此立法者藉第136條劃定中斷時效的邊界,規定只有合法且有效的執行行為方能產生中斷效果,若執行程序因撤回、駁回或撤銷而失效,則應視為時效自始不中斷,權利人不得藉無效程序延宕債務人免責之期間。此規範不僅關係債權實現之效率,更確立司法程序誠信原則與法律安定性的實踐標準。 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皆屬中斷時效之事由,然而該條僅揭示原則性規定,第136條則進一步界定其中的例外情形。當債權人依法啟動執行行為,例如查封、假扣押、拍賣等,時效即被中斷;但若該執行行為因權利人之聲請撤銷或法律要件不備而撤銷者,則視為不中斷。 換言之,執行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與持續性,方能發生中斷效果。同理,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原則上也會導致時效中斷,惟若該聲請被撤回或駁回,則依第136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未曾中斷。此種設計確立「形式行為不得取代實質權利行使」之原則,強調執行程序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且具持續性,否則時效不中斷。 民法第136條的規定,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但如果執行行為因權利人之聲請、法律上要件欠缺而被撤銷,或者聲請強制執行被撤回或駁回,則視為時效不中斷。這條規定的核心目的是防止無效或撤銷的執行程序被用來中斷時效,保護債務人利益。 開始執行行為的中斷時效:時效會因債權人合法地開始執行行為(如查封、假扣押等)而中斷。如果執行程序因權利人撤回或法律要件不備而被撤銷,則該中斷視為無效,時效不中斷。 強制執行的中斷時效: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效會因此中斷。但如果該聲請被撤回或駁回,則時效不中斷,與未聲請時效中斷的情況相...

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裁判彙編-因執行而中斷時效之限制001854

民法第136條規定: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民法第136條規定:「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此條文位於民法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章節,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債權人以瑕疵的執行行為或程序性聲請來拖延時效期間的完成,確保消滅時效制度在促進交易安全與法律安定性方面的功能不被濫用。 換言之,債權人若未依合法程序啟動執行,或其行為因撤回、駁回、撤銷而失效,則時效自始不中斷,債務人仍得主張時效完成之抗辯,以免其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此條文在實務與理論上具有極高的重要性,因為它直接界定中斷時效之成立條件與範圍,關係到債權實現與債務免責的界線。 消滅時效因一定事由而中斷,包括請求、承認、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仲裁、告知訴訟,以及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等。執行行為作為最後手段,象徵債權人實際行使權利的具體行為,因此原則上應具有中斷時效的效力。然而,若該執行行為或聲請本身存在法律瑕疵或因債權人主動撤回、法院駁回而無效時,法律即認定該行為未具備中斷的效果,避免債權人藉瑕疵行為無限期延宕時效完成。 民法第136條的規定,消滅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但若該執行行為因權利人聲請或法律要件欠缺而撤銷,或強制執行聲請被撤回或駁回,則視為該中斷無效,時效不中斷。這條文旨在確保時效制度的公平性,避免債權人利用不完整的執行程序來不當延長時效。 民法第136條對於執行行為和強制執行中斷時效的規範,旨在防止債權人透過無效或不完整的執行程序來延長時效。同時,它強調在執行程序中,只有合法且有效的執行行為才能產生中斷時效的效果。債權人應確保其執行行為的合法性,並在執行程序終結後及時行動,保障自己的權利。 開始執行行為的中斷時效:若債權人依法開始執行行為,如假扣押或查封,時效將因此中斷。然而,如果該執行行為因債權人撤回或因法律要件不備而被撤銷,則該中斷視為無效。 強制執行的中斷時效:聲請強制執行也會中斷時效,但若該聲請被撤回或駁回,則視為不中斷。這些情況下,時效將繼續進行,債權人需要在適當期限內重...

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裁判彙編-因執行而中斷時效之限制001853

民法第136條規定: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民法第136條規定:「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此條文位於民法有關「時效中斷」之章節中,與第129條至第138條共同構成時效制度中最具實務意義的規定之一,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債權人以形式上之執行行為,藉此延展或中止時效,卻未實際履行權利行使程序,導致債務人陷於無限不確定的狀態。時效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促使權利人勤勉行使權利,若債權人僅藉程序瑕疵或不合法的執行行為來拖延時效進行,顯然違背立法目的,因此第136條明確規定,只有在合法且有效的執行行為下,時效方得中斷。倘若執行程序因撤回、駁回、或撤銷而失效,則視為自始未發生中斷效果,權利仍受時效進行的拘束。 執行行為導致時效中斷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為「開始執行行為」;二為「聲請強制執行」。前者包括假扣押、假處分、查封、拍賣等程序,只要法院實際執行,即構成中斷事由;後者則指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法院受理即產生中斷效果。然而,第136條進一步限定,若開始的執行行為因債權人主動聲請撤銷,或因法律要件不備被撤銷,則該次中斷視為無效;同樣地,若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或法院裁定駁回該聲請,亦視為不中斷。此一「視為不中斷」制度的立法意旨,在於防止債權人濫用司法程序延長時效期間,同時確保執行程序的嚴謹與正當性。 民法第136條對於執行行為及強制執行中斷時效的規範,旨在確保只有在合法有效的執行行為下,才會導致時效中斷。如果執行行為因撤回或法律瑕疵被撤銷,則時效不中斷。這樣的規定強調了時效制度的嚴格性,要求債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以確保時效中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第136條的規定,當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時,如果執行行為因權利人的聲請或法律要件不備而撤銷,或者聲請被撤回或駁回,則視為不中斷。這一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債權人在不具備適當條件或無法持續執行的情況下濫用執行程序來中斷時效,從而確保時效制度的公平性和穩定性。 開始執行行為的中斷時效:如果債權人已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