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二條規定註釋-成年意義001504

民法第12條規定:

滿十八歲為成年。

說明:

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明確將成年年齡設定為「滿十八歲」,代表一個人達到法定年齡後即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得自行為法律行為和訴訟行為。這一條文在2020年進行修法,將成年年齡由原本的20歲調整為18歲,以反映現代社會對成年人的認定標準。


以下是有關此規定的重點註釋:


成年年齡的調整:根據民法第12條的現行規定,滿18歲即為成年人,與之前滿20歲為成年不同。這意味著18歲以上的人即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無須再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法律行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特定契約或行為要求更高年齡)。例如,18歲的人可以自行簽署契約、提起訴訟或其他法律行為。


法定代理權的終止:根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93號民事裁定,原本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的訴訟或其他法律行為,當其在訴訟或法律程序中年滿18歲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即自動消滅。這表示,成年後,該人即可自行進行相關法律行為,無需依賴法定代理人。


行為能力與法律責任:成年後,個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這意味著其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契約、從事買賣、提起訴訟等)皆具法律效力,並需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年滿18歲前,未成年人則受到法定代理人的保護,某些重大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為行使。


修法背景:2020年,台灣修法將成年年齡從20歲降至18歲,這反映了全球多數國家將18歲作為成年標準的趨勢。這一變動使年輕人在更早的年齡具備完全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按滿20歲為成年,有完全之行為能力,得自為訴訟行為;法定代理人所代理之未成年人,在訴訟繫屬中年滿20歲者,足使法定代理權歸於消滅。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這短短八個字的條文,卻是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極具象徵意義的基石,因為它確立了自然人自法律上得以完全行使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起點,也標示出個體人格成熟與社會責任自負的分界。成年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承認個人自主判斷與行為能力,使其能獨立決定法律上的權益關係,而不再受法定代理人監護或限制。民法第十二條的修正歷程,更代表著法律制度與社會價值觀的轉變,從過去將「二十歲」視為成熟年齡,到今日以「十八歲」為完全行為能力標準,體現了現代社會對青年自主性、責任感與行為能力的肯定,也反映國際法律發展的趨勢與平權理念的深化。

我國民法自1929年公布以來,成年年齡一直維持在二十歲,這一制度沿襲自日本明治民法,而日本民法又源自十九世紀末德國法制。當時社會結構以家庭與宗法制度為主,個人經濟獨立性低,教育普及率有限,因此認為二十歲以上者才具備足夠理性與社會經驗,可承擔行為後果。然而,隨著時代演變,教育普及、社會資訊化與民主思維的發展,使十八歲青年普遍已具備判斷能力與責任意識。世界各主要民主國家,包括美國、法國、德國、日本與韓國,皆已將成年年齡訂為十八歲,並以此作為公民權、契約行為與刑事責任的統一基準。台灣在2020年完成修法,於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與國際標準接軌,同時體現「權利與責任並重」的法治精神。

依現行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凡年滿十八歲者,即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基於自己意思,有效地從事法律行為並承擔其效果的資格。換言之,成年後之人能獨立簽訂契約、買賣財產、提起訴訟、擔任公司負責人或成為保證人,法律均承認其行為之效力,而不需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或代行。未滿十八歲者則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13條規定,其法律行為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得被撤銷。此一區分不僅具法律技術意義,更代表社會對於自主與責任的界定。成年者在法律上被視為「行為完全人」,必須為自己言行後果負責,不得再以未成年為由主張免責或撤銷契約。

成年年齡的下修,對法定代理制度帶來重大變革。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93號民事裁定指出:「法定代理人所代理之未成年人,在訴訟繫屬中年滿二十歲者,足使法定代理權歸於消滅。」此見解在現行制度下,應解為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年滿十八歲者,其法定代理權即告終止。也就是說,一旦個人達到法定成年年齡,即可自行進行訴訟程序,不再需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理。這不僅體現法律對人格自主的尊重,也確保成年者能直接行使訴訟權,維護自身法律利益。

成年制度的修正亦帶來廣泛的社會與經濟影響。首先,在民事契約方面,十八歲青年得自行簽約、借貸、購車、租屋或申辦信用卡,這些行為在過去都需父母簽名或同意,如今其法律效力已不再受限制。這意味著青年可更早參與經濟活動,享有自主權,但同時也需對自身行為負責。若成年者簽訂高額消費契約或擔保債務,即須獨立履約或承擔違約責任。其次,在家庭法領域,成年者之婚姻行為不再須父母允許。依民法第980條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女子年滿十六歲得結婚,成年者結婚後即成為完全法律主體,能獨立處理夫妻財產與家庭事務。此外,成年者得依法立遺囑,獨立決定財產分配方式,亦能擔任他人監護人或代理人。這些制度設計,彰顯成年在法律上所象徵的「自立與責任」。

從修法理由觀之,法務部指出,成年年齡的下修是為了「強化青年自主權、促進社會參與及責任意識」。隨著教育制度進步與社會成熟,十八歲青年多已完成高中學業,具備基本法律知識與經濟判斷能力;同時,資訊流通使其更早接觸社會事務並具公民意識。將成年年齡下修,能使其在更年輕的階段參與社會決策並培養責任感。立法院在審議過程中,亦參考國際法制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認為十八歲為合乎國際共識的成年界線。該修法不僅調整民法第12條,連帶修正多項相關法令,如民法第13條至第15條關於行為能力人之分類、刑法第18條責任能力之認定、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護照條例等,以確保法律體系內部一致性。

成年年齡下修的法律效果,也促使企業、金融機構與政府部門重新調整其契約與管理制度。銀行、保險公司及電信業者等需更新契約範本,承認十八歲以上客戶可獨立簽約,不得再以「未成年」為由拒絕服務。另一方面,社會亦關切青年在缺乏經濟基礎與法律經驗下可能遭遇之風險,如高利貸、詐欺或過度負債等。政府因此推動「青年法治與財務教育計畫」,加強宣導契約風險與消費責任,讓法律自由與社會保護得以平衡。這樣的制度配套顯示,法律的修改不僅是條文更動,更是一場社會文化與教育思維的調整。

成年意義的本質,並非僅在年齡的數字轉變,而在於法律對「人格自主」的肯認。法律學上認為,「成年」標誌著個體從受監護狀態邁向完全責任的自我治理狀態。成年者有權決定自己的人生方向,包括教育、職業、財產與婚姻,但同時須對自己的選擇負責。民法第12條正是這種「自由與責任」理念的制度化表現。十八歲之青年,既能為自己的契約、訴訟、婚姻與財產負責,亦須面對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這是民主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成人標誌。

比較法上,德國民法第2條明定「年滿十八歲者為成年」,並自1959年起沿用至今;日本於2022年亦正式將成年年齡由二十歲降為十八歲;韓國民法於2023年修正後亦採相同標準。美國、英國及法國亦早已將十八歲作為民事與政治行為能力的統一門檻。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更明確定義「未滿十八歲者為兒童」,代表十八歲為全球普遍公認的法律成年年齡。台灣的修法,正是順應這股國際趨勢,使制度與全球接軌,確保國內外法律互認與青年權益保障的一致性。

綜上所述,民法第十二條雖僅簡短八字,卻是整個民法人格權體系的核心規範。它不僅確定了法律行為能力的起點,也象徵個人自立、社會信任與國家法治成熟的結合。十八歲的成年標準,代表國家對青年成熟度的肯定與法律上人格完全化的宣示。成年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它讓個人獲得行為自由,也要求其負起社會責任。從修法背景、制度變革、實務運作到社會影響,民法第十二條的意義早已超越單純的年齡界定,而成為現代法治社會對自由、平等與責任精神的具體體現。成年之路,是一條從保護走向自立的歷程,而民法第十二條,正是這段法律旅程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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