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裁判彙編-旅客運送人之行李返還義務002927

民法第655條規定:

行李及時交付運送人者,應於旅客達到時返還之。


說明:

謹按本條規定旅客之行李,若係及時交付於運送人者,運送人應於旅客達到目的地時返還之,由是可知旅客雖有行李,若並未交付於運送人或交付不以其時,運送人均不負達到時返還之責。反是旅客有行李而又係及時交付,運送人自應負於達到時返還之義務也。

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係旅客運送契約中關於「行李返還義務」之專門規定,與前條第六百五十四條所規範之「旅客人身安全與遲到責任」共同構成旅客運送法律關係之核心內容。此一條文雖文字簡潔,僅規定「行李及時交付運送人者,應於旅客達到時返還之」,然其背後所涉及者,實為行李法律性質之判斷、運送人責任範圍之界定,以及旅客運送與物品運送責任分際之重要制度問題,在實務與學理上均具有相當之解釋價值。

從體系位置觀察,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置於運送章中「旅客運送」之規定部分,顯示立法者有意將旅客隨身或托運之行李,與一般貨物運送加以區別。其立法思維在於,旅客行李通常係附隨於旅客運送而存在,目的在於供旅客於旅途中或抵達後使用,並非以經濟流通為主要目的之物品,故其法律規範不宜完全等同於第六百二十條以下所規定之一般運送物,而應有較為簡化且偏向旅客保護之規則設計。

依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之文義,旅客行李是否成立運送人之返還義務,關鍵在於「及時交付運送人」此一要件。所謂交付,係指旅客將行李置於運送人之事實支配之下,使運送人得以控制、管理該行李,典型情形如鐵路、航空或客運中之托運行李。至於「及時」之意義,則係指交付之時間,須符合運送行程與作業流程之合理期待,使運送人有實際可能性於旅客抵達目的地時,將行李一併運送並返還。若旅客於運送開始後臨時交付行李,或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托運,致運送人客觀上無法完成同步運送者,即難認屬於及時交付。

由此可知,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實際上係以交付時點作為責任歸屬之分水嶺。若旅客確實將行李於適當時間交付運送人,運送人即應負擔於旅客達到目的地時返還行李之義務;反之,若行李未交付、交付不完全,或交付時點顯然不當,則行李之保管與運送風險,原則上仍應由旅客自行承擔,運送人不負第六百五十五條所定之返還責任。

在責任性質上,旅客運送人之行李返還義務,仍屬旅客運送契約所生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非侵權行為責任。旅客僅須證明其與運送人間存在旅客運送契約,且行李已及時交付運送人,而運送人未能於旅客達到時返還行李,即得推定運送人未履行其契約義務。至於運送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並非旅客須負擔之舉證事項,運送人如欲免責,則須依相關規定主張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然而,行李返還義務之範圍,仍須與民法第六百五十四條以下關於旅客運送人責任限制之規定相互配合理解。若行李之遺失或毀損,係因不可抗力所致,或係可歸責於旅客自身之過失,例如旅客於托運時未妥善包裝,或未依規定申報特殊性質行李,致生損害者,運送人即得主張免責或減輕責任。此一解釋方向,亦與運送章整體所採之責任平衡原則相符。

值得注意者在於,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僅規定「返還義務」,並未明文涉及行李遲延返還、部分返還或毀損之法律效果,實務上即須回歸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與損害賠償之一般規定加以補充。換言之,若行李未能於旅客達到時即時返還,旅客仍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準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因行李遲延所生之必要費用或其他損害;若行李毀損或滅失,則應依其損害性質,判斷是否屬完全不履行或不完全給付,進而計算賠償範圍。

此外,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之適用,亦須與一般物品運送責任作出區分。若旅客所交付之物品,性質上已超出一般行李之範圍,例如大量商品、商業樣品或高價值專業設備,實務上多認為該物品已近似於一般運送物,應視具體情形,判斷是否仍屬旅客行李,或應適用第六百二十條以下關於運送物之規定。此一區分,對於責任限制、賠償範圍及免責事由之適用,均具有實質影響。

從立法目的觀之,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之存在,係為確保旅客在完成運送行程後,得以即時取得其生活或旅行所必需之行李,避免因行李遺失或延誤,致旅客陷於不便或額外支出。此一規定在現代大量運輸體系中,尤具重要性,因航空、鐵路與長途客運之行李托運,已成為旅客運送之常態。若未明確課予運送人於旅客達到時返還行李之義務,旅客將難以有效保障其基本權益,亦將動搖大眾運輸之信賴基礎。

綜合而言,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雖屬簡短條文,然其在旅客運送契約中所扮演之角色,實為連結旅客人身運送與行李保護之關鍵節點。透過「及時交付」此一要件,立法者在旅客保護與運送人風險控制間取得平衡,使運送人僅就其實際可掌控之行李負責,而旅客亦須依規定完成交付程序,始得主張返還權利。此一制度設計,配合民法運送章整體之責任配置與判例實務之累積解釋,已逐步形塑出一套兼顧效率與公平之旅客行李返還責任體系。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裁判彙編-普通竊盜罪、竊佔罪001438

刑法第十九條裁判彙編-責任能力(精神狀態)000195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裁判彙編-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00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