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裁判彙編-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001445

刑法第324條規定: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說明: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關於親屬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在其準用之列。被害人周桂利並非本案告訴狀所列告訴人之一,其於原審受命法官訊問與上訴人有無親屬或僱傭關係時,答稱「是我姑姑」,其與上訴人間有無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親屬關係,其被害部分是否業經合法告訴,即應究明。原審未遑查明,逕就上訴人詐取周桂利尾會會款三十萬元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部分,併予審判,且原判決理由第一項謂上訴人坦承其向會員周桂利詐借尾會會款之事實不諱,其理由第三項所引用上訴人對於該部分之供述卻謂上訴人於原審「坦承其收取尾會會款於交給會員周桂利後,再向她借來週轉等情無誤」,其對於上訴人曾否坦承該部分為詐欺犯罪,前後認定不一,俱有可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24條針對親屬間竊盜犯罪設置了特殊規定,目的是基於維護家庭和睦以及親屬之間的特殊情感關係,對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的竊盜行為,賦予免除其刑的可能性;而對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的竊盜罪,則採取告訴乃論的處理方式。此條規範反映出法律在處理親屬間財產犯罪時的謹慎態度,將法律制裁與家庭和諧之間的平衡列為考量重點。


根據第324條第一項規定,若犯罪行為發生在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法院可以免除行為人的刑責。這項規定旨在避免刑事制裁對於家庭關係的破壞,尤其是考量到家庭成員間可能存在財產混同或依賴的情形,刑事介入可能對家庭生活造成負面影響。然而,該條並未強制要求免除刑責,而是賦予法院裁量權,讓法官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免刑。例如,若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嚴重後果或對家庭造成重大損害,法院仍可選擇適當的處罰措施。


至於第324條第二項的規定,親屬間竊盜罪若發生在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亦即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司法機關才能對案件進行偵辦和處理。此規定的設置目的在於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對於此類事件的自主處理意願,而不輕易引入公權力干預家庭內部事務。同時,也體現了法律對於私人自治的尊重。例如,當被害人選擇不提告時,即表示其願意自行解決家庭內的糾紛或認為不必要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在司法實務中,對於親屬關係的認定和犯罪事實的查明,常因案件細節而產生爭議。例如,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4號刑事判決即涉及刑法第324條第二項的適用問題。該案中,被害人周桂利是否符合法定的親屬關係成為關鍵爭點。根據判決內容,周桂利答稱與上訴人為「姑姑」,但未進一步查明其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親屬範疇,從而導致相關犯罪是否須告訴乃論的問題未能完全釐清。此外,該案中對上訴人犯罪事實的認定亦存疑,原判決在上訴人是否坦承詐欺犯罪的事實描述上前後不一致,進一步反映了在親屬間犯罪案件中調查事實和適用法律的複雜性。


親屬相盜案件的特殊性在於,其既涉及刑法上對財產權益的保護,又牽涉到家庭內部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司法實務中,法官需仔細審查親屬關係是否符合法定範疇,並依據行為事實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適用免刑或告訴乃論的規定。同時,親屬間犯罪中對於事實認定的標準需更為嚴謹,避免因證據不足或認定偏差導致誤判。例如,在上開案例中,若行為人實際上並未破壞家庭財產的整體利益,而是基於特殊情境臨時挪用資金,則可能更適合以民事方式解決,而非單純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刑法第324條的設置反映了法律對親屬間財產犯罪的特殊處理態度,在維護法律秩序的同時,也考量了家庭關係的重要性。無論是免刑規定還是告訴乃論的設計,均旨在實現法律規範與家庭和諧之間的平衡。然而,實務中對親屬關係的認定、犯罪事實的查明以及法律適用的準確性,仍需審慎處理,以確保案件的公正解決和相關法律目的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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