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零五條裁判彙編-記入交互計算項目之除去或改正002554
民法第405條規定: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
說明:
謹按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如為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項目除去,又計算如有錯誤,亦得請求改正。此種除去及改正之請求權,當事人固得隨時行使之,然使為時過久,亦非所宜,故本條規定除去或改正之請求,應於計算一年內為之,逾期即不得再行請求,蓋使權利之狀態,得以從速確定也。
按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1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固為民法第405條所明定。惟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工程總價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結算:實作工程數量。」、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約定:「…乙方應配合監造單位於竣工後7日內,將…工程結算明細表…送甲方審核」、第26條第2項約定:「逾期罰款:乙方如不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的日數,…按原契約價金千分之1計算逾期罰款,該項罰款應由乙方在本工程驗收合格後向甲方繳納;逾期罰款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工程款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是依系爭契約之約定,系爭工程竣工後,應由原告填列工程結算明細表,依實作工作項目、數量結算,且原告若有逾期完工情事,被告得請求原告給付逾期罰款,或自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中扣抵逾期罰款。又本件101年1月2日之發包工程第一次竣工計價單係記載:「結算價款(暫編)429,267,266元」,原告101年11月30日(101)靖營字第031號函復記載:「…另有關本工程第四次修正預算案後之其餘變更設計案…監造廠商亦於101年5月7日行文督工所辦理,然迄今仍未完成,懇請貴處(即被告北區工程處)儘速協助辦理,以利結案。」,被告北區工程處則以101年12月20日營署北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稱:「…另貴公司亦請本處儘速核定第4次修正預算之後,其餘各項變更設計案,經查前因監造廠商所送變更案,經本處審核後退請監造廠商提出補充說明,惟監造廠商未依限送回本處,經本處101年12月5日召開協商會議,監造廠商已函送本處,現正由本處督導工務所依工務作業程序核辦中。」,足見發包工程第一次竣工計價單記載之系爭工程結算價款數額僅屬暫編,尚未確定,兩造迄至101年12月間仍就系爭工程相關工程款等核算中,尚未完成結算。是被告抗辯兩造業已於101年1月2日完成全部工程數量之結算,原告於102年8月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改正,已逾民法第405條所定1年除斥期間云云,尚難認有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本條位於交互計算制度的收束位置,與第四百條至第四百零四條共同構成一套完整的帳戶式債權清算機制。交互計算的本質,在於將當事人間反覆發生的債權債務,集中記入帳戶,於特定時點一次計算,互相抵銷,僅就差額為最終清償。此一制度的價值,不僅在於節省逐筆清償的成本,更在於為長期交易關係提供一個可預期、可管理的結算框架。然而,若帳戶中已經「計算完成」的項目,仍得無限期被翻動、撤除或改正,則交互計算所欲達成的安定效果,將形同虛設,帳戶將永遠處於不確定狀態。第四百零五條正是基於此一制度需求,為「除去或改正」設下一年的除斥期間,使帳戶在合理時間後得以確定。
立法理由明示,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如屬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而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依第四百零一條將該項目除去;又計算如有錯誤,亦得請求改正。此種除去與改正,本質上是為了維護帳戶真實性與公平性,使交互計算不因證券無法兌現或計算錯誤而產生不當結果。然而,若此等請求權無時間限制,則帳戶將長期處於「可被翻案」的狀態,當事人難以據以安排資金與風險。是以,本條特設一年期間,逾期即不得再行請求,其目的在於「使權利之狀態,得以從速確定」,將交互計算由流動不定的暫時狀態,轉化為可依賴的法律基礎。
從制度功能觀察,第四百零五條所確立者,並非單純的時效規則,而是一種帳戶終局性的設計。交互計算的「計算」,並非僅為數學運算,而是將帳戶內各項債權債務,轉化為一個新的差額債權的法律行為。計算完成後,原本的個別債權債務,原則上即被吸收於帳戶之中,其獨立性逐漸淡化。若仍允許當事人無期限地主張某一項目應被除去或改正,則帳戶的法律意義將被不斷侵蝕,差額債權亦將失去穩定基礎。第四百零五條以一年為界,平衡了「更正錯誤」與「交易安定」兩種價值:在一年內,當事人仍有充分時間檢視帳戶、發現錯誤、行使權利;逾越一年後,則以安定為優先,禁止再行翻動。
此一期間的性質,學理與實務多認其為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其關鍵在於,逾期後權利本身即歸消滅,法院亦不得依職權斟酌中斷或停止。這種嚴格性,正反映出交互計算制度對「終局性」的高度需求。若僅適用消滅時效,尚可能因中斷、停止而延長不確定狀態,無法達成帳戶迅速確定的立法目的。
然而,本條所稱「自計算後」起算一年,何謂「計算完成」,在實務上常生爭議。交互計算在商業實務中,往往並非一次性行為,而是伴隨工程結算、變更設計、追加減帳等程序逐步完成。若帳戶所示金額仍標示為「暫編」、「待核」或雙方仍在協商、審核之中,即難認為已完成法律意義上的「計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4號判決即具代表性。該案中,工程契約約定竣工後須依實作數量結算,並就逾期罰款得自工程款中扣抵。雖有第一次竣工計價單記載「結算價款(暫編)」,但雙方其後仍就變更設計與最終金額往返函文,顯示帳戶尚未確定。法院因此認為,尚難認兩造已於該時完成全部工程數量之結算,故不得以民法第四百零五條為由,否定後續改正請求。此一見解揭示,本條一年期間的起算,必須建立在「計算已真正完成」的前提上,僅有形式上帳單或暫時性記載,尚不足以啟動除斥期間。
由此可知,第四百零五條並非僵硬地保護形式上的帳戶數字,而是以「實質完成結算」為核心判準。其立法意旨在於,使已經確定的帳戶關係不再反覆動搖,而非剝奪當事人在帳戶尚未真正確定前的正當權利。若雙方仍在就帳項進行核對、協商,或契約本身即預留後續調整機制,則交互計算尚未完成,自無從起算一年期間。此一解釋,兼顧了交易安定與實質公平,避免第四百零五條成為掩護一方倉促結算、排除對方異議的工具。
從體系角度觀察,第四百零五條與第四百零一條相互呼應。第四百零一條允許在證券未兌現時,將該項目除去,以維持帳戶真實性;第四百零五條則為此種除去與改正設下時間界線。兩者共同建構出「可修正但有限度」的帳戶機制。帳戶並非一經記入即不可動搖,但亦非永遠處於可爭狀態。法律給予當事人一年作為檢視與修正期間,之後則要求其承擔帳戶確定的後果。
在經濟功能上,本條具有高度重要性。交互計算常見於長期供應、工程承攬、經銷體系與金融往來,這些關係的共同特徵,是交易頻繁、金額龐大、期間漫長。企業必須依賴帳戶數字進行財務報表、資金調度與風險管理。若帳戶可在多年後被推翻,將嚴重破壞企業對未來的預測能力,增加經營不確定性。第四百零五條透過一年期間,使帳戶在合理時間內「封存」,讓當事人得以依此作為經濟決策的基礎,亦符合商業社會對結算終局性的期待。
總結而言,民法第四百零五條所處理的,不僅是除去或改正請求權的期限問題,而是交互計算制度能否真正發揮「結算」功能的關鍵。它在錯誤更正與交易安定之間劃出界線,承認帳戶在短期內仍可修正,但要求其在合理期間後必須確定。透過一年除斥期間的設計,法律將交互計算由流動的記帳過程,轉化為具有終局性的結算結果,使差額債權得以成為穩定、可依賴的法律基礎。此一規範,正是交互計算體系得以在現代經濟活動中運作的重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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