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裁判彙編-依重量計算價金之方法002514

民法第372條規定:

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


說明:

謹按價金之交付,應依標的物之重量計算者,其包皮之重量,應除去之,方合於真實之事理。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則當從其訂定或習慣,俾符當事人之意思。此本條所由設也。

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此一條文看似僅涉及計價技術,實則深具體系意義,乃在買賣制度中確立「以實質為準」的計價原則,使價金之計算回歸於標的物本身之經濟價值,而非因包裝、容器或外附物之存在而產生不當偏差。其立法理由即明示,價金之交付,應依標的物之重量計算者,其包皮之重量,應除去之,方合於真實之事理;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則當從其訂定或習慣,俾符當事人之意思。可見本條之核心,在於兼顧交易真實性與契約自治,於原則與例外之間建立平衡。

在以重量計價之買賣中,例如糧食、原料、金屬、化學品、農產品等大宗物資交易,重量即為價金計算之直接基礎。若將包裝袋、木箱、桶罐等包皮重量一併納入計價,則買受人實際支付之價金,將不再完全對應於其取得之標的物本體,而可能包含不具經濟價值或非交易目的之附屬物,顯然背離買賣對價等值之基本理念。第三百七十二條因此以「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作為原則,確立「淨重計價」的法定基準,使價金計算回歸於標的物之本質重量,維護交易公平。

然而,本條並未將此原則設計為強行規定,而係明確保留「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之彈性空間。此一設計反映出買賣瑕疵擔保制度與買賣履行制度一貫的補充性性質,亦即法律所提供者,乃當事人意思不明時之預設規則,而非排除當事人依其交易需要另行安排。實務上,在某些產業或交易型態中,包皮本身具有一定價值,或計量上難以分離,例如液體裝於固定規格之桶內出售、貨物以標準化容器為交易單位、或依「毛重」報價已成行之國際貿易慣例,在此情形下,若當事人已明示約定以毛重計價,或依交易習慣向以包含包皮之重量為計算基礎,即應尊重其合意或習慣,而不適用淨重原則。第三百七十二條正是透過此一例外設計,使法律規範能與多元交易現實相容。

從體系觀察,本條與前後條文共同構成買賣履行與價金計算的細部規則。第三百六十九條至第三百七十一條處理的是標的物與價金交付的時間與處所問題,而第三百七十二條則進一步處理「價金如何計算」的技術層面。雖屬細節規範,卻直接影響當事人給付義務之範圍,亦可能牽動遲延責任、解除權、損害賠償計算等後續法律效果。例如,若出賣人依毛重計價而請求價金,買受人則依第三百七十二條主張應扣除包皮重量,雙方對「應付價金數額」之認知即生歧異,進而影響是否構成給付不足、是否已為合法提出、是否發生遲延等一連串法律判斷。因此,本條所確立之原則,實為買賣履行階段的重要基準。

在解釋適用上,「包皮」一詞,應作目的性理解,凡非屬標的物本體、僅為運送、保護、盛裝所需之包裝物,均屬其範圍。其核心判準在於,該部分是否為交易目的所指向之標的物內容。若交易目的在於取得內含物,而非容器本身,則容器即屬包皮,原則上應自重量中扣除。反之,若交易本身即包含容器,例如購買瓦斯鋼瓶、酒桶、標準化油桶,容器與內容物共同構成交易標的,則該容器即不再屬於應扣除之包皮,而屬標的物之一部,此時縱以重量計價,亦無所謂扣除問題。第三百七十二條所謂「包皮」,即應在此一交易目的脈絡下加以判斷,而非僅以物理上是否包覆為準。

此外,「另有習慣」之適用,亦須謹慎辨識其範圍。所謂習慣,非僅指當事人個別過往交易之做法,而係指在特定交易領域、產業或市場中,普遍被接受且可得認知之交易方式。例如國際原物料市場中,某些商品向以毛重報價,並於交割時依標準化容器計算;或在特定農產品批發市場,長期以連同包裝計價,並反映於行情。此類情形下,縱契約未明文約定,仍得依第三百七十二條後段,從其習慣而不扣除包皮重量。但若僅為單一交易關係中某一方片面主張之做法,尚不足以構成法律上所稱之習慣,仍應回歸淨重原則。

本條所展現之價值,在於透過簡潔規則,將抽象的誠信與公平理念具體化為可操作的計算標準。若無此規範,出賣人可能藉由加重包裝、選用較重之容器,變相提高可計價重量,使買受人承擔非屬標的物本體之成本,形成隱性價格扭曲。第三百七十二條以「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作為預設,等同要求價金與標的物本身保持實質對價關係,避免透過技術操作侵蝕交易公平。此一規範雖屬細節,卻正體現民法在買賣制度中一貫追求的對價均衡與實質正義。

在實務運作上,本條亦提供法院處理爭議時的重要判斷基準。當當事人對重量計算方式發生爭執,法院首先應檢視契約是否已有明確約定;若無,則調查是否存在足以適用之交易習慣;在二者皆未成立時,即回歸法定原則,扣除包皮重量。此一層次化適用架構,使裁判具備可預測性,亦促使當事人於締約階段即明確約定計價方式,以避免日後爭議。從制度功能觀之,第三百七十二條不僅解決具體糾紛,更具有引導當事人完善契約內容、降低交易不確定性之預防效果。

綜合而言,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雖僅處理「重量如何計算」之技術問題,卻在買賣制度中扮演關鍵角色。其一方面以淨重計價為原則,確保價金與標的物本體之對價關係,維護交易公平;另一方面透過契約自治與交易習慣之例外,保留高度彈性,使法律規範得以貼合多元交易實務。此種「以實質為原則、以自治為補充」的設計,正是民法買賣編規範風格之縮影,使制度既具正義導向,又能因應現實經濟活動之複雜樣態,從而在細節中支撐整體交易秩序的穩定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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