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十七條裁判彙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001693
民法第87條規定: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說明:
民法第八十七條係我國民法意思表示制度中最具體且最常見於司法實務的重要條文之一。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概念,旨在處理當事人雙方刻意創設虛假的外觀法律行為,用以掩飾其真意或目的。此條文除規範虛偽表示的無效外,亦處理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問題,並延伸至隱藏行為的效力、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不動產、股權、財產移轉等領域的爭議。司法實務長期累積之大量裁判與見解,使本條文成為處理財產糾紛、債權執行、逃避法律限制、借名登記、假買賣背後的贈與、假贈與背後的借名等複雜交易的重要基礎。
1.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要件與法律效果
通謀與故意: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必須是雙方故意為非真意的表示,這意味著相對人須知表意人所為之表示並非真意,且雙方須達成合意表示非真意才構成通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316號判例)。
無效的法律效果:當雙方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時,該意思表示自始無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判決)。例如,若雙方進行虛構的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及其所衍生的物權行為均屬無效,即使已經完成所有權的移轉登記,受讓人亦無法取得所有權。
2. 舉證責任的分配
第三人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者需負舉證責任:如果第三人主張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第三人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虛偽的意思表示(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9號判例)。
舉證不僅限於直接證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證據不僅限於直接證據,也可依其他間接證據進行推理證明(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
3. 特殊情形的處理
親屬或友誼關係不一定構成通謀虛偽:在贈與或買賣契約中,僅因雙方當事人有特殊的親誼關係或價金交付不實,並不能自動推定該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雙方通謀,否則該契約仍可能有效(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65號判決)。
虛偽買賣與可撤銷的區別:虛偽買賣並非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其自始無效,不同於可撤銷行為在經撤銷後才視為自始無效(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547號、52年台上字第722號判例)。
4. 隱藏行為的法律適用
如果虛偽意思表示背後隱藏了真實的法律行為,則該隱藏的法律行為仍應依照其規定有效處理。例如,在虛構的買賣契約背後實際存在的贈與行為,則該贈與行為應按照贈與的規定處理。
在贈與或買賣契約,亦不能僅因契約當事人間有特殊親誼關係或價金之交付不實,即謂該贈與或買賣係通謀虛偽成立。原審謂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僅以系爭買賣或贈與契約與常情不合為由,主張各該契約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無可取,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洵無違誤。」(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65號判決)
虛偽買賣乃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買賣當然無效,與得撤銷之法律行為經撤銷始視為自始無效者有別,故虛偽買賣雖屬意圖避免強制執行,但非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行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50年台上字第547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52年台上字第722號)
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明文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此即確立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原則。所謂「虛偽意思表示」,並非單純指表意人內心真意與外部表示不一致的情形,而必須是「雙方共謀」創造虛假的外觀。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在於雙方對外的意思表示均非真意,且雙方均清楚知悉此非真意,並合意從事該虛構行為。如果僅是一方內心無真意而相對人不知情,則僅構成真意保留,而非通謀虛偽。同樣地,若僅一方無受拘束之意則不足認定通謀,必須雙方均共同策畫、合意創設虛構外觀,始構成虛偽意思表示。此一判斷標準具有重要功能,避免法律將「單獨虛偽」擴張至「雙方通謀」,防止單方欲逃避契約責任而濫行主張虛偽意思表示。
按「民法第87條第1項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若僅一方無意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表示與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尚不能指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50年台上字第421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62年台上字第316號)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為當然無效,無需撤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判決明確指出,通謀虛偽買賣縱然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法律效果仍為無效,買受人亦不能取得所有權。虛偽買受人既未取得所有權,自不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主張物上請求權。此一見解也獲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96號民事判決支持,表示即使形式購買人辦妥地籍登記,但因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均為虛偽表示,無效之結果不因登記而轉變。此種無效屬「絕對無效」,意味著無論第三人是否提出主張,行為本身自始不產生法律效果。
然而,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此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制度中維護交易安全的重要規範。當事人既已共同創設虛構外觀,便不得事後主張虛偽而對抗善意第三人。若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虛偽表示,他需要負舉證責任,但當虛偽外觀已對外產生信賴基礎時,當事人不得以虛偽為由,排除善意第三人的權利。此制度承認外觀的法律重要性,使不知情之第三人不致受當事人內部通謀之害。善意第三人包括不動產買受人、票據受讓人、質權設定者等,法院在判斷善意時,會審查其是否有合理注意義務、是否有可疑外觀、是否有可能知悉虛偽之事由。
按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所謂通謀虛偽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相互明知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表意人之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又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若僅一方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表示與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尚不能指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在贈與或買賣契約,亦不能僅因契約當事人間有特殊親誼關係或價金之交付不實,即謂該贈與或買賣係通謀虛偽成立。
(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15號、48年臺上字第29號判例及86年度台上字第3865號民事裁判)
虛偽意思表示常隱藏真正的法律行為,因此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換言之,虛構外觀雖無效,但隱藏之真實法律行為若具備成立要件則有效。若假買賣隱藏的是真正的贈與,則應適用贈與的規定。法院在認定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後,不得停止審查,而須進一步審查隱藏行為的要件是否具備,例如是否為借名關係、是否為信託關係、是否為贈與關係等。如果隱藏行為之法律要件具備,則當事人應受其拘束。此一制度避免了當事人藉虛構外觀逃避真正的法律效果。
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31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9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
關於舉證責任,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案件中具有極大影響力第三人主張虛偽表示,須負舉證責任。然而證據不局限於直接證據,間接證據亦可作為事實推認的重要依據,例如資金流向、財產控制、當事人關係、買賣後物之使用等,均屬法院可審酌的證據。
在票據法案件中,簽名者依票據文義負責,執票人無須證明給付原因,因此若債務人主張通謀虛偽表示,舉證責任應由主張者負擔,法院不得顛倒舉證責任分配。此見解使舉證責任的運作在不同領域更具一致性與可預測性。
虛偽意思表示在目的上常涉及逃避強制執行,因此在不動產案例中極為常見。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指出,通謀虛構買賣建立的移轉登記無效,買受人不得主張所有權。法院更指出,該虛構行為因屬無效,亦不能主張撤銷權,並非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揭開行為之撤銷範圍。明確指出虛偽買賣屬自始無效,不得被視為可撤銷之行為,強調其法律性質之不同。
在股權移轉領域,虛偽意思表示亦產生重大效果。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3325號判決指出,若股票持有人為逃避債權執行而與他人通謀作成虛偽背書,則該背書轉讓應屬無效,受讓人不得主張股權。股權屬財產權,虛偽背書的效力因通謀虛偽而無效,使票券市場交易在受到保護第三人的前提下,仍能兼顧秩序及誠信原則。
法院在判斷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時,不會單純依據價金是否支付、親屬關係是否密切、財產是否交付等單一要素,而是綜合判斷。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65號指出,即便當事人間有密切親誼或對價未支付,亦不足以推定通謀虛偽表示成立,仍需提出積極證據支持。此一見解揭示法律應避免以情誼或常情作為推定虛偽表示的唯一基礎,而應回到具體證據判斷是否存在共謀意圖。
在虛偽意思表示所衍生的不當得利問題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判決提供關鍵見解。此判決指出,不當得利可分為給付型和非給付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下的財產取得通常屬非給付型的權利侵害不當得利。若一方因虛構行為取得不當利益,侵害他人權益,則應返還。此種返還義務依民法第179條展開,使虛偽行為不致成為取得不當利益的手段。
民法第八十七條所建構之虛偽意思表示制度形成一套完整且精緻的規範。首先,通謀虛偽表示必須兩造合意,且均知其為虛構,意圖不受拘束;其次,虛擬法律行為自始無效,不會因形式登記、名義轉換或他項行為而變化;再次,此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使交易外觀仍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力,以保護第三人信賴;最後,若虛偽意思表示隱藏另一真實法律行為,則該隱藏行為仍具效力,法院需審查其是否符合成立要件。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