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裁判彙編-加重竊盜罪001441
刑法第321條規定: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踰越牆垣
按刑法第321條之「踰越牆垣」加重竊盜罪,在於此種犯罪侵害居住安全之法益。翻越牆垣,不以身體全部或一部越入為要件,只須使門扇牆垣失其保障安全之效用為已足,如以手伸入窗戶,或於圍牆或門窗外,以竹竿將牆內或室內之衣服財物勾取而去,使此等安全設備失去防閑之效用,即可成立本款之罪。
(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359號判例)
毀越門扇:所為只要毀越門扇牆垣,指毀損或越進門扇牆垣者而言,毀而不越,或越而不毀,均得依該條款處斷(司法院26年院字第610號解釋文)被告於夜間至某姓住宅,推窗伸手入室,竊取衣物,雖其身體未侵入住宅,尚難論以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名,但其竊盜之手段,既已越進窗門,安使他人窗門全之設備失其防閑之效用,自應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罪。
(最高法院41年台非第38號判例)
以柴刀破壞為毀越:上訴人於夜間以柴刀將被害人之窗戶毀壞,侵入其住宅行竊,應構成於夜間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之罪。原判決不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兩款論科,而僅適用第二款處斷,並誤毀越安全設備為毀越門扇,顯有未當。
(45年台上第1443號判例)
非毀越:被告之使用鑰匙,開啟房門入內行竊,既未毀壞,亦非踰越,顯與毀越安全設備竊盜之情形不侔。
(63年台上第50號判例)
毀越門扇而入室行竊,其「毀」「越」行為即屬毀損物品或侵入住宅,已併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質中,而無更行構成毀損罪或侵入住宅罪。
(27年上字第1887號判例)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只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最高法院七十九年臺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
刑法第321條對於竊盜罪在特定情況下設置加重條件,以更嚴厲的處罰應對特定形式的竊盜行為。該條第一項規定,若犯刑法第320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普通竊盜罪或竊佔罪,而有侵入住宅、毀越門窗或其他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利用災害之際,或在公共運輸場所或工具內行竊等六種情形之一者,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該條第二項規定,上述行為的未遂犯亦需處罰。這些加重情節反映出行為人在特定情形下對受害者安全及公共秩序的更大危害,因此被立法設置為加重條件,以提高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針對「踰越牆垣」的加重情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59號判例指出,踰越牆垣並不以行為人身體全部或部分越入為必要,只要行為導致牆垣失去其安全防衛功能即符合加重條件。例如,行為人以竹竿勾取牆內或室內財物,使牆垣喪失原有的防範效用,即構成毀越牆垣之罪。此外,司法院26年院字第610號解釋明確指出,「毀越」包括毀損或越入門窗牆垣,毀而不越或越而不毀均可成立此罪。若行為人夜間推窗伸手入室竊取衣物,雖未完全進入住宅,但因其手段已使窗門失去防範效用,仍應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處罰。
針對毀越安全設備的行為,司法實務進一步釐清相關情境。例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43號判例指出,若行為人以柴刀破壞窗戶並侵入住宅行竊,則構成毀越安全設備並侵入住宅竊盜罪,但判決需考量所有相關情節是否適用該條款。同時,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50號判例明確表示,若行為人使用鑰匙開啟房門進入行竊,則因未毀壞或踰越安全設備,不能構成毀越之罪。此外,根據27年台上字第1887號判例,毀越行為若已併入加重竊盜罪的犯罪構成,則不另行論以毀損罪或侵入住宅罪。
關於攜帶兇器的加重條件,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明確指出,此處所謂兇器不限定於特定種類,凡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身體或安全的工具均屬之。同時,行為人是否最初意圖使用該兇器行兇並非判斷標準,只要在行竊過程中攜帶該兇器,即符合加重條件。這種規定凸顯出法律對於行為人潛在危害性的高度關注,以確保刑法對此類情節的全面規範。
總結來看,刑法第321條針對普通竊盜罪或竊佔罪的特定加重情節設置更高的處罰標準,以因應行為人在特定情境下對個人財產及公共秩序造成的更大危害。無論是侵入住宅、毀越安全設備,還是攜帶兇器行竊,法律均以具體條款明確規範其構成要件,並通過判例進一步細化適用標準。這些加重情節的規定不僅反映了刑法對於個人財產權益的保護,更體現出對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視,同時也在實務操作中為司法機關提供了量刑參考的依據,確保法律適用的公平性與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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