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三裁判彙編-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001418
刑法第315-3條規定: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說明:
刑法第315條之三規定,對於前二條所指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論其是否屬於犯人,均應予沒收。此條文設立的目的在於保護被害人的隱私權,防止竊錄內容持續對被害人造成侵害。竊錄行為本身已對被害人構成了隱私侵害,而附著其內容的物品如果未加以沒收,可能導致侵害的延續,甚至擴大,因此法律要求義務性沒收,以消除侵害的根源。沒收制度的新修訂借鑒了國外立法例,其法律本質為刑法規定的法律效果,但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之外。修正後的刑法第五章之一專門規範了沒收,將其定義為獨立的法律效果,這使得沒收在判決主文中可以獨立於具體罪項的宣告,從而提高了判決的簡明性和易懂性,增進了人民對司法的理解與信任。
根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的意旨,有關沒收的判決應避免在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應另行獨立設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的諭知,以達到簡明且一目了然的效果。這種方式不僅提高了判決主文的簡潔性,還有助於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對於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若其屬於犯罪行為人,可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但若有特別規定,則應依特別規定處理。刑法第315條之三即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指之特別規定,明確要求對竊錄內容的附著物及相關物品一律沒收。
例如,若某被告利用電子設備非法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內容,該設備即屬於竊錄內容的附著物,無論設備是否屬於被告本人,法院均應依法沒收。此舉在於防止被害人隱私再次受到侵犯,也避免竊錄內容經其他途徑流出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刑法第315條之三的規定強化了隱私權的保障力度,對於妨害秘密罪相關行為起到了威懾作用,同時通過沒收制度的完善,使得法律實施更具操作性和公平性。
從司法實務角度看,刑法第315條之三的適用體現了法律的嚴密性與人權保障的平衡。當法院面對涉及竊錄內容的案件時,除了對行為人科以相應刑責,還需依此條文對相關物品進行沒收。這種處理方式不僅符合比例原則,還在程序上保持了清晰性與一致性,避免了因對物品處理不當而引發的爭議。此外,這種沒收制度也能警示潛在的犯罪行為人,使其意識到非法竊錄行為的後果不僅包括刑罰,還可能導致相關物品的沒收及使用權的喪失。
刑法第315條之三的規範,彰顯了刑法保護法益的核心價值,其設計立足於防止隱私權被侵犯並防範侵害行為的持續發生。作為一項特別規定,它明確了沒收的義務性與必要性,與刑法第38條第2項相輔相成,補充了現行法律對隱私權保障的不足。同時,獨立的沒收規範為判決文書的簡明化創造了條件,體現了法律的進步與司法的務實性。這樣的設計不僅符合國際法治趨勢,還強化了隱私權作為基本人權的重要地位,對於完善刑法體系和提升司法效能具有積極意義。
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對於被害人之隱私既有妨害,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以沒收,以免此種侵害持續存在,爰於本條設義務沒收之規定。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5章之1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案有關沒收之諭知,依照上開判決意旨,即不在各該被告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而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以求簡明易懂。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前2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故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指之特別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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