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十二條裁判彙編-侮辱誹謗死者罪001391

刑法第312條規定: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另社會日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12條規定,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文旨在保護已故人士之名譽,藉此維持社會道德秩序及尊重亡者之尊嚴,其範圍涵蓋公然侮辱與誹謗兩類行為。刑法誹謗罪的成立要件包含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至於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綜合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進行客觀判斷。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具體事實能導致被指述人於社會中被視為負面評價,則可認定此行為足以損害其名譽。


在適用刑法第312條時,須特別注意區分侮辱與誹謗的行為界限。侮辱行為通常為抽象性、籠統性之負面評價,透過言語或舉動表現對亡者的不敬或蔑視;誹謗則涉及具體指摘或傳述,可能攸關事實真偽,並以此毀損亡者名譽。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指出,行為人是否構成侮辱或誹謗罪,應視其言行是否超越社會一般容忍範圍,並結合案件情境加以判斷。在日常生活中,社會固然應對他人不友善的言行存有一定程度的包容,但此容忍度不應無限上綱,尤以涉及亡者名譽之事,行為人的表達若逾越合理範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誹謗罪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判定,須從社會通念出發。此判定標準並非以行為人主觀認知為準,而是透過一般社會觀感,衡量被指述人是否因該指摘或傳述而受到負面評價。若行為人所傳述之內容被認為具高度虛構性或惡意中傷,即使亡者名譽無法直接受到影響,其家屬或近親仍可能因該言行而感到深受侮辱,進一步引發法律爭議。基於此,刑法第312條對於保護亡者名譽的重要性不僅在於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更是對家庭倫理與社會價值的一種肯定。


在實務操作中,刑法第312條的適用經常涉及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的平衡問題。亡者無法直接對侮辱或誹謗行為提出法律訴訟,但其親屬基於尊重及情感考量,可能因不當言行而受到精神傷害。司法機關於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充分考量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與對亡者名譽的合理保護,透過利益衡量避免過度限制言論自由,同時確保社會倫理秩序不受破壞。


總體而言,刑法第312條反映了對亡者尊嚴與家屬情感的重視,同時對社會大眾傳遞出尊重逝者的重要訊息。無論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對亡者進行公然侮辱或惡意誹謗,都不僅可能觸法,更違背社會普遍價值與道德規範。因此,在行使言論自由時,每個人應對自己之言行負責,特別是對逝者應保持應有的尊重,避免不當言論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爭端或人際衝突。刑法第312條的設立,不僅具有法律層面的約束力,更體現出倫理與法律交融下的價值平衡,是促進社會和諧與尊重的重要法條。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刑法第十九條裁判彙編-責任能力(精神狀態)000195

刑法第八十七條裁判彙編-監護處分000700

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