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裁判彙編-自行或聽從墮胎罪001303
刑法第288條規定: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說明:
優生保健法中關於人工流產之規定,係屬刑法墮胎罪之特別法,該特別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懷孕婦女在六種情事下,得因自願而施行人工流產,故凡符合此等條件者,即阻卻違法,不成立刑法之墮胎罪。但同條第二項前段另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用期透過法定代理人之介入與協助,使心智未臻成熟且無配偶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所為人工流產意思決定健全、正確,以免妨害懷孕者之身心健康與家庭幸福,並非祇有單純之提醒注意,當非違反醫療法告知義務,科處行政罰鍰所可比附。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自行墮胎罪,行為主體固為墮胎婦女,客體為腹內胎兒,所保護之法益主要係胎兒之健康發育、順產,尚兼及維持風俗、保全公益;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之營利加工墮胎罪,行為主體則為意圖營利,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使之墮胎之人,乃孕婦以外之人員,不以婦產醫師或助產士等專業人員為限,客體除為胎兒之外,包含孕婦在內,所保護之法益除上揭自行墮胎罪法益外,另兼及孕婦本身之健康,二者尚非完全相同,不可不辨,自不生孕婦既係自行墮胎罪之行為人(加害人),即不得為營利加工墮胎罪之被害人之問題。從而,營利加工墮胎罪之行為人(加害人),倘係對於未成年之孕婦為加工墮胎,自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且此情係屬刑法分則之加重,而非總則之加重。本件原判決既依憑上訴人迭在偵查及歷審中,再三坦承未經甲女法定代理人同意,即替甲女施行人工流產,而收取診療費新台幣五千二百元之自白;甲女與其母親為相同之上情指述;甲女之病歷及真實姓名、年齡資料;並參諸上訴人係執業多年之婦產科醫師,當熟知優生保健法實施人工流產之法定條件,猶不確實遵行,自屬故意犯罪等情況證據資料,乃認定上訴人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秉持上揭法律見解,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圖利使婦女墮胎罪刑。自形式上觀察,並無上訴意旨所謂理由欠備、用法不當之違法情形存在。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588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88條針對自行或聽從墮胎罪作出規定,明定懷胎婦女若自行服藥或以其他方法墮胎,將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若婦女聽從他人安排墮胎,亦同。惟若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危險的必要而墮胎,則可免除其刑責。該條文旨在保護胎兒的健康發育與順利生產,同時兼顧維護社會風俗與公益,但對於墮胎罪的適用,法律亦設有例外情形,主要反映於《優生保健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懷孕婦女若符合六種法定情事,得以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並因此排除刑法墮胎罪的適用,達到阻卻違法的效果。此六種情事包括危及孕婦生命、胎兒嚴重缺陷或因性暴力受孕等特殊狀況。然而,若未婚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欲依該條規定進行人工流產,則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以保障其在決策過程中的權益和健康,並避免因不成熟或不當決策對其身心健康及家庭幸福帶來不良影響。
刑法第288條第1項的自行墮胎罪,其行為主體為墮胎婦女,客體則是胎兒,所保護的法益集中於胎兒的健康與順產,同時兼顧社會倫理與公益。而與之相關的刑法第290條第1項規定的營利加工墮胎罪,則是針對以營利為目的而幫助孕婦墮胎的第三人。該罪的行為主體不限於婦產科醫師或助產士等專業人員,任何人只要意圖營利,接受孕婦的囑託或承諾並協助其墮胎,即構成犯罪。與自行墮胎罪不同,營利加工墮胎罪的保護法益除了胎兒外,還包括孕婦的健康,因此其犯罪本質與自行墮胎罪有所不同,應予以區別。此外,若行為人針對未成年孕婦施行人工流產,則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可加重其刑。這種加重情形屬於刑法分則中的加重規定,而非總則中的一般加重情形。
從實務角度觀察,法院在審理墮胎相關案件時,會嚴格依據法律條文及證據進行認定。例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588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審理一名婦產科醫師未經未成年孕婦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施行人工流產並收取診療費的案件。該醫師多年從業,理應熟知《優生保健法》對人工流產的法定條件,卻未能遵守,顯見其具備故意犯罪的主觀要件。法院依據其自白、病歷資料、被害人陳述等證據,認定其行為構成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圖利使婦女墮胎罪。該案件中,法院撤銷了一審科刑判決,改判上訴人應受更重刑責,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於墮胎罪的嚴格適用以及對未成年孕婦權益的特別保護。
刑法第288條的規定在保障胎兒生命權與孕婦健康權之間試圖取得平衡。一方面,它明確將未經合法理由的墮胎行為予以刑事化處理,強調對胎兒生命的保護;另一方面,通過《優生保健法》的特別法規範,為因特殊情形需要人工流產的孕婦提供了合法依據,反映出法律對現實需求與社會多元價值的考量。同時,針對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進行人工流產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亦顯示法律對弱勢群體在醫療決策中的保護與協助意圖。綜上,刑法第288條在墮胎議題上,不僅涵蓋了對胎兒的保護,亦兼顧了孕婦的權益及社會整體的倫理規範,透過相關條文與特別法的相輔相成,呈現出對複雜現實問題的全面應對與平衡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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