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裁判彙編-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001188
刑法第228條規定: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8號判決:「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罪,必須被害人因基於與行為人間特定之支配服從關係,而隱忍屈從於行為人之要求,且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而與之為性交者。」、「所謂「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係指表面上因為行為人未有施以物理或心理上強制力,而不易判斷被害人是否有違反其意願,但就是因為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存有立法者所擬制之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因為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權勢或機會,對之為性交行為,被害人表面上看似同意該行為,實為礙於上述支配服從關係,不得不隱忍曲從,其性自主意思決定仍然處於一定程度之壓抑,立法者因而將之列為同屬違反被害人意願的獨立性侵害之犯罪類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8號判決)
究竟該當於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名,抑或係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名,端視被害人是否尚有衡量利害之空間為斷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之構成,係以行為人與被害人有該條所定監督與服從之關係,行為人對於服從其監督之人,利用監督之權勢性交或猥褻,而被害人處於權勢之下,因而隱忍屈從,然被害人屈從其性交或猥褻,尚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者,始克當之,此與同法第221條第1項及第224條之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罪,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仍屬有間;若利用權勢,且以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思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行之,則仍應依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論罪。從而,與被害人具有此身分關係之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究竟該當於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名,抑或係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名,端視被害人是否尚有衡量利害之空間為斷。若行為人所施用之方法,已足以壓抑或妨害、干擾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固應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或第224條之規定處斷,惟若行為人係憑藉上開特殊權勢關係,而被害人則出於其利害權衡之結果,例如唯恐失去某種利益或遭受某種損害,迫於無奈而不得不曲意順從之情形,則應成立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名。又刑法第227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之罪,祇以被害人之年齡為其特殊要件,苟遭猥褻之女子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縱使被告係利用權勢或機會,對於服從自己監督之人為之,亦應認為被吸收於上開條項犯罪之內,不另論以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權勢猥褻罪。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173號判決)
最高法院在111年度台上字第528號判決中對於刑法第228條第1項所規範的利用權勢性交罪進行了詳細闡釋,指出該罪的成立必須基於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特定支配服從關係。具體而言,被害人因為行為人擁有監督、照護或其他權勢,處於不得不隱忍屈從的情境下,雖然表面上可能看似同意,實際上卻因上述支配服從關係而被壓抑了性自主的意思決定,因此將該情形視為一種違反被害人意願的獨立犯罪類型。所謂「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意指行為人未採用明顯的物理或心理強制力,使得判斷被害人是否違反其意願變得困難,但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特殊的親屬、監護、教養或其他相類關係,利用這種權勢使得被害人屈從於其要求。
此外,最高法院在106年度台上字第4173號判決中亦補充指出,究竟行為人的行為應歸類於強制性交罪或猥褻罪,還是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取決於被害人在該情境下是否仍具備衡量利害的空間。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之構成要件在於,行為人藉由其監督之權勢,對於處於服從地位的被害人實施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被害人因權勢而隱忍屈從,但並未達到完全違背其意願的程度。這與刑法第221條第1項及第224條的強制性交罪及強制猥褻罪有所不同,後者以行為人施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強行違反被害人意願為要件。
判決進一步說明,如果行為人利用權勢,並輔以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思或採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手段進行性交或猥褻,則應依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論罪。反之,若行為人僅憑藉特殊權勢關係,被害人基於權衡利害後迫於無奈隱忍屈從,例如害怕失去某種利益或遭受損害,此時則應成立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舉例而言,若行為人是被害人的監護人或主管,因行使監督權而迫使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即使未使用暴力或威脅,仍可依該條規定追究其刑責。
另外,刑法第227條第2項及第4項的規定則以被害人的年齡為特定要件。如果被害人未滿14歲,或年齡介於14歲至16歲之間,即便行為人利用權勢進行猥褻行為,此類情形亦應納入第227條的罪責範圍,不另行適用第228條第2項的利用權勢猥褻罪。此處的法律設計,旨在特別保護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考量到該年齡層的被害人在生理與心理上可能更容易受到權勢的不當影響,因此法律給予更為嚴格的保護。
綜上所述,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與刑法第221條及第224條的強制性交及猥褻罪在行為構成上存在明顯區別。前者著眼於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特殊權勢關係,強調被害人在權衡利害下的隱忍屈從,而後者則重在行為人採用強制手段壓迫被害人意願的情節。司法實務中,對於行為人是否構成上述犯罪類型,需仔細審酌其手段、關係背景及被害人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的空間,才能準確適用相關法律條文,以維護被害人的性自主權並確保司法正義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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