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裁判彙編-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001078

刑法第212條規定: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212條對於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等所謂「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行為設有處罰規定。蓋因此類「特種文書」原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然或為國家機關對人民自由權利之行使附加一定條件,用以免除一定程序、手續或義務而允許人民取得特定權利或資格之文書;或針對特定之人,以其符合國家所定條件,而特准其行使國家權利或取得特定資格之證書;或文書內容涉及某人之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資歷、或某物之品質、數量等性質之說明、證明或介紹書等。因偽造、變造此種文書,多屬圖一時便利或為求職謀生,而出此下策,祇有在特定的生活環境下始具有意義,不具遍或擴延的性質,其偽造、變造結果對於公共信用影響較輕,其情可憫,故立法者特設專條科以較刑法第210條或第211條為輕之刑。其與公文書最大的區別在於一個體制較為健全文明的國家社會,國家或公務員往往具有較強的保證功能,一般社會大眾信賴國家有健全的各種法律規定、登記規則與文書制度,因此公文書相對於特種文書而言,通常具有較高的公信力,且均涉及法律上重要權利之取得、變更或消滅等影響社會福祉或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自難謂為刑法第212條所稱之特種文書。故是否為「特種文書」除須具有與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特徵外,並應依個案中之行為人偽造文書的目的及情節輕重綜合判斷。本件上訴人偽造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雜項執照」,屬建築法第28條第2款建築執照之一種,非經申請不得擅自建造,此類執照必須管理之目的主要在於確保建築(雜項)工作物的設計與施工過程符合規範之要求,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自屬關於不動產中之建築物重要權利取得之影響公眾重大福祉事項,為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而非特種文書。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

刑法第212條針對偽造或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其他與品行、能力、服務相關的特種文書行為進行規範,並設有專門的處罰規定。此類特種文書本質上既可能是公文書,也可能是私文書,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在於作為特定資格或能力的證明,或者是國家機關對人民自由權利行使附加一定條件後所核發的許可性文件,例如護照、旅券等。這些文書的使用通常與個人謀生或生活便利相關,並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法律權利的變更、取得或消滅,因此其偽造或變造行為對公共信用的影響相對較輕。基於此,刑法第212條的立法目的在於將特種文書與一般公文書或私文書區分開來,對於其偽造、變造行為科以較輕的刑罰,以反映罪刑相當的原則。

立法者之所以設立刑法第212條,是基於對此類文書性質的特定考量。特種文書的偽造或變造行為通常發生於特定的生活環境中,多數情形下僅具備有限的影響範圍,既不具有普遍性,也無法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侵害。因此,這些行為通常是基於圖一時之便利或求職謀生的需求,而非對社會秩序造成實質威脅。相比之下,公文書則因其由國家或公務人員製作而具有高度的公信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法律權利的變更,偽造或變造公文書的行為對整體社會的影響顯著更為重大。

是否構成刑法第212條規範的特種文書,應根據文書的性質及行為人的目的進行綜合判斷。特種文書須具有與條文所例示的文書類似的特徵,即與品行、能力、服務相關,且主要用於個人用途或生活便利。同時,行為人的偽造或變造目的必須是以謀生或一時便利為主,若該行為對公共信用的影響輕微,則符合特種文書的適用範疇。在個案判斷中,法院應依據行為人偽造文書的具體情境、目的及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進行詳盡分析。

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為例,上訴人偽造的「雜項執照」屬於建築法第28條第2款規範的建築執照之一種,該執照的管理目的在於確保建築施工與設計過程的合法性及安全性。此類執照直接關係到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具有維護重大公共利益的功能。由於其影響超出了個人便利的範疇,該執照應被認定為公文書,而非刑法第212條所稱的特種文書。因此,上訴人偽造此類執照的行為應依偽造公文書罪處罰,而非適用刑法第212條。

此外,刑法第212條的適用原則亦需考量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與一致性。特種文書的範疇僅限於條文中例示的文書或與其性質類似的文書,並不包括所有類型的文件。若某一文書的偽造或變造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則該文書應視其實際功能被納入公文書的範疇,適用刑法第210條或第211條進行規範,否則可能導致不當的法律適用,對公共利益保護不足。

總而言之,刑法第212條針對特種文書的偽造、變造行為設立了專門的處罰規定,目的是區別於一般公文書及私文書,對於情節輕微且主要與個人生活便利相關的文書偽造行為科以較輕的刑罰。在實務中,法院應以文書性質、偽造行為的目的及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為核心,審慎判斷是否適用刑法第212條。對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文書偽造行為,應視其性質適用更為嚴格的法律規範,以保障法律的公平性與社會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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