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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零六條裁判彙編-實際報酬超過預估概數甚鉅時之處理002744

民法第506條規定: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定作人依前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時,對於承攬人,應賠償相當之損害。 說明: 按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民法第506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上開條文係因訂立承攬契約之時,承攬人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而未確保其敷用額,及至工作進行以後,始知須加巨額之報酬,方能完成其工作,為保護定作人之利益,賦予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之權利。準此以觀,如工作範圍及項目之增加,係因定作人之指示而發生,則定作人自應承擔報酬增加之風險,而無行使該條所定解除權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506條所處理者,係承攬契約中一種高度實務化且風險顯著之型態,即當事人於訂立契約時,僅能以「概數」方式估計報酬,而無法就最終所需費用為確定約定。此類承攬關係,常見於工程、裝修、修繕、設備製作或其他專業性工作,其特徵在於工作內容須隨現場條件、技術狀況或實際施作情形逐步展開,雙方於締約當下即明知成本存在高度不確定性,僅能以概略金額作為契約基礎。民法第506條正是在此一背景下,建立一套兼顧定作人與承攬人利益的風險調整機制,使契約在成本失控時,仍能回歸公平合理之狀態。 依民法第506條第1項規定,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概數者,如其實際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而超過概數甚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此一解除權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定作人被迫承擔締約時無從預見、亦非其可控制之鉅額負擔。立法理由明示,承攬人於締約時僅能估計報酬之概數,而未能確保實際敷用額,待工作進行後始發現須加巨額報酬方能完成,若仍強令定作人續行契約,於理不合,故賦予定作人解除權,以保護其利益。 然而,本條所謂「超過概數甚鉅」,並非指任何超過即屬之,而係指超出合理預期範圍,足以動搖當事人締約基礎之重大差距。其判斷,應綜合考量原約定概數之性質、增加比例之幅度、工作內容之特性、當事人締約時可得預見之範圍,以及增加...

民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註釋-實際報酬超過預估概數甚鉅時之處理002743

民法第506條規定: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定作人依前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時,對於承攬人,應賠償相當之損害。 說明: 謹按訂立承攬契約之時,承攬人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而未確保其敷用額,及至工作進行以後,始知須加巨額之報酬,方能完成其工作,於此情形,如其超過概數之原因,係不應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若強定作人續行契約,於理實有未當,故應使定作人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隨時得解除契約,以保護其利益。 又其工作如係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係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於此情形,如亦許完作人隨時得解除契約,則承攬人之損失,未免過鉅,故限於工作尚未完成時,方許定作人解除契約。倘其工作業已完成,僅許請求相當減少報酬,不許解除契約,以保護承攬人之利益。依本條前二項之規定,雖許定作人解除契約,然不得因此害及承攬人之利益。故承攬人如因解除契約而致受有損害時,應使定作人負相當賠償之責任,方足以昭公允。 民法第506條並針對此種情形,對於當事人估計之概數,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明文加以規定。以概數約定有償契約中之金錢給付的數額,在契約之成立上屬於以「得確定」 之數額作為約定之內容的情形。該條除針對所定情事,提供在締約基礎不存在或有重大變更時,其契約關係如何調整的依據外,並肯定在承攬契約,以概數約定報酬,尚符合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關於契約之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必須一致的要求。 按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民法第506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上開條文係因訂立承攬契約之時,承攬人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而未確保其敷用額,及至工作進行以後,始知須加巨額之報酬,方能完成其工作,為保護定作人之利益,賦予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之權利。準此以觀,如工作範圍及項目之增加,係因定作人之指示而發生,則定作人自應承擔報酬增加之風險,而無行使該條所定解除權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506條所處理者,係承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