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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零八條裁判彙編-危險負擔002748

民法第508條規定: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說明: 不可抗力風險有其特殊之性質,對於施工承攬契約之履行影響重大。由國際商業慣例觀察,不可抗力風險多由最能承擔風險之當事人承擔。但依民法五百O八條規定,承攬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毀損滅失,該危險由承攬人負擔。 謹按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應歸承攬人負擔,抑應歸定作人負擔,自古學說聚訟。本法折衷定制,於定作人受領工作以前,其危險歸承攬人負擔,若定作人遲延不受領,仍歸定作人負擔。至定作人所供材料,其危險自不能歸承攬人負擔,方足以昭公允。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我國民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又討論到我國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此外,亦討論我國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另在工程工作物受領上亦形成問題。我國民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之「受領」,本是中立用語,應由實際管領工作物者承受風險。惟許多契約將受領解讀為驗收,此種以人為方式將受領事實與形式上的驗收結合,造成風險分配不當。 本條第1項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我國民法係以工作之「受領」作為工作毀損滅失危險負擔之分水嶺。 然而,我國工程契約中並未有明確之「受領」規定,常見者係於工程完工或竣工後,由業主辦理驗收程序,經驗收合格後,再辦理點交、接收等程序,將完成之工作移交予業主。則民法上所指之「受領」究指「竣工時」、「驗收時」,抑或是「點交接受時」即產生問題?又或者在工程尚未完工或竣工前,因業主之需求而「先行使用時」,是否亦屬「受領」? 本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

民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註釋-危險負擔002747

民法第508條規定: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說明: 謹按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應歸承攬人負擔,抑應歸定作人負擔,自古學說聚訟。本法折衷定制,於定作人受領工作以前,其危險歸承攬人負擔,若定作人遲延不受領,仍歸定作人負擔。至定作人所供材料,其危險自不能歸承攬人負擔,方足以昭公允。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民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攬並已陳報竣工之前開工程,於七十八年七月廿七日遭受水災而毀損、滅失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該項工程依約應經被上訴人驗收,而依兩造所訂工程契約第十九條規定:「乙方(上訴人)於工程完成時,應即會同甲方(被上訴人)監工人員以書面通知甲方:(一)甲方接獲乙方前項通知時,甲方應於十五日內初驗……。驗收時如有局部不合格時,乙方應即在限期內修繕完成後,再行申請甲方複驗。」被上訴人係於七十八年七月十七日收到上訴人出具之竣工報告書,則其應於同年八月一日以前初驗。系爭工程在初驗期限屆滿前已告毀損、滅失,自不能指被上訴人有受領遲延之情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所規範者,專指該「工作」如發生毀損、滅失之「危險」,應如何處理之問題。本件○○公司所請求者係材料及施作之費用,與完工之工程受領全然無關,尚難認為有本條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34號民事判決)。 按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者,須承攬人明知其指示不適當而未及時通知定作人,始不得依民法第五百零九條規定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倘承攬人不知悉此指示不適當之情事,自不負通知義務,要不因其未為通知而喪失上開權利。廣鑫公司一再主張:伊係依系爭筐網設計圖說施工,不知其防洪量,高公局中工處亦未告知其設計強度等語。果系爭筐網確有設計不當情事,且非廣鑫公司所知悉,則其未通知高公局中工處,依上說明,仍不影響其上開權利。原審徒以廣鑫公司為甲級營造廠具河川工程專業,未及時將該設計不當情事通知高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