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零九條裁判彙編-可歸責於定作人之履行不能002750
民法第509條規定: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說明: 按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故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者,倘承攬人無明知指示不適當而未及時通知情事,尚非不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按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故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者,倘承攬人無明知指示不適當而未及時通知情事,尚非不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上訴人於事實審另主張:伊係依系爭筐網設計圖說施工,不知其防洪量,被上訴人亦未告知伊設計強度等語。原審復認定系爭筐網係採三年之洪峰流量為設計標準,而卡玫基颱風達二十五年之洪峰量,辛樂克颱風達五年之洪峰量,均超過原設計強度,致系爭筐網遭沖毀流失。果爾,能否謂系爭筐網確無設計不當情事,上訴人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自滋疑問。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57號民事判決) 按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準此,必須「定作人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及「承攬人已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二要件兼備之情形,定作人始有給付報酬及歸還墊款之義務。原判決僅論謂上訴人系爭工程有指示不當,致發生系爭災害,而未審究被上訴人是否已及時將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上訴人,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