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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註釋-瑕疵擔保之效力(損害賠償)002721

民法第495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說明: 按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三條及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原審本此見解,認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固非無見,惟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不同之訴訟標的。即定作人於一請求權不存在時,非不得另依他請求權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本件上訴人係依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乃請求權之競合。上訴人雖因其未定期催告不得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然如有可歸責於被上訴人(即承攬人)之事由而致工作物有瑕疵,上訴人尚得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查系爭工程連續壁壁體確實有包泥、漏水及鋼筋外露等瑕疵,瑕疵形成原因主要為施工品質及準確度甚差,其他原因包括土質因素(砂土較易崩塌、黏土穩定性較佳)、施工因素(垂直之精準度不足、施工灌漿速度控制不當)、連續壁灌漿工程施工不當等,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乃原審未遑調查審認上揭瑕疵之造成是否具有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存在及上訴人是否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行使其權利,逕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自嫌速斷。又上訴人之本訴如為有理由,其於反訴所主張之抵銷即為可採,則被上訴人之反訴請求即屬無從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民法495條1項損害賠償是否包含加害給付暨請求之前提要件 惟按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同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

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裁判彙編-瑕疵擔保之效力(損害賠償)002722

民法第495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說明: 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對於承攬人行使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不完全給付)性質。 此項承攬人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於定作人受領承攬人之給付(驗收工作完畢)以後,仍不因此而得解免。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承攬人對於其完成之工作,應擔保其無瑕疵之法定擇日,該責任包括品質、價值、效用等之瑕疵擔保責任在內。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依民法第495條規定,定作人除依同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指本於承攬瑕疵擔保責任所生之請求權,與因債務之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不同之訴訟標的。故定作人依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係請求權之競合,各有其時效之規定。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十五年時效之規定,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498條至第501條、第514條之規定,有瑕疵發見期間及權利行使期間。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參照) 又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原為無過失責任,其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請求修補、減少報酬或解除契約時,原不以承攬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惟同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時,定作人除依前述第四百九十三條、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且其損害賠償之請求,並不以承攬契約經解除為要件(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九號判例參照)。且核上開損害賠償之性質即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無異,而承攬人原負有完成無瑕疵工作之義務,則於工作交付後,定作人既已證明其瑕疵之存在,則承攬人即須證明其瑕疵之原因,以及其就該瑕疵原因無可歸責之事由(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六號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九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