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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判彙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002716

民法第492條規定: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說明: 承攬人無過失時 按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者,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若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則同時發生不完全給付之問題,此時定作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是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對承攬人行使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瑕疵之發生係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為要件,與瑕疵擔保責任不同。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六一號著有裁判可參。 又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承攬契約,其構成對待給付關係者,在承攬人為一定工作之完成,在定作人則為約定報酬之支付。承攬人之主給付義務,為依民法第492條規定完成工作,並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因此承攬人未依約完成工作時,定作人始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報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0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40號判決參照)。 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固屬無過失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定作人得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若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則同時發生不完全給付之問題,此時定作人除得為前述請求外,並得請求賠償損害。是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對承攬人行使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以瑕疵之發生係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為要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26號判決著有明文可資參照。 按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412號判決:「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其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固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惟若交付之工作物,有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生之瑕疵,則亦發生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問題。倘承攬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者,自非不能類推適用給付遲延之法則,請求補正或賠償損害,並有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適用。」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其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條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固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

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註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002715

民法第492條規定: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說明: 謹按工作承攬人之義務,應與買賣物品之出賣人同,應使其對於工作物之品質、價值及使用,負瑕疵擔保之責任。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依承攬之性質,承攬人負有提出無瑕疵工作之義務,若承攬人提出之工作具有瑕疵,則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此一責任乃根植於給付義務之不履行。至於所提出之給付是否無瑕疵,主要依契約內容而斷,民法第 492 條有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承攬人如抗辯其有可免責之事由者,對此項免責之事由,應負舉證責任。系爭監控工程有故障情形,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自應由○○公司就其所抗辯其有可免責之事由,負舉證責任。乃原審未命○○公司舉證證明,遽以上訴人曾表示系爭監控工程之故障有部分非機器設備本身品質不良所致,兩造未選任鑑定人鑑定故障之原因,即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已有可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固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亦不因定作人另委有監工之人,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查金門縣自來水廠就系爭工程既委由王技公司規劃設計、招標作業暨監造,並交由華盛公司負責承攬施作,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華盛公司施作具有缺失,不因另委有王技公司監造而減輕或免除其責任,且金門縣自來水廠對於華盛公司之施作,亦難認有實質審查能力,能否謂其依王技公司審查意見形式審查,辦理驗收,未能及時發現瑕疵,即認與有過失?尚非無疑。乃原審未詳審究,遽為不利於金門縣自來水廠之判斷,即有可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48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此一條文,揭示了承攬契約中最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