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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註釋-瑕疵擔保之效力(瑕庛修補)002717

民法第493條規定: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說明: 我國學說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多認為民法(下同)第四九三及四九四條屬於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之法定擔保責任,但若瑕疵可歸責於承攬人時,學說有認為定作人得基於債務不履行法則主張瑕疵修補;減少報酬及契約解除者。第四九五條第一項損害賠償之法律性質,實務見解多採瑕疵擔保責任說,不完全給付說則為學者之通說。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三十六條理由謂工作有瑕疵,定作人不得遽行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應使其向承攬人請求修補瑕疵,蓋承攬人所完成者,應無瑕疵之工作,決非有瑕疵之工作,若其工作有瑕疵,自應修補。至承攬人不為修補瑕疵,定作人自行出費修補,若不向承攬人請求償還其費用,是保護定作人利益,未為完備,故畀以償還請求權,以昭平允。然修補瑕疵,有時需費過巨者,例如房屋建築告竣,因土地疆界,位置不便,遽欲移動,則與創造無異,仍令承攬人修補,似覺過酷,故許其有拒絕權也。 按定作人行使不完全給付責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既非行使民法第493條所定瑕疵擔保責任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自應回歸民法債編通則有關「不完全給付」之規範,並適用同法第227條第1項之規定。若其瑕疵給付可能補正者,依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其不能補正時,則依給付不能之規定發生法律效果。因此,定作人對於有瑕疵之工作原得拒絕受領;倘已受領,並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而該瑕疵為承攬人可能補正,其補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定作人於行使上開損害賠償請求權,必先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催告或定有期限催告承攬人補正而未為給付後,承攬人自受催告或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定作人亦於此時始得謂有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6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定作人之自行修補權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必以承攬之工作有瑕疵,經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不於該期限內修補者始足當之。查原審既僅認定被上訴人聯絡...

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裁判彙編-瑕疵擔保之效力(瑕庛修補)002718

民法第493條規定: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說明: =定作人請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之期間,分為瑕疵發見期間及權利行使期間 按承攬之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此項定作人請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之期間,分為瑕疵發見期間及權利行使期間。前者為定作人非於其期間內發見瑕疵,不得主張其有瑕疵擔保權利之期間,後者指擔保責任發生後,定作人之權利應於一定期間內行使,否則歸於消滅之期間。而承攬之工作,除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外,承攬人負交付工作之義務,而承攬人於交付工作前,得隨時自行修補瑕疵,故定作人發見承攬工作瑕疵之期間,即應自工作交付時起算,一般之工作,其瑕疵發見期間自工作交付後1年,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其瑕疵發見期間延為5年,而定作人於受領工作物發見瑕疵後,其瑕疵修補請求權須從速行使,如於發見後1年間不行使,其權利消滅,此觀民法第493條、第498條、第499條及第514條規定自明。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20號民事判決) 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惟按定作人因承攬之工件物有瑕疵,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以定作人已自行修補而支出費用為其前題要件。(參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五、七九九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又「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二項及第四百九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足見定作人就有瑕疵之工作必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經承攬人拒絕修補後,始得自行修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