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與搜尋查詢「label:民法 label:130 title: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相符的文章

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裁判彙編-時效中斷及於人之效力001863

民法第138條規定: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說明: 民法第138條明文規定:「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此條文確立時效中斷之效力僅具相對性,不具對世性,其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債務人及其法律繼受人之安定預期,同時維護權利義務關係之明確界限。換言之,時效中斷並非如權利成立一般能對外發生普遍效力,而僅限於直接參與該法律關係之當事人,或其繼受人之間。此規範對於連帶債務人、保證人與繼承人之間的時效影響,皆為實務爭議重心,法院透過諸多判決逐步釐清其界線,形成穩定的解釋體系。 首先,從立法本旨而言,時效制度目的在於促使債權人盡早行使權利,同時確保債務人免於長期不確定狀態。若時效中斷效力得任意擴張,則債務人或其繼承人將難以判斷其法律責任範圍,違背時效制度維護法律安定性之宗旨。因此,第138條限定中斷效力僅限於當事人、繼承人及受讓人間,係為維持權利關係之可預測性與相對性。所謂「當事人」係指致使中斷事由發生之行為人,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繼承人」則係於當事人死亡後依法繼承其權利義務者;「受讓人」則係經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繼受該法律地位之人。 首先,民法第138條規定時效中斷只在當事人、繼承人和受讓人之間有效,具有相對效力。也就是說,時效中斷並不會自動適用於所有相關人。例如,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某個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雖然該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消滅時效會因此中斷,但對其他連帶債務人則不會有相同的效果。 此外,對於保證人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如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保證人的繼承人僅需要負責保證人在死亡前已發生的債務。而保證人死亡後所產生的債務,則不應由繼承人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是因為保證人的繼承人通常難以得知被繼承人的保證責任,從而承擔這樣的責任被認為不公平。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若主債務人進行中斷時效的行為,該行為對保證人的繼承人並不會自動產生效力。這與繼承法修改的趨勢一致,即強調對繼承人權益的保護,避免他們因為無法解被繼承人財務狀況而遭受不公平的債務責任。 最後,該內容還引用一些判例,討論在繼承案件中,繼承人是否承認債務的問題。根據原審,部分繼承人曾簽署協議書或清償本息,因此推定他們承認債務。然而,對於其他繼承人是否也有同樣的承認行為,仍存有爭議。 若具有專屬性與保證人即債務人間之信任關係,如職務保證、信用保證,或因保證責任之...

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裁判彙編-時效中斷及於人之效力001862

民法第138條規定: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說明: 民法第138條規定:「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這一條文在整個時效制度中扮演極為關鍵的角色,確立「時效中斷效力之相對性原則」。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時效中斷之效力無限擴張,導致不相干的人因他人行為而喪失原有的時效抗辯權。換言之,時效中斷雖可影響權利消滅的進程,但其效力只限於當事人之間或其法律上的繼受人,不及於無涉之第三人。此一規定體現私法自治原則與債之相對性原則,是民法體系中關於權利關係界限最典型的展現之一。 首先,從條文文義觀察,所謂「當事人」係指直接參與該法律關係、能因時效中斷行為受益或負擔法律效果之人,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若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請求、起訴或執行,雖能導致該債務人之時效中斷,但該中斷效力不會波及其他與此債務人共同存在法律關係而非該中斷行為之主體者。其次,「繼承人」係指於當事人死亡後,依繼承法規定承受其權利義務之人,既然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之法律地位,則時效中斷之效力應及於其身。再者,「受讓人」係指透過法律行為(如債權讓與、債務承擔等)承受原當事人權利義務之人。是以,若債權人讓與其債權,原有之時效中斷效力仍延續至受讓人,以維持法律關係的連貫性與安定性。然而,除上述三類人之外,其他未直接介入該法律關係者,均不得受時效中斷效力之影響。 時效中斷的相對效力:時效中斷的效力僅限於發生中斷事由的當事人、繼承人及受讓人之間,不會對其他未直接參與中斷行為的人產生影響。這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尤為明顯,連帶債務人之一人的行為不會改變其他債務人的時效進行。 時效中斷的相對效力: 民法第138條規定,時效中斷的效力僅限於當事人、繼承人及受讓人之間有效,也就是說,時效中斷的效力是相對的。這意味著時效中斷行為僅對相關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不會影響其他無關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若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該債務人的時效會因此中斷,但這不影響其他連帶債務人的消滅時效。時效中斷的效力不會延伸到其他連帶債務人。 最高法院56年度台上字第1112號判例: 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對債權人的承認債務行為,雖然會導致該債務人的消滅時效中斷,但這一中斷效力不會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因此,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時效中斷具有相對效力,僅對該具體承認債務的債務人有效。 最高法院7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