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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十五條之二裁判彙編-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001511

民法第15-2條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說明: 依據《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進行某些重要法律行為時,必須經輔助人同意。此條文的立法意旨是保護受輔助宣告者的利益,尤其是當其在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情況下,無法充分理解或處理複雜的法律事務時,輔助人可以在此過程中提供支持與保護。 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的區別: 受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保有部分行為能力,僅在涉及某些特定的法律行為(例如經營業務、重大財產處分、訴訟等)時需要輔助人同意。 受監護宣告:相對於輔助宣告,受監護宣告者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所有法律行為必須由監護人代理。 輔助人同意的範圍: 根據《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受輔助宣告之人在進行獨資經營、不動產處分、訴訟、和解等行為時,必須取得輔助人同意。但日常生活所需行為或純粹有利的行為(例如接受贈與)則不在此限。 訴訟行為的特例: 根據判例與《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進行訴訟行為原則上需輔助人同意。但如果是對方當事人發起的訴訟或上訴行為,則無須輔助人同意,這是為了不延誤訴訟程序的進行。 法院許可機制: 若輔助人未經合理理由拒絕同意,受輔助宣告者可向法院聲請許可,經法院許可後,得不經輔助人同意進行該行為。 輔助人多數的執行問題: 如果法院選任多位輔助人,且要求這些輔助人共同執行職務,那麼受輔助宣告之人進行法律行為時,必須獲得全體輔助人一致同意。若有輔助人反對,則需聲請法院介入。 這些規定與相關判例共同確保了受輔助宣告者的法律行為在受到適當保護的同時,仍能夠有效...

民法第十五條之二裁判彙編-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001513

民法第15-2條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說明: 《民法》第15條之2規定了受輔助宣告之人在進行特定法律行為時,必須經輔助人同意,這些行為涉及重大的財產處分、訴訟行為以及涉及商業經營和信託等活動。此條文的目的是為了在不完全剝奪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的同時,提供適當的保護,以防止他們在某些情況下因其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而作出不利於自己的法律行為。 條文解釋與應用 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 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非完全喪失行為能力,而是部分保留其行為能力。僅當其進行《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所列之特定行為時,才需要經輔助人同意,例如: 經營商業活動 財產處分(如不動產買賣、借貸等) 訴訟行為 遺產分割及繼承相關行為 輔助人的角色: 輔助人的同意在這些特定行為中起到保護作用,防止受輔助宣告之人因心智缺陷而作出不利的決定。輔助人不具有代為行為的權限,僅需在特定行為中提供同意與支持,這與監護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的角色有所不同。 例外情形: 如果該行為對受輔助宣告之人純獲法律上利益,或屬於其日常生活所需者,則不需要輔助人的同意,這是為了保護其日常生活的便利。 輔助人未同意時的處理: 若輔助人未經合理理由拒絕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可逕行聲請法院許可,經法院同意後,可進行該行為。這是為了防止輔助人的權限被濫用。 判例說明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輔助宣告制度是基於保護交易安全與受輔助宣告之人的利益而設立的。該制度並非完全剝奪受輔助宣告者的行為能力,而是在某些重要行為中要求有輔助人參與,以確保其行為的合法性與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