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註釋-正當防衛001907
民法第149條規定: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說明: 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此一條文係民法侵權行為體系中,關於「權利自力救濟」最核心的規範之一,其目的在於承認個人在無法即時獲得公權力救濟時,得於合理限度內自行防衛權利,同時又透過「必要程度」與「相當賠償」的設計,避免防衛行為失去控制而演變為私力報復。從立法結構與實務運作來看,民法第149條一方面保障正當防衛者不因防衛行為而承擔不合理的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也維持侵權法體系中損害填補與責任公平分配的基本精神。 正當防衛制度的核心要件,首先在於「現時不法之侵害」。所謂現時,係指侵害正在進行中,或已迫在眉睫、非即時防衛即難以避免損害發生之狀態,而不包括侵害已經終了的報復行為,亦不及於尚未發生、僅屬臆測或預期的將來危險。此一要件體現正當防衛的防禦本質,亦即防衛行為僅能針對侵害本身,而非基於懲罰、洩憤或事後追究責任的目的。侵害必須是不法的,換言之,若侵害行為本身具有法律正當性,例如依法執行職務或正當權利行使,原則上即不構成民法第149條所稱之不法侵害,防衛行為亦難以主張免責。 在侵害對象方面,正當防衛所保護者不限於防衛人自身的權利,亦包括他人的權利。此一設計反映立法者對社會互助與公共倫理的肯認,使個人在見他人權利遭受現時不法侵害時,得在合理範圍內介入防衛,而不致因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裹足不前。然而,防衛行為仍須以侵害人為反擊對象,且防衛手段須直接針對排除侵害所必要的範圍,否則即可能脫離正當防衛的界線。 正當防衛在法律上是對現時不法侵害的必要反擊,但應受到比例原則的限制。防衛行為應控制在合理範圍內,不得超出必要的反擊程度,以避免產生過當防衛的賠償責任。法院在適用正當防衛時,會依具體情境來考量,確保防衛行為既保障了防衛人的權利,也避免對侵害人造成過度損害。 正當防衛的定義與限制: 民法第149條明確規定,正當防衛適用於面對「現時不法之侵害」的情況,即當下的侵害行為,而非過去或將來的侵害。防衛行為的目的是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且必須限於反擊侵害行為本身。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442號判例指出,正當防衛的行為必須針對侵害人,且損害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