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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裁判彙編-夫對妻或妻對夫之請求權時效001870

民法第143條規定: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說明: 民法第143條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此條文位於民法有關「時效不完成」之特別規定中,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相互間的權利,不因時效屆滿而消滅。由於婚姻本質上是一種以感情、信任與扶助為核心的人身結合關係,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往往基於維繫家庭和睦與情感考量,對於彼此之間的權利請求多不會積極行使,若嚴格適用一般時效完成原則,將導致一方權利於婚姻未解消時即滅失,顯失公平。因此,民法第143條特別規定,在婚姻關係消滅前,雖時效繼續進行,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時效不完成,而於婚姻關係終止後,法律另給予一年之緩衝期間,使權利人得以行使請求權,避免因時效制度之僵化而損及實質正義。 民法時效制度的根本精神在於督促權利人於合理期間內行使權利,促進法律關係之安定,然而於特定情形下,若權利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障礙無法行使權利,則為避免權利無故滅失,法律設有「時效不完成」制度。第143條所規定的情形,即屬此類例外,針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相互間的請求權,賦予特殊保障。此條文與民法第139條至第142條並列為時效不完成制度之具體規範,體現立法者在時間與公平間取得平衡的理念。 本條文的適用範圍包括所有「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無論該權利屬財產上請求權或其他民事請求權,均在其保護範圍之內。例如夫妻間的金錢借貸、財產分配、贈與返還、損害賠償、扶養費給付等,只要該權利之相對人為配偶,即受本條所規範。惟需注意,此條僅限於婚姻關係合法存在者之間之權利,不及於未婚同居、婚約關係或婚姻無效、撤銷判決確定前之關係。 關於「婚姻關係消滅」之意義,依民法規定,係指離婚、死亡或婚姻無效、撤銷確定等情形。換言之,自婚姻法律關係正式終止之日起,夫妻間之權利義務轉為一般債權關係,此時民法第143條所賦予之一年時效不完成期間即開始起算。若婚姻關係終止時,該權利之時效尚未屆滿且剩餘期間不足一年者,應自婚姻關係消滅時起滿一年後時效始完成;若剩餘期間超過一年,則依原有時效期間計算。 民法第143條規定的核心在於保護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行使的權利。夫妻之間的請求權在婚姻關係消滅後的一年內,時效不會完成,即使時效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也不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而自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