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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裁判彙編-因申報和解或破產債權而中斷時效之限制001851

民法第134條規定: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說明: 本條之立法理由,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五篠理由謂債權人雖已為破產債權之報明,至其後撤回其報明時,則與訴之撤回無異,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此本條所由設也。時效中斷係指,消滅時效開始進行後,如有行使權利的事實,得發生「時效中斷」,使以進行之期間,全部歸於無效。 民法第134條規定:「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此一條文雖然文字簡短,卻在消滅時效制度、破產法制與債權人權利行使策略之間,扮演極為關鍵的角色。其規範核心在於,如何評價債權人於破產或和解程序中所為之「債權申報行為」,以及該行為一旦撤回後,是否仍足以產生類似起訴或請求履行所帶來的時效中斷效果。此一問題牽涉程序法與實體法的交錯適用,亦關乎交易安全、程序誠信與權利行使真實性的平衡,長期以來在學說與實務上均具有高度討論價值。 從消滅時效制度的基本功能出發,時效制度的目的並非單純懲罰怠於行使權利之權利人,而是基於法律秩序安定、證據保存困難與社會交易安全等考量,要求權利人於合理期間內積極行使其權利。為此,法律同時設計了「時效中斷」制度,允許權利人於特定情形下,藉由具體且外顯的權利行使行為,使既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並重新起算。典型的時效中斷事由,包括起訴、請求履行、承認等,皆具有一項共同特徵,即權利人以明確方式對外表達其權利主張,並使相對人或社會一般人得以認識其權利並未放棄。 在破產或和解程序中,債權申報制度正是債權人行使權利的重要途徑之一。債權人向破產管理人或法院申報其債權,目的在於使該債權納入破產或和解程序中,參與分配或重整方案。基於此一功能,立法者原則上承認,申報破產債權或和解債權,屬於權利行使的一種形式,足以發生時效中斷之效果。然而,民法第134條卻進一步設下限制,明定若債權人嗣後撤回其申報,則該中斷效果「視為不中斷」,亦即自始否定其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此一規定的立法理由,從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五條的說明即可清楚理解。立法者明白指出,債權人雖已為破產債權之報明,但其後若撤回報明,則與訴之撤回並無不同,既然起訴後撤回訴訟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則破產債權申報後撤回,亦不應產生時效中斷效果。換言之,民法第134條的核心思想,在於將「撤回申報」評價為一種對外撤銷權利行使的行為,使...

民法第一百四十條裁判彙編-時效因繼承人、管理人未確定而不完成001866

民法第140條規定: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說明: 民法第140條規定:「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此條文係屬於民法有關「時效不完成」之特別規定,目的在於於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尚未確定、或遺產管理人尚未被選任、又或被繼承人之財產進入破產程序而未有明確之破產宣告時,避免因主體不明確、程序未確立,導致關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之時效於未能行使期間屆滿而完成。法律藉此設置一個暫緩完成的期間,讓權利人有充分時間行使權利,保障繼承秩序與財產關係的穩定。 首先,理解民法第140條的立法意旨,須從時效制度的基本精神出發。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促進法律關係的安定,督促權利人於合理期間內行使權利,避免證據滅失、法律關係無限延宕。然而在繼承程序中,若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尚未確定或管理人未選定,相關權利義務之主體即處於未確定狀態,此時要求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立即行使權利,於實際上無法可行。第140條因此採取折衷方式,在繼承人確定、遺產管理人選任或破產宣告後再給予六個月的延緩完成期間,使權利人得以在此期間內行使中斷時效之行為,保障其權益不受繼承程序未定的損害。 民法第140條的核心內容規定了當繼承財產的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的權利,在繼承人尚未確定、遺產管理人尚未選定或破產宣告尚未作出時,時效不會完成。該條文的目的是保障在繼承程序未完全確定時,相關權利人的權利不會因時效屆滿而喪失,給予權利人足夠的時間來主張其權利。 民法第140條的設計旨在保護涉及繼承財產的權利,尤其是在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未確定的情況下,避免因時效問題導致權利喪失。通過該條文,法律賦予權利人在繼承程序明確後,仍有六個月的時間來主張其權利,從而確保權利不會因程序上的不確定性而受到損害。 時效不完成的適用條件: 民法第140條規定,若繼承人尚未確定、遺產管理人未選定或未進行破產宣告,關於繼承財產的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的權利,時效不會完成。這樣的保護措施讓權利人在繼承程序尚未明確之前,仍然有機會在六個月內行使其權利。 這條規定適用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無法確定的情形。例如,若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繼承人狀況不明確,導致權利無法順利進行,時效的完成會被延緩至繼承人確定後的六個月...